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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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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05:3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

等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科研计划的情况

关于主题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发[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国家科学研究计划实施项目管理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您。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02 年 1 月 4 日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

实施学科体系管理规定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2001 年 12 月 20 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工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科研计划实行立项制,大力推行项目招标和中介评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研究管理制度,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促进科技进步和发展。科技事业实施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管理,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实行学科体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项目制,是指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设立科研项目,以项目(或项目,下同)为中心,以项目为主体,开展项目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项目组作为基本活动单位。科研管理系统。

(二)实行项目制,要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建立科学高效的科研管理新机制,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1.建立专家评审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项目审批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作用,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

2、建立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预算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总体要求,实行项目全程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实行项目预算评价审查制度。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计划管理与资金管理、立项与项目预算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机制,公开工作程序和审批决策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制适用于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项目及相关管理活动。

2、主题的确立

(四)加强立项管理。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科研计划和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立项管理,建立项目库。立项时必须引入评估或审查机制。符合招标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特殊目标需要紧急决策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另行规定立项审批程序。

(五)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规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一个主题只能设立一个主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为自然人或法人。法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指定其负责的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在合同或委托书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不得随意变更。

(六)明确课题依托单位。一个专题只能设立一个支持单位。依托单位必须具备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法人项目负责人为自然依托单位。

(七)明确项目负责人与依托单位的关系。项目负责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必须提供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中规定的支持条件。项目负责人为自然人的,与项目支持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进行优化组合,打破单位和所有制的界限。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八)允许跨部门、跨单位选拔研究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应组建一支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研究团队的人数和主要成员应当符合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经主管部门确认。

三、课题组织与管理

(九)国家科研计划实行归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

(十)明确研究课题的层次。课题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专题-副专题”或“项目-专题”的二级管理。项目研究的分级必须在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注明,不得随意分解或更改。实行二级管理的学科,由学科负责人负责签订学科分类合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明确项目管理和研究各方职责。各科研计划的管理办法必须明确有关部门、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并在合同或任务书中载明。

(十二)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项目期间出现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向责任部门报告。项目的实施,按照各项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计划批准。

4、资金管理

(十三)加强预算管理,实施预算考核或审查。责任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的目标关联性、政策一致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查,确定项目预算。

(十四)合理确定项目资助方式。根据项目规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项目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型和固定补助型。

成本补偿是指对资助项目的成本进行全额补偿的资助方式。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此类项目的预算方案进行审批,项目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定额资助是指为资助项目提供固定数额资金的资助方式。资助金额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和相关财政金融政策,按规定程序审查后确定。资助金额一经确定,不得调整。

(十五)加强预算来源管理。项目申请人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资金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资金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来源的资金。

(十六)建立健全支出预算制度。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管理费和项目研究费。

计划管理费是指主管部门用于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的费用。一般包括项目选择费、评审费、概算费、招标费、工程监理费、跟踪检查费和后评价费等。计划管理费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项目研究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

(十七)合理编制项目研究经费预算。项目研究经费预算以项目及子项目为预算对象,预算内容包括与项目研究相关的一切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用、设备费用和其他科研经费等。其中,人员费用是指研究团队成员的工资费用。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业务费用拨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业务费用中足额、及时支付给项目成员,并列在相关项目成员的经费中。项目预算的科目按要求确定。不列入国家资助项目。重复性支出列入项目专项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

间接费用是指为实施项目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支付依托单位项目服务的人员费用及其他管理费用、现有设备、建筑物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

(十八)严格执行预算调整程序。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因项目研究目标、主要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对项目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可按照各经费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后修改预算方法。调整。

(十九)按要求足额、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财政部门或责任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资助计划、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和上年度资金余额,确定本年度的项目拨款数额,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按规定需要政府采购的,资金拨付按照《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加强工程成本核算。依托单位应当对其依托的科目或分题进行成本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分离、变更核算对象。跨年度议题应保持核算对象和口径的连续性。

(二十一)加强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年度未完成项目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竣工验收的项目的剩余资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留给主办单位补贴科研开发经费。

(二十二)按规定编制并报送项目研究经费决算。定额资助项目,仅在项目结束时编制研究费用决算,不编制年度决算;对于费用补偿资助的项目,每年编制研究费用决算。项目研究经费决算按会计年度计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主管部门。自项目研究经费发放之日起未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不填报决算,当年资金使用情况记入下一年度决算。年。

5、项目验收及资产和成果管理

(二十三)完善工程验收工作。工程验收包括技术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决算验收。相关项目的验收必须同时进行。项目验收应当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者规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以及确定的评估目标。

(二十四)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资产权属。项目研究经费购买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和管理权一般属于项目或子项目依托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说明的除外)。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用项目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或者子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二十五)严格执行项目终止程序。项目因故终止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终止后,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决算和资产清单,返还剩余资金(包括项目价格变动收入)。外购仪器、设备、材料的加工)按原渠道拨付,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拨付。处理。

(二十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研究人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项目实施前按照现行管理办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归属管理新办法出台。

六、监督检查主体

(二十七)加强项目监督检查,逐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责任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合同履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开展绩效考核。项目监理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及时,不得干扰项目的正常实施。责任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支持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评价专家的信誉进行评价。主管部门可以按照项目合同和有关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对重大项目进行监督。每个项目主管可以同时监管多个项目。

(二十八)严格预算约束,加强支出管理。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必须对其依托项目的全部支出行使监督权,确保审批程序齐全、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效,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和安全。

(二十九)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助、终止项目等措施。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尽快建立健全实施主体管理的政策和监管体系。各责任部门制定新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时应遵循上述原则,并按照上述原则修订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相关管理办法。

以地方财政拨款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各地按照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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