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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争议:法院如何认定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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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20: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践中,当事人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到底属于贷款还是赠与,可能存在争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认定?

父母投资给孩子购买婚房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或者改善孩子的居住条件,希望孩子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但如果子女婚姻破裂,将房屋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财产分割看似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实际上却暗含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父母财产的分割,可能会导致父母资产的大幅减少和财富的损失。国际继承的目的已经失败。

今天分享的案件是两名家长起诉子女及其配偶要求返还购房资金的纠纷。作为子女离婚纠纷的衍生诉讼,两起案件同源却不同结局。

案例1

儿媳要离婚,公公要求退还购房款

案件

小丽结婚后不久,丈夫小科因涉嫌犯罪被拘留。他们分居两年多了。小可出狱后,夫妻俩时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一有争吵,小丽就会回去跟父母住,这让小可很担心。

小可想知道,生孩子是否可以成为情感的纽带,让夫妻之间的关系恢复到以前的样子?小可一提出要和小丽生孩子的想法,小丽就问了他一系列问题:婚礼怎么办?房子该怎么办?原来,两人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还没有举行婚礼。而且,夫妻俩和公婆一起住在乡下自建的房子里。他们没有自己的房子。两代人生活在一起,碰撞和摩擦在所难免。 。

小丽的想法是,生孩子是可以的,但必须先在城里买房,办好婚礼,然后才能要孩子。这让小可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他和小丽没什么积蓄,而他刚刚出狱。他的收入不高,父母的经济条件也一般。办一场婚礼很容易,但在城里买房子却不容易。看到小丽坚定的态度,小可也觉得自己之前亏欠了小丽,想要弥补。于是,小可就去找父母商量。小可的父母通过各种方式筹集资金,为小两口筹集了20万元,最终帮助儿子和儿媳在城里买了房子。

没想到,平静的日子仅仅过了两年,小丽和小可的关系就急剧恶化,最终达到了离婚的地步。亲友轮流劝说,但夫妻俩仍无法和解,小丽遂提出离婚。

让小丽没想到的是,她的离婚诉状刚刚提交,小可的父亲也提交了诉状,要求小可和小丽共同偿还20万元的贷款。小可的父亲向法院提供了儿子小可开具的欠条作为贷款证据。小丽指出,她和小可都没有向小可父母借钱。买房的钱是小可父母自愿出的。这张借条是小可提起离婚诉讼后,与父亲恶意捏造的。小丽还提交了录音,证明小可的父亲曾说过:“买房子的钱不需要你出,我自己借的钱我会还的。”



法庭裁判员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引发的原生家庭成员之间债权债务纠纷。基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债权债务大多仅限于口头协议。结合小可是独生子女的客观现实,为了确定本案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除了相关证据外,还需要结合当地的传统文化和习俗进行综合评估。婚姻和家庭。同时,父母投资给孩子买房到底是贷款还是赠与,要探讨父母和儿媳的共同意图。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购房时的初衷是赠与,但也尊重小可随后与父亲协商将其改为借贷关系。借贷关系只在小可和他父亲之间有效。

案例2

儿子、儿媳名下别墅登记纠纷

案件

老蒋经营着一家红木家具加工厂。他的大儿子小江和妻子都在工厂帮忙,工资都是老江发的。老蒋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小儿子。

2020年上半年,小蒋夫妇与老蒋商量在城里买房,方便女儿在城里上学,老蒋爽快地答应了。没过多久,小江夫妇看中了城里的一栋别墅,建筑面积700多平方米,售价880万元。老蒋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和手续费,别墅登记在小蒋夫妇名下。之后,小蒋夫妇用别墅作抵押,向银行借了400万元,给老蒋经营一家红木家具加工厂。老蒋付了贷款利息。

买下别墅不到一年,小江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老蒋立即对小蒋夫妇提出投诉,要求偿还890万余元贷款,并提供了儿子小蒋写的两张欠条作为证据。

他的儿子小江同意了这笔贷款,但小江的妻子却不同意。小江的妻子表示,她没有丰厚的收入,不可能借钱买这么高价的房子,承担这么大的债务风险。而且,父母投资给孩子买房子的时候,在传统习俗中默认被认为是一份礼物,需要其中一个孩子出钱买房。对礼物承担举证责任是不合理的。



老蒋说,这栋别墅其实是他自己买的。因为考虑到孙女上学,所以登记在小江夫妇的名下。他有两个儿子,他对两个儿子都很公平。小儿子即将大学毕业,并不是一个有钱人。他不可能一个人给大儿子买别墅而不关心小儿子。而且买房子的钱都是他自己凑的,从他后来用这套别墅做抵押贷款也能看出来。他曾经让小江的妻子在欠条上签,但她一直没有签,因为他们都是一家人,所以他就不再坚持了。

法庭裁判员

法院认为,老蒋出资给小蒋夫妇购买房屋不能视为赠与。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老蒋有赠送礼物的意图。老蒋有两个儿子,都已成年。他把巨额财产捐给大儿子和他的妻子,而不顾二儿子,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确认老蒋此前从未向小蒋夫妇捐赠过任何东西。大型庄园的先例。同时,考虑到大部分购房款都汇到了小江妻子的账户上,小江妻子知道购房钱来自老江,而且这笔钱用于购房和家庭生活费,所以一审认定,小江及其妻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小江妻子上诉后,双方二审达成调解。

裁判练习

出资额的确定需要平衡各方利益

审判实践中,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确定为赠与或贷款的案例为数不少。但这种司法裁判现象不能简单地判断为“同案不同判”。

一方面,法律很难对家事审判领域不同具体情况的事实问题作出特别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情况也必然会发生变化。因此,司法裁判自然不可能这么做。以达到完全统一。

另一方面,法院在个案审理中认定父母出资性质时,必须考虑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初衷,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参考尊重当地婚姻家庭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努力追求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理性与法则的有机统一。

但这种努力并不容易:父母在为孩子投资时一般没有明确的约定,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通常也不充分。无论法院判定其是贷款还是赠与,都可能不符合他们的初衷。在爱情消失、婚姻破裂、家庭解体、财富切割的传导链条中,每个人都在试图抓住机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司法审判者对金钱本质的判断可能不同,但价值与利益的平衡、社会秩序的维护、公平正义的追求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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