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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启用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2021 年 1 号通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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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17: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

(2021 年第 1 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疫情防控策略,坚持“人人预防”,有效防范输入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疫情实际情况为配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决定自2021年1月20日零时起启用郑州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实行集中监管

惠济区、中牟县设立了“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库)。凡是进入郑州市的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必须经过储存、加工、销售后,方可储存、加工、销售。进入集中监管仓库进行集中检验、集中消毒、集中存放、集中编码。

2. 提前报告

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可选择货物进入的集中监管仓库,通过“郑冷链”或“渝”冷链”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追溯)提前24小时。系统),如实填写经营者和供应商名称、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食品名称、种类、数量、运输单位(车辆)、到货地点、预计到货时间、联系方式人员和联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运输过程中严禁与其他非进口物品混存。



3、加强出境管理

进入集中监管仓库的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病毒灭菌和核酸采样检测,并取得预防性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以及《郑州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库出境证明》。出库前可将食品安全追溯码赋给追溯系统。销售前,应提醒下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做好个人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落实“谁拆包、谁消毒”,并对最小销售单位进行关联和赋码。出境货物在本市范围内流通的,经销商应选择已在追溯系统注册并激活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第三方冷库。若货物流向其他地方,应如实填写买家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货物名称、批次、类型、数量等信息。

4. 仔细验证证明

2021年1月20日0时起,郑州市境内从事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经营单位须查验《郑州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仓库出库证明》和追溯系统食品安全追溯码。 2021年1月20日零点前采购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查验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检验检疫证明。对于入境货物。 、预防性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对内包装进行消毒,并对最小销售单位分配追溯系统食品安全追溯码。

5、加强终端管控

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时,应当严格执行“专库”和“专柜销售”制度。如需拆包,应严格遵循“谁拆包、谁消毒”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接下来的包装要进行消毒并关联编码。追溯系统食品安全追溯码应当粘贴在产品外包装或者容器的显着位置。消费者购买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时,应核对产品信息与食品安全追溯码信息是否一致。采用现金支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采购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商品名称、型号、批次、数量等。



六、严格市场监管

2021年1月20日0时起,未经检验、消毒、编码的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不得在我市集中监管仓库储存、加工、销售。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包括未提前24小时报告、不配合集中监管、未进入集中监管仓库检验消毒、未分配追溯系统食品安全追溯码、未索取证明材料等行为。对门票、未明码销售、未如实按要求填写信息、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生产经营企业,将予以停业整顿;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1年1月20日0时起执行。此前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疫情防控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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