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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012期代理之代理制度概述与代理权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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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05: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第012期

代理制度及代理权概述

一、代理制度概述

(一)代理限制

(一)根据法定或者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理。

(二)法律明确规定需要代理资格的代理事项,代理人除取得代理特殊能力外,不得代理。例如,如果您是证券交易代理人,除非您是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特殊商业法人,否则您不得从事商业代理业务。

(三)代理人不得有违法行为。如果张三委托李四殴打他人,张三、李四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二)代理人的特点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人的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3.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由委托人直接承担。

(三)代理的法律要求

1、必须有委托人、代理人、第三人三方。

2、代理标的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还可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变更或解除民事权利的行为,如代理申请专利、商标、办理登记、代理诉讼等。

3. 服从机构授权

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对代理权的获取有所不同,但代理权是任何代理关系的核心要素。

4.必须自己计算

自利代理、自行代理、相互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均受到法律禁止。

(四)代理人的种类

1、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以是否明显区分)

(1)间接代理分为命名间接代理和隐藏间接代理。

(2) 间接代理的效果

①自动干预权。这意味着,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是在为委托人办理事务,该合同对委托人也具有约束力。

②被动干预权。这意味着,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过错而无法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而第三人因行使选择权而选择委托人作为义务人时,委托人成为债务人。

2、故意代理与合法代理(以代理权的理由为区分标准)

(1)意向代理=委托代理+职务代理。共同的特点是代理权是由授权行为产生的。

(2)法律代理主要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则上,法定代理人应当代表委托人进行一切涉及财产的民事法律诉讼和其他允许的代理行为,具有完全的权力性质。

3、一般代理和特约代理(根据代理权是否有特殊限制而定)

代理权限没有特殊限制的代理人称为总代理人;对代理权限有特殊限制的代理人称为特约代理人。

4. 主代理和副代理(根据谁选择代理)

重复代理的要求:代理人重复代理行为的效力仍直接属于委托人。

(1) 该代理存在。因此,重新代理权不得大于原代理权,大部分将成为未授权代理。

(2) 具有恢复原状的权利。代理人之间存在信任关系。未经委托人授权或者追认,受托人的行为在受托人任命后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

(3)无再代理权的例外情况。即以保护自身利益的紧急情况作为例外。

5、单一代理和联合代理(以享有一项代理权的人数为准)



2、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发生

1、法定代理权是通过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的。例如法定监护人与受监护人。

2、代理权的取得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基本行为和委托人的授权行为为基础。如果甲方与乙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丙律师代理案件,则委托合同是基本行为。

(二)代理权的授予

1、依法代理,代理权的内容和范围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2、委托时,代理权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根据授权行为的意图确定。

(一)授权范围仅涉及具体法律行为的,为特约代理人,代理人只能就该特定事项担任代理人;

(二)授权范围涵盖某一类事项,属于代理类别,代理人可以对该类授权事项行使代理权;

(三)有权代理授权范围内的全部法律行为的代理人为总代理人,也称全权代理人;

(四)代理人有多名的,且各代理人的代理事项不重叠的,除有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均为独立代理人;事项重叠的,代理人为共同代理人,除特别约定外,各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三)滥用代理权

(一)有限代理原则。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否则构成无权代理人。

(二)忠实义务原则。代理人必须履行对委托人的忠实义务,否则就构成滥用代理权,包括自行代理、为双方代理、利己代理、恶意代理、非法代理等。

(三)做好管理义务的原则。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职责要求,履行勤勉尽责等优秀管理者义务。否则,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个人代理原则。代理事务原则上由代理人亲自完成,不得擅自转让代理人。

2.滥用代理权不同于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一)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有行为权,且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超越职权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不适用。

(2)滥用代理权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即滥用代理权导致委托人受到损害,而代理人或者第三人受益。越权代理注重的是代理的权力而不是代理的效果,因为越权代理行为的效果可能对人有利,也可能对人有害,但即使对人有利,代理行为的效果也可能对人有利。人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

(四)代理权终止

1. 法定代理的终止

(一)委托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代理人或者委托人死亡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委托机构终止时

(一)代理交易完成后,代理机构不再存在。

(二)授权行为有期限的,代理权自期限届满时终止。

(三)代理权的撤销。

(四)代理人辞去代理人职务。辞任代理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被告知辞任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时生效。

(五)自然人担任代理人,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该自然人的代理人或者委托人死亡。

(六)作为代理人或者委托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

优越的

预计

盒子

架子

按照上期的框架,回忆一下昨天学过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了多少。

1.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成分

①法律要求

②对象

③造成较大损失。

识别重大误区时应注意的事项

①解释先于错误

② 错误信息并不损害真实含义。

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④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一部分。

⑤典型风险优先于重大误区。

⑥计算错误。

⑦合同标的物有瑕疵。

2.利用他人的危险是不公平的

3. 欺诈

4.胁迫

(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 撤销权

2.排除期

2. 尚未确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尚未确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

1. 未经授权处置的行为

2、缺乏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3、债务承担

4. 需核准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

(二)尚未确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 批准权

2. 提醒权

3. 撤销权

民事

法律

甚至

新的



记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章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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