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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要点与技巧:确保工程造价精准计算与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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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07: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竣工结算是指工程竣工后,根据竣工图纸、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所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材料,编制的最终工程造价。是项目或各分项竣工验收后的最终总结。应保证结算范围、内容和定价标准与合同范围一致;竣工图纸所示工程量与实际完成情况相符,计算准确;竣工的工程和提供的服务、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并通过验收。

结合竣工备案和利润结算,审核人员应注意把握结算审核的策略和节奏。

咨询公司在项目结算时常用的一些技巧

问题一:工程竣工后,乙方根据后来变更的施工图进行结算。此次和解仍采用清单定价方式。结算价1200万元,还有协商变更200万元(该项目没有办理竣工图和竣工图验收报告,材料和做法的很多变更都没有签字)。

咨询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审核时,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不一致,综合单价及结算方式也与投标不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招标时的图纸发生较大变化,不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因此,决定以固定价格结算的方式进行审核,重新计算所有结算施工图,并重新计算措施成本。由此得出的批准价格明显低于乙方的结算价格。

但乙方以已有中标价格清单为由,坚持按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和计量费。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这种分歧应该如何认定呢?

答:这个问题的焦点是是否采用定额结算方式。因此,当双方在固定价格结算时确认是否有签名,如果有,则无论价格是多少,都是正确的。否则,双方必须重新确定结算方式后才能进行结算。

问题2:结算时,合同约定的材料价差、临时估价调整、账单分项内容如何调整?材料价差和临时计价调整后的价格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如果清单项目包含的内容发生变化,增减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另外,如果甲方规定单品价格在一定限度内不得调整,该如何规避风险?同时,前述清单内容变更后的价格是否适用本条款?

答:结算时,材料价差及临时估价调整按合同规定执行。列表项的更改分为两部分。一是项目数量的变化,二是工作内容的变化。第一类完全根据个别子品项的限价要求进行调整。第二种取决于合同中设计变更或签证的具体要求。

问题三:清单计价模式招标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如何处理几个问题(合同规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即是否超出清单误差不予考虑)考虑):首次工程量出现增加或减少的,可按投标单价计算部分工程费;那么原投标价中的计量费是否也需要相应调整呢?第二次直接费用或措施费用调整后,原投标中的费用是否也需要相应调整?第三税是否会相应调整?

答:项目数量增减后,分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必须对计量项目进行分析,看其变化是否是由工程量的变化引起的。如果属于合同规定的索赔范围,则应进行分析。无论变更原因如何,费用和税金都会根据结算金额进行调整。

问题四:招标工程结算中考虑新建工程综合单价时,材料价格是按照施工单位投标时报出的材料价格还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材料价格?例如,如果原来的投标基准是频段基准,但后来改为全厅基准,那么全厅基准必须重新定价吗?

答:根据合同对结算项目的具体要求,需要分析材料价格是否为包干,清单项目内容的变化是否引起计量项目的变化。若无要求,则按实际材料价格定价。清单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制定价格,但必须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批准。

问题5:结算时因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不正确而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应如何解决?

答: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果没有要求,就要分析合约的类型,是开放式合约还是封闭式合约。一般来说,双方协商解决,并在结算前添加详细的合同条款。

问题6:现在有一个项目使用清单定价。该合同为可调整单价合同。最终的成本不包括A提供的材料,是1000万。另外还有500万是甲方提供的材料,甲方同意给我们10%的采购溢价。现在需要撤料和材料,问题是这500万是否会记为措施费和监管费?另外,50万的10%溢价是否也记入措施费和监管费?

答:材料供应费和措施费是两项独立的费用,它们之间可能没有任何关系。合同签订后,如无明确规定的措施,不得变更。它们是完成合格项目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退回时,施工单位仅保留保管费。当然,如果结算金额发生变化,费用和税费也要相应调整。

问题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按照工程总价初步预算,劳保费应在18万元以上,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次性支付15万元元。后来,由于建筑商的财务原因,该项目被暂停,并在18个月内无法恢复。双方解除合同并结算实际竣工工程时,按正常收费标准仅收取劳动保险费8万元。施工方认为,合同是“包干”签订的,即工程无论增加还是减少,都应该包干到15万元,不作任何调整。施工方认为,按预算18万元,原合同劳保费已降至15万元。实际竣工的劳动保险费也应按比例减少,并以8万元劳动保险费为基础。比例减少?此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在上述情况下,该项目实际结算总价远低于合同签订时的工程总价,并根据实际竣工工程量减少了临时设施费。但施工方声称,临时设施费在施工前期已按工程规模一次性投入,且由于施工方原因,临时设施超出了合同规定的施工工期,临时设施已无剩余利用价值,故临时设施费按原合同预算金额不变。我认为建筑公司的说法有道理。请问这种情况按照行业规则应该如何处理?

答:本问题涉及合同终止后竣工工程的结算方式。合同中原则上应遵循解除合同和解条款的要求。如无要求,双方将协调确定结算方式,但不得以此结算方式为保证项目正常运行。一般来说,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结算,不存在按比例减少临时设施费的问题。此外,由于合同终止,索赔也会增加。

问题8:如果总包将防水工程外包给别人,对方有详细的单价(材料费+人工费)并甲方签字认可。因此,我们在结算时,按照甲方认可的单价载入结算。但审核员只同意调整主要材料成本,不同意调整配额内容和人工成本。原则是2001年固定市场价格、固定数量。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解决呢?

答:首先,结算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总承包商的包裹是大还是小并不重要。如果合同规定属实,则认可甲方的签字。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以固定金额结算,无论甲方是否签字,都必须找到结算基准发生变化的证据。如果不是,则无法识别。

问题九:机械开挖工程,合同中无约定,甲方无特殊要求,施工单位采用挡土墙、沙袋护坡。是否应包含在结算费用中?

答:本工程若采用招标,投标方案是否采用挡土墙,如果采用则不能单独计算。如果是其他规划,变更规划时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同意。如果有签名程序就应该增加,如果没有就不能增加。

问题10:这是我第一次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清单进行结算。综合单价是否会因材料价格或实际情况变化而变化?如果合同没有限制,可以改变多少?例如:土方开挖过程中,如果运输距离增加或使用的设备发生变化,综合单价是否会发生变化?如果可以变更,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材料价格变化较大。竞拍时该石材单价为65元。由于工期较长,石材的出厂价变成了110元。综合单价可以更改吗?或者如何让和解更加适合双方?

答:一般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考虑了部分风险。只要工作内容不发生变化,材料价格就不应调整。是否可以调整取决于合同规定的结算条款。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双方将进行协商。解决。

问题11:招标项目竣工中标价确定后,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是否可以重新计算中标部分,还是只计算变化部分?竣工决算后投标材料价格可以调整吗? (签订的合同为可调价)

答:必须以合同为准。一般情况下,只需变更部分即可按合同规定的方法计算。至于材料价格,还是要以合同为准。若无协议,变更部分只能按实际结算,投标部分不得调整。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问题12:该工程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综合单价按花岗岩砂浆摊铺计算。我们协商改用进口微晶石材胶进行铺装。结算时,建设单位还增加了原工程量。我可以问一下吗?各位同事,工程量可以变更吗?

答:必须以合同变更条款的规定为准。由此看来,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存在两个不同的清单项目,则变更的清单项目的价格将在结算时由建筑商确认,并且允许变更工程量。的。

问题13:在保证总价合同中,工程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如何报送结算信息?

答:很简单,如果没有变化,合同金额等于结算金额。如有变更,根据合同是否可以调整,如何调整,并加收变更费。其次,要按照合同约定增加索赔费用。

问题14: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工程费用结算是否有这样的规定:项目一旦招标,工程结算必须按照投标价+签证+变更的形式计算。如果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决算,投标报价中省略的工程量和(实际完成)项目是否可以补充?

答:准确地说,法律法规并没有严格规定必须采用哪种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按实际竣工工程量结算的,可作为合同的补充条件,具有法律效力。投标报价中省略的数量和项目可以补充。

问题15:挖桩土方工程施工中,材料中不包含人工。合同规定土方量按实际量计算,发生滑坡时另行计算。现在,由于甲方代表、监事对甲方不满意,随意发放签证,导致土石方数量、山体滑坡数量增加很多。甲方应如何进行和解?

答:这是甲方内部管理的问题。甲方代表及监理同意付款的,应向建设单位结算。甲方发现内部人员玩忽职守的,应提供充分证据或走法律程序。

问题16:结算时,对于A捐赠的物资如何返还存在争议。想请教一下?

答:甲方提供的材料应经双方同意。一般情况下,正常结算后,A方提供的材料会从结算价中扣除。甲方供应的材料采购市场价与结算价之间的差额由甲方自行结算。扣除过程中,乙方可以计算甲方提供的材料的仓储费。

问题17:我公司最近完成了一个项目,正在进行最后结算。该项目合同价格很低,近三分之一的工程量属于甲方供应材料和甲方分包工程。合同规定,项目结算时01配额及相关费用将减少10%。但该项目的谈判和核查减少量非常大。 (甲方工程师在申请签证时表示,由于有些谈判是我们提出的,因此不再计入经济变动中,并且确实包含扣除)如果合同中规定的扣除部分也按照对此规定,我们将遭受更大的损失。我觉得这个项目的合同价本来就很低,而且很大一部分是甲方供应或者甲方分包的,这部分基本上是一个固定的数字,作为扣除,只能是我们实际的加上甲方的分包和甲方材料供应,我认为不能按照本合同执行扣除。

答:结算时应先从预算中扣除甲方供应的材料及甲方指定的分包工程,剩余工程款视为合同价,然后计算追加工程项目:合同约定(按约定减少)。

问题18:我目前正在做一个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结算项目。投标时承包商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存在差异的,根据当地部门规定,超出的部分不予扣除。 ,按照相应清单数量的中标价结算;漏项、少项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计价依据、指导价执行。我现在遇到的问题是我们中标的预算中配电箱安装分项的报价太低。这主要是预算中配电箱报价偏低,无法按规定调整造成的。但若计算中漏掉了部分配电箱(甲方发包时的工程量),中标预算中是否应报同类配电箱同类分项的综合单价,还是应包括在内它在子项中根据实际设备价格吗? ,按照新的综合单价结算?

答:一般情况下,甲方签署的施工图、施工图、现场签证表、技术批复单、工程变更单、有效竣工文件等均可作为结算依据;但有的甲方会规定作为结算的依据。支持文件必须特别签署并装订。为了避免结算时发生争执,尽量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问题19:合同规定结算依据为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建设单位在办理该工程结算时,是否可以提交隐性信息作为结算依据?

答:隐蔽工程可作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依据,但须补充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表格。

问题20:当电缆电线价格大幅上涨时,结算时我要求甲方为我们调整价差,但甲方不允许我们调整。甲方表示,这是合同里约定的,并且包含风险。系数。风险太大了。不知能否要求甲方为我们做出调整。另外,不知道有没有文件规定加铜。涨幅在一定范围内不会调整。增加额必须在合同中规定,但可以调整。另外,怎样才能让甲方为我调整差价呢?

答:根据合同规定,如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只能由双方协商解决。

问题21:工程量清单中的描述与施工图不符,施工时有现场签证。如果总价固定,结算价可以调整吗?

答:根据合同中的结算条款,约定变更和签证。如果有任何明确的规定,将遵循合同。若无明确约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变更及签证的结算方式后进行结算。

问题22: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规定主要材料结算价格按当地公告信息价格计算。但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订的主要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公告信息价格,且监理单位也签字认可。作为审计部门应该如何处理?

答:合同有约定的,首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另外,监理单位必须签字以及施工单位是否签字,因为有的合同规定监理责任只对现场情况负责,涉及到的任何费用必须由甲方签字。如果甲方还标志,可视为补充结算信息,应进行计价。

问题23: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规定结算主要材料价格按当地公告信息价格计算。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结算的主材价格为当地公告信息价加运输费用,二次运输商定。成本、运输费、二次运输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审计部门该如何处理?

答: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审核中发现不合理的,应通知甲方。但若甲方同意或说明特殊原因,则以补充协议为准(政府审计除外)。

工程结算扭曲的8大原因

在报审的项目结算中,经常发现项目结算多报的情况。仔细分析定居点“扭曲”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盲目地在联系表上申请签证,然后重新签署签证。签证描述不清晰、不准确且时效性强。因为我国目前采取计量(监督)与评价(决算)分离的项目监管模式。从事决算审核工作的工程师在施工期间一般不在现场。决算审核时,工程量的计算主要依据施工图纸和监理签证。这使得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尤其是隐藏项目)成为可能。现场督导人员对成本管理和相关规定了解不够,盲目对不该发放的项目发放签证。有的签证是建设单位填写的,未经仔细核对就签字盖章;建设单位巧妙在签证上造假、瞒报受骗,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最后结算时偷袭,相互推诿。责任:部分施工单位为了中标,报价很低。为了维持自己的利润,他们在承包工程上偷工减料,并为非承包工程发放了大量的施工签证。工地乱发签证,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2、工程量计算。工程量计算是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竣工图、设计变更联系表和计算规则编制的,是结算准备的依据。工程量计算错误主要包括定额子目录重新计算、计算单位不一致导致小数点错位以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

3.申请配额。对配额缺失项目适用分项或换算、忽视配额综合解释、不使用换算系数、夸大配额等存在认识上的差异。

4、材料价格。设计中主要材料的型号、材质不明确;除规定材料价格外,大多采用市场价格,这也影响结算成本。

5、成本计算。不按照合同要求申请费用配额。按照项目分类,三类项目多用于二类项目。未达到约定文明施工水平的,按约定加收文明施工费。县(镇)项目税实行城镇税率等。

6、极少数结算准备人员专业技能不够,导致计算“失真”。

7、施工单位在发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措辞不严谨,导致结算与实际情况不符。

8、施工单位担心结算卡太紧。

报审结算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建设单位的主观愿望是减少核查量,增加支付业务费用,自然导致建设单位增加水分多报的可能性。

常见的有:

(一)起一个巧妙的名字并设定较高的配额

① 将配额中综合考虑并计入综合单价的内容单独列出。

例如:土石方开挖已按工程量固定费率计价,有的施工单位单独计算挖掘机班次;

② 单独计算费率中包含的内容。比如,综合费率已经包含了冬季雨季的附加施工费,有的还加上了雨季的抽水费;

③利用固定单价折算提高项目单价。

(2) 虚构费用

有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使用大型机械和专用机械,但决算中包含夜间施工附加费、抢险措施费等。

(三)完善计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结算常见问题分析

和解纠纷较多,导致编辑不及时甚至严重延误,原因如下:

1、产品定位模糊,随意改变设计,难以覆盖和锁定合同总价或单价。

2、招标图纸不够深入。

一方面,设计院没有提供材料和设备的技术规范,导致技术要求模糊、合同接口不明确、风险定义不明确。招标单位无法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清单项目描述不清或遗漏较多。投标单位无法准确报价,价格竞争有限,开发商或建设单位难以合理评估投标价格。

另一方面,由于设计图纸深度不够,不得不推迟到施工阶段等问题,施工单位不得不采取开放式合同,导致合同严谨性差,纠纷多,现场签证、锁定成本等困难,建设单位也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来协调。

3、合同细节划分过多。

一方面,施工方将大量材料和设备划分为A供应合同或AB供应合同。合同数量从数十份到数百份不等。为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来确认、采购、协调材料和设备。 、管理以及接收和检查货物。

另一方面,合同分拆使得项目合同关系更加复杂。施工方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和总承包商应承担的部分责任。在项目进展和结算过程中,经常出现相互推诿,导致效率低下的情况。成本甚至进度延误。

4、承包商未及时编制施工图预算,未主动与投资监理核对预结算情况。原因是总承包商充资(结构封顶)建设、临时合同计价或利润水平较高、或其内部管理混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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