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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府办公厅印发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方案通知赣府厅发〔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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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5 08: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办[202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 年 1 月 19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精神,更好发挥基础性和重要支柱作用充分发挥金融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总基调稳中求进,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重点是制度全面规范、激励相容、增量调整优化平稳有序。在分税制原则框架下,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力争到2025年基本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加合理、划分更加规范的省份。收入增加、财力分配相对均衡、基层支持更加有效。以下财政制度为建设“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奋力谱写江西中国式现代化篇章提供了坚实的财政保障。

2.改善省、市、县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

(一)合理划分省、市、县财政事权。深化省市县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权力属性,明确省级以下各级财政事权。

1.省级发展战略规划、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均等化等反映省级调控管理的重大事项,确定为省级财政事务。确定直接面向基层、与常住人口密切相关、由基层政府提供的市县财政更加便捷有效。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受益范围跨市县、信息处理相对复杂、外部性较强的事项主要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务。

2.适度加强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重点领域治理(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与利用管控、防范和督促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的省级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道路、公共设施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后管理维护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务。

(二)明确省、市、县财政支出责任。按照省与市、县政府财政事权划分,合理确定省、市、县政府支出责任,并根据事务管理、执行方式和调整等客观实际,及时动态调整到代理职能。

1.省级财政权力由省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权确需下放市县的,要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除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地方财权共同承担的支出责任外,省级部门不得增加或者下放市县级支出责任。任何形式,例如评估和评价、分配任务或请求支持资金。支出责任。

2、市、县财政权由市、县级政府承担。必要时,省级可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阶段性支持和引导,并根据任务进展逐步退出。

三、省市县联合财政事权要逐步明确各级省市县的支出责任,并按照减轻基层负担、体现区域差异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困难程度、支出成本等,差别化确定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市县财政联合保障标准,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除另有规定外,省市县原则上按3:7分摊(西部政策延伸的县按4:6分摊),逐步推动同一领域不同领域财政支出责任分摊比例统一市和县。



(三)强化部分省级财政部门的支出责任。

1.加大教育投入。支持教育强省建设,加快构建优质均衡的基础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强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统一政策,省级对市、县编制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调整所需支出全额补贴;对市、县编制内义务教育教师实行正常工资上涨。省级工资补贴30%(政策延伸的西部县补贴40%);义务教育教师其他收入待遇按原渠道全额保障。加大省级特殊教育投入保障力度。

2.强化科技创新投入保障。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分配使用机制改革,加大对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投入,重点支持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队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合作,激发创新动力。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实行竞争力与稳定性相结合的支持方式。设立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稳定省属本科院校和科研院所青年科技人才的科研经费保障。

3.增强省级社会保险协调调控能力。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稳步提高实际缴费人数与参保人数的比例和平均参保人数的比例支付的工资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加快完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协调制度。

4.加大对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的支持力度。支持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设为高标准农田,省级承担地方财政建设投资的主要支出责任。建立健全产粮县利息补偿机制。建立省级种业振兴金融稳定支持机制。加大农机购置、使用补贴力度,按规定落实省级支出责任。

5.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统筹协调控制。加强全省跨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使用控制省级财政权限保障,强化“三区三线”划定结果在分配相关转移支付时的运用。对于高铁、公路、民航、水运、水利、油气管道、大数据中心等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省级将加强统筹协调和规划建设。

六、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支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建设。坚持“共同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原则,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资金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绩效、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挂钩的机制。

(四)建立科学、明确的省、市、县收入划分制度。

1.合理确定税收划分范围和分享比例。税基流动性大、地区间分配不均、年度间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将按省级收入处理或按较高比例由各省分享。税基相对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按市、县级收入或较高比例由市、县级分享。财政、电力、石油、天然气管网、公路等领域的税收收入可以作为省级收入或在相关市县之间合理分配。探索建立副省级地区平衡考核机制,定期考核,作为收入划分和调整的依据。

2.保持省市县财政收入分配总体稳定。省市县按3:7的比例分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的地方收入部分;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在省、设区市之间按照3:7的比例分享,其中70%的税收收入按照3:7的比例分享。铁路里程覆盖率、旅客发送量、车站数量、常住人口和GDP在设区城市之间的分布。其他地方税属于市、县。今后,各省、市、县原则上按照3:7的比例分享中央新划定新征收的税收的地方收入份额。完善省级以下增值税退税返还和共享机制。稳步推进实施省市县非税收入分级存储共享,适时研究启动省市县非税收入划分改革。

3.建立市县财政收入造假处罚机制。要根据税源实际,合理编制各级收入预算,依法依规征收税费,严格执行退税减税政策,上缴国库或足额提取国库。按照规定的预算项目和预算水平及时落实。今后,凡出现财政收入浪费征收、乱收罚金、乱摊派等问题,或者将共享收入应入库的收入项目转入国库、转入其他非共享收入的情况如果在省级共享,一经查实,除涉案市县按规定整改外,省级将处以金额30%的罚款涉及的,设区市通过收入划拨方式上缴省国库。

三、推进设区市县金融体制改革

(五)深化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1.规范市县财政事权划分。按照财权划分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理顺市本级及所辖县区、市本级及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的财政事权。划分明确各级支出责任,避免财权错位,造成越位、缺位和管理。

2.切实落实财权联动、支出责任。各设区市要根据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收入划分,合理确定本市及所辖县应承担的支出责任。对于比例负担,市政支出责任原则上不低于主要税收分摊比例。下级政府要保证上级补助资金和同级安排的财政联合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履行相应财政权限。

(六)推进市县收入划分改革。

1.合理划分市县财政收入。逐步规范设区的市级与所辖县之间的收入关系。设区的市级和所辖县之间税收收入划分明确,主要税种逐步按比例分配。应根据税种属性、税基分布、收入规模、县际平衡等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比例。部分。资源分布不均的地区,县、区、市可以参与资源税收入共享。对于非税收入,可逐步采用总额份额、类别份额、增量份额等共享方式进行规范。 2025年前,各设区市实现市与所辖区、市与所辖县、市与所辖功能区之间同一税收收入的统一归属和分享比例。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外,各区市要逐步减少或取消企业隶属关系政府间收入划分和上级间财务结算收入划分到2025年,精简税收征管机制,跨行政区域功能区税收征管工作归一税务机构。

2.强化财政制度的严肃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市县要在2025年前逐步取消对所辖开发区、新城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以及特定行业企业的财政收入全额保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实需要通过标准化转移支付安排来提供支持。逐步清理不当市场干预和与税收挂钩的补贴退税政策。对已出台但未规定实施期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确定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届满后停止全部实施。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单位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全额保障。



(七)严格各职能领域预决算管理。单独设立财务管理机构的开发区、新城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应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的收入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并纳入预算、决算纳入本级政府或设立本职能领域的政府预算、决算单独列示。没有单独财务管理机构的职能领域,其预算、决算按照部门预算、决算管理,并纳入本级政府或者所在部门的预算、决算。功能区政府设立并单列。各地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各功能区财务管理制度模式,更好调动各方积极性。

四、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八)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以“保底线、促平衡、守重点”为目标,调整省级以下转移支付结构,优化金融资源纵横结构,增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基层。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重点关注革命老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负责国家安全、生态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等的重要功能区。各设区市要建立市级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建立县区级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缩小县域财政差距。依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人口规模等,全力安排共同财权转移支付,确保共同财权得到充分落实。实行专项资金清单化管理,合理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和项目数量,逐步退出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控的相关领域,整合政策目标相似、基金投资方向相近的项目,以及类似的资金管理方法。

(九)科学配置各类转移支付资金。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遵循规范管理方法,主要采用要素法或项目法围绕政策目标配置各类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子法分配的,应选择与财政收支政策相关性较强的因子,赋予相应的权重或标准,并利用财政困难程度、支出成本差异、绩效结果等系数进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式。计算方法。确实需要按项目方式分配的转移支付,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竞争性审查等方式,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要与下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成本挂钩,充分考虑下级政府努力程度,强化激励约束。

(十)加强转移支付动态管理。明确各类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严格设定条件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清算退出机制。根据地区收支平衡变化和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对一般财力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实行一个项目管理模式、一种资金管理办法、一套绩效评价指标。探索建立以共同财力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为重点的后评价制度。加强对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的监管,科学、高效、规范、合理使用资金。完善财政资金常态化直接转移机制,将中央直接资金对应的地方财政资金全部纳入直接范围。

五、规范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

(十一)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1.积极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负总责,市县党委和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隐性债转债计划,调动各类资源资产和资金及时偿还到期债务,降低债务风险。有序推进法定债务和隐性债务整合监管。推动政府融资平台转型优化升级。对设立单独财务管理机构的开发区,探索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机制,合理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

2.加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一般债务限额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项目收入相匹配,促进融资规模与项目收入平衡。加强债券项目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科学编制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平衡方案。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确保专项债券本息偿还。严格执行专项债券资金投资领域禁止项目清单和违规使用专项债券的处罚机制。

(十二)筑牢基层“三保障”底线。

1.层层落实“三包”责任。坚持县级优先、市级帮扶,县市按照省级、市辖区和功能区按照市级要求,全面落实基层“三保障”责任建立县级财力长效保障机制。县级要落实主体责任,县委、县政府要专题研究“三保”工作,编制足额“三保”支出预算,确保“三保” “支出优先列入财政支出,不得超过财政承受能力。按规定设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储备基金,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市级要认真履行对所辖地区和功能区的属地管理和“三包”帮扶责任,在财政补贴、资金配置等方面向困难地区倾斜。省级将“三保”工作纳入市县党委、政府综合评价体系,推动财力下沉,规范县级财政“三保”资金专户管理。

2、加强“三包”监测和问题处理。建立健全县区金融运行综合监测体系,对重点县区按照“一县一策”落实风险处置预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市、县政府要建立县级“三包”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生突发或重大风险情况时,要迅速反应,妥善处理、化解风险,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必要时,应采取措施减少非重点、非刚性政府投资。和支出项目、处置政府资产、清理编外人员等。对风险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规定、纪律和法律追究责任。

(十三)夯实财务管理基础。

1.完善省直县财务管理。完善“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机制,巩固完善省直县财政体制成果。为更好调动各市发展积极性,除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和省级直接资金直接划拨至县市外,其他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划拨、释放及相应国库拨付原则上全部通过区市办理。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要求外,按照要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省级部门原则上不再向各区市下达任务清单。确实需要发放的,应当与转移支付同时发放,不得隐瞒预期任务。性任务作为具有约束力的要求进行管理。各区市要发挥就近优势,加大对县区的监督指导和帮助力度。

2.规范乡镇财务管理。设区的市党委、政府要根据实际调整优化本地区县级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县级财政部门原则上要结合一体化预算管理体系建设和应用,对乡镇财政实行统一预算编制、统一账户管理、资金管理。统一收付模式。加强对财力薄弱乡镇的支出保障,防范化解乡镇财政经营风险,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强乡镇金融建设,落实不相容岗位分开的原则,配备专职人员,保持稳定。原则上,应分开诸如负责工作,帐户管理,财务收银机,会计,监督和管理的主人职位。地区城市的金融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财务的财务监督。县级金融部门应加强对乡镇金融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绩效评估,定期监督负责乡镇金融工作的主要人员的绩效,定期为乡镇金融干部进行商业培训,促进交流和轮换,以及促进交流和轮换,以及派遣专家在必要时定期进行监督。县级审计部门应定期进行乡镇财务审计。

所有地区的相关部门都必须完全理解进一步加深省级财政体系改革的重要性,主动计划,仔细组织并稳步进步,以确保实施各种任务。地区和市政府应在2024年底之前制定地方改革实施计划,澄清时间点任务,完善运营措施,并将其提交给省级财政部以进行审查。涉及收入和支出项目及其转让的具体措施应在同一水平上报告给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记录根据法律。省级财政部应加强市政和县改革的指导和监督,掌握方向,节奏和强度,并全面发挥财政体系在改革和发展中的指导和确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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