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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拆迁事件的社会逻辑、共性特征与治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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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22: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大拆迁事件的社会逻辑及其治理

——结合河南省重大拆迁事件考察

潘艳艳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所,郑州)

摘要: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日益增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暴力拆迁”、“非法强拆”等事件频发,已成为政府和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对重大拆迁事件的系统分析表明,个体冲突与群体冲突并存,征用与补偿问题仍是矛盾焦点,拆迁方式多样化、反拆迁手段极端,新媒体介入加速事件传播,也暴露出政府失当、司法救助不力、赔偿机制不完善、公民话语权丧失、媒体监督有限等社会问题。妥善解决拆迁纠纷是当前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它需要政府、公众、媒体等多个主体的参与,共同实现多方利益的协调平衡。

关键词:城镇化;拆除事件;社会治理

CLC 分类号:C913.9 文档代码:A 文章编号:1672-3910 (2018) 01-0094-05

一、引言:城市化背景下的拆迁乱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各省市为完善城市规划、推进城镇化建设,大力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新城建设。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原土地上大量房屋的拆除。如今,房屋拆迁已成为全国城市发展的普遍现象。因房屋拆迁引发的拆迁纠纷也屡见不鲜,已成为政府和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河南省作为人口众多的中部大省,城市发展任务较为繁重,征地拆迁涉及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导致拆迁矛盾日益突出。暴力拆迁、非法拆迁引发的拆迁悲剧屡见报端。 、出自2011年《郑州80岁老人自焚抗拆》、2014年《新郑夫妇半夜被扔在墓地,房屋被强拆》、《南阳~安艾滋病强拆》 “‘队伍’突然出现在社区”到2015年的“平顶山母子被打昏在屋内“强拆”,2016年的“郑州拆迁户抗拆致三人死亡”……诸如此类的恶性事件一次次震惊世界,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不仅动摇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生活的和谐稳定。也阻碍了我省的城市化进程。为什么暴力强拆事件不断发生?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反思的。深入探讨拆迁事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和深层次原因,旨在规范政府拆迁行为,消除拆迁过程中的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参考和参考。

2、拆迁事件的具体表现

(一)个体冲突与群体冲突并存。至于河南省发生的暴力强拆事件有多少,目前没有明确的官方数字,但每年至少会发生2-3起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强拆事件。未经媒体报道、影响较小的强拆不予统计。从案件性质看,拆迁案件既包括郑州新郑夫妇半夜被绑架、被拆迁户被杀等个体冲突,也包括“汝州人抗争”引发的群体冲突。拆除”。个体冲突和群体冲突已成为我省拆迁的主体。事件的主要表现。这两类冲突的共同点是,都是个人或群体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益受损而引发的反应性行为。它们都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不同程度地损害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同的是,群体冲突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个体冲突的升级和恶化。纵观我国征地拆迁历史,被拆迁人从最初的上访、自残、个体反抗逐渐演变为群体反抗。这种发展趋势值得警惕。

(二)征收与补偿问题仍是矛盾焦点

纵观全国拆迁活动,所有拆迁案件的矛盾焦点无一例外都是征地与补偿问题。 2011年,我国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时,公平对被征收房屋的业主(被征收人)给予待遇。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公平”是被拆迁人最质疑的。有学者认为,现行拆迁制度在拆迁方面是“以鸡换羊”,甚至是“占羊便宜”。也就是说,虽然《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这种方式”。看似合理,实则不公平。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过高,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导致被拆迁人生活成本增加,收入来源减少,以2016年影响较大的“郑州拆迁户杀人案”为例,拆迁户范华培新建的楼房价值70万,但赔偿后他只能拿到50万。更何况按照郑州目前的房价,50万能买一套同样面积的房子几乎是不现实的。仅就建房的成本而言,当一个家庭没有其他稳定的收入来源时,光是损失就很容易让他因拆迁而陷入贫困。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钉子户”群体不断出现,甚至恶性拆迁事件时有发生,大多是由于补偿标准难以协调的现实原因。

(三)强拆方式多样化和抗拆极端方式



目前,我国征地拆迁主要分为行政拆迁和商业拆迁两种类型。行政拆迁主要是政府主导下的拆迁,如旧城区改造等;商业拆迁主要是政府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商会跟随政府进行城市拆迁。规划建设[2].因此,城市拆迁一般存在三大利益相关者,即被拆迁人、开发商和市区政府[3]。拆迁事件的发生是由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博弈造成的。政府有加强城镇化、提高政绩的利益需要,开发商有承接政府建设项目并获取高额利润的需要,被拆迁人有维持原有居住环境或追求更高生活质量的诉求。在利益的驱动下,三方都希望在这场比赛中获胜。当最大利益达不到时,往往会采取消极的做法。一方面,政府部门和开发商对被拆迁人谈判成功逐渐失去耐心,将“拆迁任务”下放或委托给社会力量,不顾后果地进行强制拆迁。近年来,强制拆迁的手段既有骚扰、威胁、殴打、毁坏财物等常规手段,也有限制人身自由、组织“艾滋病强拆队”强拆等恶性行为。手段多元化不断突破法律底线,拆迁矛盾激化。另一方面,被拆迁人在权力和资金上处于弱势,只能通过诉讼、上访等方式抵制拆迁。当正常的反抗手段达不到目的时,他们要么自残,要么同归于尽,要么伤及无辜。方式来抵抗。多样化的拆迁方式和极端的抗拆方式,导致双方双输。

(四)新媒体介入加速案件传播

随着移动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智能手机已成为人们获取和传播信息的常用工具。手机内置的摄像头和录像功能,让很多市民成为案件的见证者和记录者,这让很多突发强拆案件变得更加真实和客观。广泛使用使得案件传播得更快,影响更大。例如,2015年2月发生在焦作武陟县的暴力拆迁事件、2016年3月发生在汝州的因拆迁引发的群体性冲突,都是相关视频首先在网络上流传,引发大量网友“围观”。 ”,引发舆论热议,随后新闻部门和政府部门介入调查报道。在这些活动中,网络信息传播的优势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与此同时,舆论的持续关注也倒逼相关部门加快拆迁案件的调查和解决。后续事件处理结果也将同步上传至互联网,以平息舆论。不难发现,新媒体的介入不仅可以加速拆迁事件的传播,也成为解决拆迁纠纷的有力工具。

三、拆迁事件的社会逻辑

征地拆迁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可以说与我国城镇化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近年来,暴力强拆、非法强拆频发,反映出我国推进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现实困难。强拆的发生也有其内在的逻辑和原因驱动,受到政府、社会、个人等主体和制度的影响。 、司法等规章制度。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角色错位缺位

政府作为房屋拆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对拆迁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出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考虑,政府行为存在明显错位和缺位,未能有效履行职能。首先,政府对拆迁过程的监管力度不够。房屋拆迁和征收工作一般由各级政府交给房屋拆迁实施部门具体实施。实践中,一些房屋拆迁实施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将拆迁任务层层下压,实行“分工负责”。在基层,为了尽快完成任务,有的会聘请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综合素质不高的人员。社会工作者将进行拆除工作。但房屋拆迁实施部门对拆迁活动缺乏监督或“视而不见”,导致暴力拆迁、非法拆迁屡禁不止。二是一些政府和官员不正当追求政绩。为了发展地方GDP,不少政府通过出卖土地获取高额利润,土地财政收入成为一些地方征地拆迁的重要推动力。而且,现行的政府考核评价体系仍然注重政绩。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提升自己,不少官员通过实施“拆迁重建”来打造“政绩工程”。在功利心态的驱使下,他们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受影响人群。被拆迁人的感受和需求以及他们对暴力拆迁的纵容态度,也为拆迁事件的发生埋下了“导火索”。三是问责机制作用有限。 2015年“平顶山母子被打昏、房屋强拆”事件成为首例被追究的案件,表明河南省问责机制已开始落实。但从发展情况来看,问责机制的范围有限,问责力度较小。还有不少拆迁案件迟迟没有追究责任。

(2)征地拆迁机制不健全、拆迁补偿不充分问题是拆迁矛盾产生的根源。拆迁纠纷的不断发生也反映出拆迁补偿缺乏全面统筹管理,工作机制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完善的方面。一是政府补偿范围不合理。新规定规定,拆迁补偿的内容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停产停业补偿等。忽略房屋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考虑被拆迁户搬迁造成的精神损失。其次,征地拆迁标准不同。明显的。目前,各地还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一般情况下,各个城市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制定相应的标准。即使在同一个城市的同一个区,也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也有一些地方制定了统一标准。不对外透露,实际赔偿金额存在操纵痕迹。三是征收补偿程序不规范、不细化。 《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程序规定过于原则性,对征收方案的制定、补偿方案的确定、征求公众意见等泛泛而谈,房屋价值评估办法、补偿办法等都是由政府制定的。这给地方政府留下了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政府在地方性法规中拥有“绝对话语权”的同时,也削弱了法律的约束力。此外,新规定中规定的“先补偿、后安置”在实践中并不可行。被拆迁群众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也会对拆迁产生抵触情绪。

(三)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

《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县作出征收房屋决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旧的拆迁条例相比,新条例将“行政拆迁”改为“司法拆迁”。旨在利用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在拆迁程序中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事实上,新规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暴力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但拆迁案件数量并没有减少多少。一方面,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机关在审理拆迁纠纷过程中,客观性、独立性得不到保障,容易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另一方面,拆迁纠纷立案困难。由于征地拆迁涉及利益群体众多,不少法院不愿受理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被拆迁人正常的上访、诉讼渠道被堵塞或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将导致拆迁矛盾不断。强化。

(四)公民话语权缺失

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一般属于利益受损方,往往在政府主导下进行“搬迁”和“补偿”[4]。尽管新条例开始重视公民参与的作用,并做出了一些规定,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但“大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及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但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公众参与机制往往流于形式,利益表达渠道单一、狭窄。即使公众的意见反映给政府部门,政府也很可能不会采纳。随着公民对政府、开发商等不信任的增加,通过正规渠道参与的热情减弱。当他们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强拆的命运时,只能通过非正式的反抗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五)媒体舆论作用未充分发挥

新闻媒体负有报道事实真相、反映社会舆论诉求、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责任。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新媒体的介入,媒体报道呈现出传播速度更快、受众范围更大、影响力更大的特点。要更好履行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但现实中,由于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各类信息错综复杂,媒体在解决拆迁纠纷中的作用还十分有限。主要表现在:一是媒体报道力度不够,各地强拆现象不断发生。报道不多,很多拆迁事件也未能得到媒体关注,因此拆迁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其次,媒体缺乏事件追踪的深度。虽然一些拆迁事件被曝光,但事件背后的人却不见踪影。事件的问题和真相尚未真正被挖掘出来,事件责任人是否受到处理也没有后续报道。 “斩首新闻”层出不穷,社会正义尚未得到充分体现。第三,媒体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事实真相。一些媒体为了博取“新闻热度”、抢占新闻“头条”,会刻意扩大或歪曲社会事实,失去客观性、中立性,甚至错误引导舆论方向。这不利于解决拆迁问题,有时还会激化矛盾。



4、拆迁纠纷解决途径的思考

作为当前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问题,妥善解决拆迁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秩序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合理化解拆迁纠纷,减少和防止“暴力拆迁”、“非法强拆”等恶性事件再次发生,需要政府和公众共同参与征地拆迁过程,共同努力,实现协调平衡。兼顾各方利益,从而顺利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征地拆迁监管。在我国,政府是拆迁制度的制定者和征地拆迁的执行者。拆迁事件的发生与政府行为不当、角色定位不清、监管不力有直接关系。关系。因此,在新的政策环境下,为了减少和化解拆迁矛盾纠纷,政府必须审视自身,找到良好的角色定位,规范政府行为,切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一是加强政府对拆迁工作的行政监管。对于政府主导的行政拆迁,各级政府要做好内部监督,重点抓好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强化官员廉洁建设,杜绝“权力寻租”行为;对于委托开发商的商业拆迁,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通过制度控制征地和拆迁补偿,并通过媒体和社会力量进行外部监督。二是严格责任追究机制。要推动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落实,对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失职、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开发商和其他拆迁人暴力拆迁、非法强拆的,也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治的力量可以通过问责彰显,拆迁乱象可以得到纠正。

(二)畅通救助渠道,司法保护落实到位

司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武器。近年来,拆迁​​血腥事件之所以不断发生,除了拆迁制度的原因外,还有司法救济渠道不畅和公众对司法部门的不信任。面对这些问题,司法机关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落实司法救助工作,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重新树立司法权威。一方面,要严格规范司法程序,逐步消除行政权力的影响,实现司法机关“去行政化”,使司法机关保持中立、客观的身份,有利于司法公正。及时受理和公正裁决拆迁案件。另一方面,作为新规定下唯一拥有“强拆”权力的单位,司法机关必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房屋的合法性审查、价值评估等方面履行司法审查职能,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尊重和理解被拆迁人的利益。申诉,为拆迁群众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真正体现正义为民。

(三)完善补偿机制,合理化解拆迁矛盾。拆迁补偿问题是解决当前拆迁矛盾纠纷的关键。只有实现拆迁补偿的公平公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拆迁悲剧的再次发生。因此,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拆迁补偿机制。一是规范征地补偿程序。要根据国家新规定制定地方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细化征地拆迁具体程序,确保征地公告、论证、听取意见、补偿安置等征地拆迁严格、规范、合理,同时,推动每一步信息公开,让法律法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发挥重要约束作用。二是合理调整补偿范围。建议适当扩大房屋补偿范围,逐步将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以及被拆迁人搬迁造成的精神损失纳入补偿范围,适当补偿利益损失着力让被拆迁人的补偿合理化、人性化。三是科学制定补偿标准。省级应尽快制定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供各市制定补偿标准参考。各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原则和市场原则,并交给权威、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评估过程中要保证被拆迁人的充分参与,在利益相关者共识的基础上做到公平。薪酬目标。

(四)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众参与。公民是社会生活的主体,住房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公民基本处于被动地位。从城市规划、拆迁公告到征地补偿,几乎所有政府部门都有发言权。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有话语权。这种不平衡的状态必然导致社会矛盾的出现。因此,解决拆迁纠纷的关键是充分发挥公民参与作用,提高公民话语权,保障公民基本权益。这就要求政府改革政绩评价体系,转变利益导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切实把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放在第一位。政府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或者征地拆迁决策前,必须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做好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在拆迁具体实施中,应让被拆迁人参与拆迁补偿的各个环节。制定补偿方案,明确补偿标准、补偿安置等,应当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依法满足被拆迁人的合理需求。对于一些拆迁人的不合理要求,也要积极协调、正确引导,及时减少矛盾纠纷,避免拆迁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媒体监督,引导正面舆论。对于近年来发生的征地拆迁事件,媒体扮演着“双刃剑”的角色。一方面,媒体的介入为拆迁群众提供了表达诉求、伸张正义的渠道。拆迁事件可以通过媒体报道引起舆论,进而引起政府的重视,促进拆迁纠纷的早日解决;另一方面,如果媒体对拆迁事件的报道存在偏见,其不当参与就会引发“舆论风暴”,阻碍整个拆迁事件的处理。因此,一方面,媒体必须加强自己的管理,有效地发挥其公众舆论监督功能,客观地反映社会事实,挖掘事件的真相,通过不断关注和暴力拆除,向政府部门施加压力事件,并促进解决拆除纠纷的解决。正确解决;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媒体的监督,尤其是在线发展的在线媒体,并在立法的帮助下进行监管。由于不真实报告引起的不利社会影响的媒体应根据法律负责,并指导公众是理性的。客观地了解拆除事件,从而为解决拆除纠纷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公众舆论环境。

参考:

[1] Liu 。根本原因分析和拆除混乱的系统重组[J]。中国法律,201 2(4):136-148。

[2]郭。对城市拆除现象的分析:利益冲突下的多方游戏[J]。现代经济讨论,2011年(2):24-28。

[3] ,Wang 。关于我国城市房屋拆除的兴趣问题的研究 - 利益相关者游戏和相关分析[J]。经济问题,2012(8):37-3 9。

[4] Chen 。将村庄转换为居民区及其问题:对城市村庄城市化进程的反思和改革[J]。兰州学术杂志,2014年(3):126-132。

[5]郑卢。媒体在拆除通信机制[J]中的“双刃剑”角色。新闻爱好者,2012年(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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