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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进修、培训办法及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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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2 23: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体系的意见》(教职教[2011]16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教教[2013]12号)、《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习规定》(教教[2016]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院)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职员工学历教育、课程研修、访问学者研修、培训、在职培训等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工学结合、校企结合、送出请进来等多种方式,构建科学合理的学习、培训机制和激励措施,在学校(院)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指导下,推动教职工不断挖掘自身潜力,提升学历水平、教学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有力促进我校(院)师资队伍建设。

第三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按需培养、学用相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2)坚持校内外相结合,多形式、多渠道。

(三)坚持计划性、重点性、分层性培训原则。

(四)坚持以重点专业、重点课程、新开设专业(课程)的一线教师(教学成绩优秀)作为主要培养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学人员。

第二章 进修培训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 教职工学习可以采取学位学习、课程学习等形式。教职工培训包括思想政治培训、信息技术培训、教学方法培训、实践技能培训、行政管理能力培训、在职培训等。

第三章 参加进修培训的条件

第六条 参加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教风端正,师德优良,诚实守信,遵守规章制度,一年内无旷工史或重大工作事故发生。

(2)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年度考核通过以上,考核成绩优秀者优先考虑。

(3)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修学习、培训专业和内容符合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

第七条 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须有在校工作2年以上;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须有在校工作3年以上。

第四章 进修、培训的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预算要求,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组织人事科汇总,并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继续学习培训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审批和实施:

1、省内免收培训费项目立项流程:部门领导审核,主管或联系学校(院)领导批准。

2.省内需缴纳培训费用的项目和省外项目的审批流程:部门领导审核、分管或联系的校(院)领导批准、校(院)院长签字批准。

第十条 立案记录:完成审批手续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将本人签字同意的文件送组织人事科审核、记录。

第十一条 参加为期三天及以上的校外非学历培训或研修项目的教职工应当在培训结束后15日内向组织人事科提交1000字左右的培训经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进修培训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学校(院)和接收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制止以进修培训为名进行变相旅游的行为。对以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时间、增加名额等方式,以非培训学习为目的乘机旅游的,由其承担进修培训费用,并在校(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未经批准参加出国进修培训,逾期不归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进修学习须自行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原则上不需离职。

第五章 进修、培训费用的报销

第十四条 参加学历式进修并完成学业的教职员工,须与学校(院)签订《服务协议》;向学校(院)提交进修学费报销申请书(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经组织人事科审核,报校(院)分管人事工作领导、校长批准、签字;参加学历式进修的教职员工学费按照表1相关标准报销。

学历升学学费资助标准(表一)

获取证书

博士生

硕士

学位和文凭

100%

100%

学位或文凭

75%

75%

结业证书,无证书

第十五条 参加在职或脱产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的教职员工,按规定完成学业后,应当向学校(院)提出继续教育(培训)费用报销申请,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学校(院)分管人事工作领导、校长批准、签字后,按照表2的有关要求报销继续教育(培训)费用。未完成学业或者未取得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不予报销继续教育(培训)费用。

非学历进修、培训费用报销要求(表二)

继续教育或培训形式

提交申请

提交附件

可报销费用

评论

课程发展

申请发还课程费用

单科进修结业证书或合格证书、成绩单

培训费用

未完成学业或未取得进修证书者,不予报销进修费用。

访问学者

访问学者培训费用报销申请

学习总结、接收单位出具的完成进修任务证明

培训费用

未完成访问学者培养任务者,其培养费用不予报销。

出国学习或培训

海外留学或培训费用报销申请

学习总结

继续教育费用或

培训费用

未完成进修或培训任务者,进修或培训费用不予报销。

实践技能培训

实践技能培训申请

培训总结、接收单位证明、实践技能培训证明

培训费用

未完成培训的人员将不予退款

在职培训

申请发还在职培训费用

培训总结、接收单位证明、实践技能培训证明

培训费用

未完成在职培训任务的,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教职工非学术研修、培训期间的差旅费按照上级领导和学校(院)关于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职工进修培训期间的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在职学历培训的非专任教师应当妥善安排培训期间的工作与学习关系,其参加集中学习、考试时所在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时间。

第十八条: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只发放基本工资,不发放绩效工资;全日制培训的,按正常出勤率发放工资;教师、班主任工资按照一般行政人员标准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学校(学院)批准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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