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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发[2018]9 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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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10: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发〔2018〕9号

各银监局、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 年 3 月 20 日

(本文件送交银监会分局及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接受社会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以下简称职工)、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的其他人员劳务派遣机构提供辅助金融服务。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合法合规经营,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出台多项诚信用工规定。 。

第二章:从业者行为管理治理架构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确、相互制衡的员工行为管理体系,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员工行为管理。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员工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培育员工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行为管理文化;

(二)审批本机构制定的行为规范及其细则;



(三)监督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员工行为管理的情况。

董事会可以授权相关委员会履行部分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员工行为管理方面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高级管理层对实施员工行为管理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全面的员工行为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行为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制定行为准则及其细则并保证实施;

(三)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员工行为评价结果;

(四)建立全机构员工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员工行为管理领导部门,负责全机构员工行为管理工作。除牵头部门外,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监察等相关行为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按照分工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监控、识别和记录。员工行为管理的职责。 、处理和报告。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备专人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管理。担任该岗位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业务精通,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验和相应的职级。他们的联系信息应在整个机构内公开。并且可以查询。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机构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员工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员工基本信息、行为评价、处罚等相关信息,支持对员工行为进行动态监控。

第三章 执业者行为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应当以风险为基础,重点防范因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引发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与自身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行为准则,供全体员工遵循。行为准则应当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和风险防控。行为准则应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行为准则、禁止的性行为及其问责和惩罚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更新和修订行为准则,以适应经营环境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覆盖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应当符合不同业务条线的特点,突出各业务条线关键岗位的行为要求,重点关注本条线不当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更新和修订行为规则,以适应经营环境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规范和细则,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自觉抵制和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行为。 、洗钱、商业贿赂和内幕信息。不得开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场所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推销未经批准的产品,不得销售未持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情况,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不得向社会公开。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秘密信息等。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培训等方式向全体员工明确传达本行为准则及其细则的相关要求,并酌情开展必要的警示谈话和教育通报。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管理主导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员工行为年度评价计划,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行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高级管理层报告。对评估中发现的员工不当行为和风险隐患要进行记录,并及时提出处理建议。针对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不断完善行为准则及其细则。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管理牵头部门应当健全从业人员行为长效监测机制,建立重点问题、关键岗位不定期检查机制。监测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记录并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员工招聘、任用过程中对其业务行为进行评价,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不当行为记录。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人员的招聘和聘用标准不得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聘任回避和业务回避制度,在职责安排上形成有效制衡,防止员工滥用职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招聘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处罚信息系统中查询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员工行为评价结果作为工资支付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建立与其行为挂钩的绩效薪酬递延追索和扣除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晋升基本条件,不符合相关行为要求的员工不得晋升。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抵制、拦截、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损害机构声誉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高级管理层应当视情节轻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或者执法机构报告。 。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违反行为准则及其细则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并酌情追究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已解除或终止与本行劳动合同的离职、退休员工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期间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仍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执业人员行为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机构制定的员工行为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并至少每年提交一次员工行为评价报告。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员工行为管理的治理结构、制度建设、员工不当行为等。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将上述评价结果纳入监管评级。对不能满足本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员工行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采取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职务处分、经济处罚等纪律措施。机构雇员的待遇。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核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应当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职工处罚信息系统中查询职工处罚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披露员工处罚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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