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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检法办案活动的多方面监督机制,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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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10: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办案活动受到多方面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决定是否立案等。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侦查活动中发现的案件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建议。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并实现通过审判活动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上下级监督:公安、司法系统内部存在上下级监督关系。上级机关可以复核、变更判决或者责令下级机关重新处理决定。人民监督员制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可以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审查案件、决定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检察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进行监督,查处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的行为。职务上的权力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包括媒体监督、公众投诉举报、网络舆情等。虽然它们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监督机构,但它们在揭露问题、促进司法公正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监督: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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