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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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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0 19: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41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苏省(暂行)》(苏财教[2007]135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苏省普通高校(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苏教财[2007]39号),制定本办法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和财务工作。其成员分管教务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和二级学院。由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办公室。

第四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各类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奖学金管理办法,领导和监督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学校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奖学金、助学金获得者名单,讨论决定奖学金、助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各二级学院相应成立由负责人和学生管理人员组成的“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奖学金、助学金的种类包括:

1. 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奖学金

4、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费用由财务部按照相关要求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上。

第七条 参加奖助学金评审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章程、校纪校规;

3、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品德;

4、有正确的学习态度,勤奋好学,积极主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审:

1. 休学或者保留学籍;

2. 获奖年度内因违反校纪校纪、法律、法规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且历次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获奖年度前受过处分并已被处分的学生)解除)将受到表彰奖励,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3、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的;

4、学校规定不符合参加评审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条 考核条件、比例和奖励标准

1. 一等奖

评价条件:学生学期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10%,综合量化成绩名列班级前20%。科目没有补考。

奖励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每学期奖励金额为600元/人。

2、二等奖

考核条件:学生本学期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20%,综合量化成绩排名所在专业前30%。科目没有补考。



获奖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每学期奖励金额400元/人。

3、三等奖

考核条件:学生本学期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40%,综合量化成绩排名所在专业前40%。科目没有补考。

获奖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每学期奖励金额为250元/人。

4.向标兵学习

考核条件:学生学期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5%,综合量化成绩排名所在专业前30%。科目没有补考。

获奖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每学期奖励金额100元/人。

第十一条 考核办法

1、符合选拔标准的学生,按班级综合考核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拔。综合考核成绩计算如下:文化课考试、考试、技能鉴定和体育课占总成绩的60%。 ,定量结果占总分的4O%。若综合考核成绩相同,则按学期平均绩点较高者录取。

2、学期评审中“不合格宿舍”的成员,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审;对“基本合格宿舍”成员的奖学金降低一级。

3.对被通报批评的学生,其学期奖学金资格扣减一级。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1、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不少于7人),对报名的学生一一进行民主评审。评估结果经班主任和班级评估小组成员签字并在班上公布后,报二级学院学生奖学金评估领导小组。

2、第二级大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班申请名单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初评名单,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教管副书记签字加盖学院公章,电子稿随申请表一并提交。办公室。

3、教务处对申请进行汇总审核,报学校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在学校公示3天。评审、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资格的学生,取消其获奖资格,不再增加。

4、奖项及评价材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纳入各二级学院学生管理量化考核。

第十三条 表彰和奖励

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将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每学期每人只能申请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选拔对象是:

1、国家奖学金面向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含专科二、三年级学生和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面向我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学生(含专科二、三年级学生,五年制高职院校五年级学生),家庭经济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困难并具有优异的学习成绩。

3、国家奖学金的对象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大专新生和五年制高职院校四、五年级学生)。

第十六条 指标及配额分配: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颁发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年度指标分配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按照各二级学院贫困家庭学生人数占全校贫困家庭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按照上述原则向各班级分配指标。

第十七条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分别为8000元/年、5000元/年;

2、国家奖学金标准为平均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上级部门实际部署分批下达。

第十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时,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 考核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平均学年排名在专业前10%。科目不设补考;

2、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素质考核排名专业前10%;

3、原则上从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的学生中选拔。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已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档案;

2、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业成绩排名专业前20%,无补考;

3、综合素质考核排名专业前20%;

(三)国家奖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档案;

2. 良好的学习成绩和积极的心态;

3、综合素质考核结果良好。

第二十条 考核方式

1.国家奖学金:根据分配指标,对符合遴选标准的学生,按照专业综合素质评估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在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学年平均分较高者择优。

2.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学生申请,根据分配指标,对符合选拔条件的学生,按照专业综合质量评估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选拔。在综合质量评估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择学年进行。平均成绩较高的人。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历较高的学生优先。

3、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申请、分配指标以及对符合选拔标准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评估,按班级、二级学院进行资助。

第二十一条 评审程序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复印件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提交至所在二级学院地址。

2、学生所在班级将对申请者的综合表现和综合素质进行民主评价。参与评价人数不少于同班学生的85%(同班、同宿舍学生参与率应为100%)。如果不合格率达到参加评估学生人数的20%,申请将被视为无效。评选结果将在班内公布,为期3天。

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二级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充分讨论和初步审核后,向申请学生提出拟推荐名单和意见,并予以公示整个大学3天。公告无异议后,由分管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与电子稿件一并报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对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报学校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核通过后,在学校公布3年天。公告无异议后,将申请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金额支付

国家拨付的经费到位后,学校及时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记入学生学业档案。国家奖学金分春季和秋季发放。学校将及时拨付相关国家奖学金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比例确定的人数,按照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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