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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12366 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建筑服务营改增试点政策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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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20: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回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税务服务中心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

(7) 建筑服务

……

2、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对A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计税。

供应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电力由工程承包商购买的建设项目。

……”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服务业总承包商建设工程应当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地基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砖石材料、预制构件的,简化纳税。计算方法将适用。

地基、地基和主体结构的范围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建设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中分为“基础和基础”和“主体结构” “(-2013)。执行项目范围。

……

六、除第五条外,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

因此,如果建筑工程总承包商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地基、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为上述以外的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晶晶亮简评】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A项目可以选择实行简易计税,即施工单位有选择权。

但在房屋建筑服务中,如果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砖石材料、预制构件,作为乙方的建筑企业实际上可以少扣进项税额。一般来说,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对乙方更有利,但甲方通常要求乙方按照一般计税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乙方实力较弱,往往被迫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税法赋予乙方选择的权利,但乙方必须选择对自己不利的方式。本案中,财税[2017]58号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也就是说,“可以选择”四个字已经被取消了,不能选择了。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商的一种保护。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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