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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土地、地质矿产相关政策法规解读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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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2 14: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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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城市规划、土地、地质矿产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城市规划、土地、地质矿产等编制和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拟订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区域详细规划和市政府其他指令性计划,综合协调、平衡其他专业系统规划;指导区、县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各类规划;依法审查、批准各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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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中长期规划;负责拟定年度地质勘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拟定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城市地名、城市规划设计、城建档案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问题研究;牵头指导测绘管理部门开展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市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从批准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6)负责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和管理,负责地籍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管理,依法调解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地籍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建立。

(七)统一管理城乡土地资源,确保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保障农业生产发展需要;负责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并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土地划拨、征收、农用地转用、政府土地储备等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管理以及土地复垦、整理和依法修复。

(八)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土地、地质矿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处理各类城市规划、土地、地质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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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法负责土地回收、土地储备和各类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拟定并实施土地高效集约利用评定;研究拟定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

(十)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和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工作;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地质勘探、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的行业管理和具体实施;负责地质环境调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地面沉降监测防治,承担监管职责;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负责矿泉水、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相关管理职责。

(十一)加强国土资源资产管理;建立基准地价等公共地价体系,依法参与土地、矿产等资源资产管理;负责审查土地储备基金收支预算,负责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和土地储备基金收支项目决算,负责编制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负责全市土地储备成本的认定,负责全市地质矿产资源费的征收使用。

(十二)承担国土资源服务业监管职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情况,监督地价,参与制定国土资源监管政策措施。

(十三)承担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相关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发〔2014〕20号)规定,设立上海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1. 功能转型

1. 取消的职责

1.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2.提交建设工程正负零登记。

3.建筑竣工后,应当办理登记,并提交竣工验收。

2. 责任分散

1.在简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上,应明确统一标准,合理扩大适用范围。适应郊区发展需要,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明确相应框架和标准,允许各区县在一定范围内调整。

2、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由区、县地名办公室批准,除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规划管理的项目和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名称由市地名办公室批准外,其他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由区、县地名办公室批准。

3.地名审批:已批准地名规划方案的市政交通设施名称审批,在审批平台建设后,下放至区县地名办公室审批并实行后审批管理。

4.将土地行政处罚、网格化检查、土地卫检专项检查等执法职能下放至区县规划土地执法队落实。

5.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建立网上审批和监管,逐步将审批委托给区县。



6、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的审批,委托区、县审批。

7、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的审批,委托区、县审批。

8.农业转制土地分批征用项目审批(市级审批)委托区、县审批。

9.单项选址项目审批(市级审批)委托区、县审批。

10、市政管线审批:除跨区、县市政管线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批外,其他区域服务配套管线的审批及审批后管理,由浦东新区及郊区县规划、国土部门负责。

11.高压走廊审批: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已明确走廊、线路要求的不跨区域220千伏高压线路工程审批及后管理,由浦东新区及各郊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

12、关于场址设施审批,根据《本市市政项目规划管理分级审批暂行规定》,原市政管理范围内的市政项目审批权限以及完全按照规划实施、单独建设的220千伏变电站项目的审批及审批后管理,由浦东新区及各郊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

(三)整合责任

1.轨道交通线网系统规划、线路选择专项规划组织编制职责由上海市交通委承担。

2、将原上海市测绘管理处、原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承担的测绘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等职责划转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四)强化责任

1.加强城乡总体规划发展的宏观战略研究和前瞻性研究,提升城市发展整体质量和城市规划设计水平。

2.加强对各类专业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组织编制的指导和统筹平衡,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城乡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

3.加强对区县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持,紧紧围绕“正确引导发展、科学利用资源、合理优化空间”的总体工作要求,加大对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服务和支持力度。

4.强化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重大业务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提高规划和国土资源工作管理水平和效率。

内部机构报告

编辑

1.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外事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2.组织人事部

3.政策法规司

4.财务管理办公室

5.科技管理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

六、总体规划管理办公室

7. 详细规划管理处

8.建设规划管理处

九、市规划管理办公室

10.监督管理办公室

11.历史风貌保护处(城市雕塑管理处)

12. 地名管理办公室

13.国土综合规划处(农田保护处)

14. 土地利用科



15. 土地产权管理办公室

16.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地质环境与勘查管理办公室)

17.征地补偿管理办公室

18.行政许可处

19. 信访办公室

20.监察办公室

21、直属单位党委(文明办)、工会、团委

1.直属单位党委(文明办)

2. 工会

3. 团委

直属单位报告

编辑

姓名 地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静安区铜仁路331号

上海浦东发展规划研究设计院

上海市城建档案馆上海市长宁区宋元路10号

上海市测绘研究院(上海市测绘管理局)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19号

上海市地质调查院(上海环境地质站、上海地质矿产遥感中心)上海市灵石路930号地质大楼 [2]

上海城市规划展览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大道100号

上海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19号A栋

上海市地质矿产工程勘察院(上海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上海市灵石路930号地质大楼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5号18楼

上海市地籍中心(上海土地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5号11楼

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5号8楼

上海市规划编制审查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5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学校 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25号

地理位置报告

编辑

地址:北京西路99号95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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