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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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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2 13: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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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办函[2016]930号)、《河南省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搬迁融资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豫扶贫公司函[2016]11号),结合巩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的原则: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准扶贫、稳妥脱贫;市乡两级抓落实。

第二章 安置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须为未享受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人数以当年12月31日录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的人数为准)。居住在深山区、地质灾害区、生态保护区等居住环境恶劣、缺乏基本发展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易地扶贫搬迁方案中优先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要经过贫困户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调研、村内公示、镇审核公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等六个环节,做到精准识别、精准确认。

第四条 补助标准:每人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搬迁过程中,镇政府不得让搬迁群众因搬迁而产生债务,影响其脱贫致富。

1、集中安置

对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房价格(注:房屋市场价以镇政府审核上报为准)最高不超过每人6万元,超出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使用。

(2)插花

1、自愿并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在市区购买住房(有产权的二手房),安置房价格(注:房屋市场价以镇政府审核上报为准)每人最高不超过6万元,超出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使用。

2、自愿并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在镇、行政村购买安置房(包括按镇统一规定建设的房屋和有产权的二手房),安置房售价(注:房屋市场价以镇政府审核上报为准)每人最高不超过6万元,超出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使用。

3、对寡妇、鳏夫、孤儿、独居人员等弱势群体,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公寓式安置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核准和备案

第五条 项目报批。镇政府确定年度搬迁目标后,应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送年度搬迁项目实施方案。采取购买闲置房屋进行分散安置的,应明确搬迁目标、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投资规模及来源、搬迁后增加收入的措施等;在新建安置区进行集中安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上述内容以及住房及配套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工期等。同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项目立项。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对各镇报送的年度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市扶贫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年度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项目备案。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市扶贫办应当将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资金需求材料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资金需求,按程序向上级申请扶贫搬迁项目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保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项目镇严格执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

第九条 扶贫搬迁补助费的领取对象必须是录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十条 中央预算资金、融资资金按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移民中央预算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发〔2016〕93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移民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发〔2016〕160号)执行。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贫移民购房费用、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项目镇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扶贫搬迁资金使用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有关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申请;根据市扶贫办提出的资金拨付意见,按照规定的规模和时间向项目镇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镇应当根据年度搬迁任务,合理规范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克扣、骗取、挪用补贴资金;同时,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如发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资金拨付流程

第十三条 镇政府自检。项目竣工后,项目所在镇政府应当先进行自检,检查房屋、水、电、路、气、绿化、照明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质量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是否具备交付使用条件。自检合格后,向市扶贫办提出检查报告要求,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联合复检。

第十四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联合复验。对分散安置的,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复验;对集中安置的,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委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各镇移民安置项目进行复验。验收主要通过听取镇政府汇报、对被安置户进行现场调查、实地检查安置房建设等方式进行。[1]

第十五条 镇政府应当对安置住房的质量、价格进行评估。项目镇政府应当对安置住房的质量、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关证明,报市扶贫办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镇政府组织拆迁户选房。所选房屋建筑面积必须严格控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与亲属共同购买房屋的,必须写明共同购房人姓名、购买面积、投资金额等。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分散安置项目经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复检合格后,由镇政府报送会计资料,经市扶贫办审核,市财政局按照《河南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河南省搬迁融资资金操作流程的通知》(豫扶贫办发[2016]11号)规定拨付资金。集中安置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分批拨付,项目开工时拨付不超过30%的启动资金,主体工程完工后拨付30%的项目资金。验收合格后,发放工程款90%,余下10%留作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一年后,复检无质量问题后发放。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附件内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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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分散安置项目资金拨付所需材料清单

1.资金申请报告。由市扶贫办提供。

2、项目验收表。由市扶贫办提供。



3.验收报告。联合复检组应当出具项目验收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4.年度项目批准文件。由市扶贫办提供。

5、房屋价格及质量评估报告。由镇政府提供。

6、购房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购房人姓名(如为共同购房,则为双方户主姓名)、房屋具体位置、单价、总价、楼层及户型、面积(如为共同购房,则还应注明贫困户购买的面积和共同购房者购买的面积)。

7、共同购房人的付款凭证。非贫困户购房人共同购买住房时,应按照购房面积、出资额提供付款凭证。

8、宅基地证明复印件,镇政府留存原件,复印件报市扶贫办。

9.旧宅基地拆迁协议或无宅基地证。对已取得巩义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的拆迁户,项目镇政府按照省、市扶贫搬迁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拆迁贫困户签订旧宅基地拆迁协议,镇政府收回宅基地证。对未取得宅基地证的拆迁户,与镇政府签订旧宅基地拆迁协议,镇政府协调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无宅基地”证。

10、住房设计图纸复印件。提交能显示房屋建筑面积的设计图纸复印件等材料,确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11、拆迁户购房统计表。项目镇政府应组织拆迁户如实填写拆迁户购房统计表。统计表应列明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房屋具体位置、所购面积、补贴金额、买房人联系方式等。

12、被拆迁家庭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市扶贫办、项目镇政府各执一份。

附件2 集中安置项目资金拨付所需文件清单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财政专项农业资金报销、提取申请表、财政专项农业资金预付申请表;已批准的财政专项农业资金项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项目预算表;采取招标、政府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文件;工程监理合同。

2、申报定期费用时:财政专项农业资金提款申请表;项目支付税收发票;定期项目验收表;项目监理报告。

3、项目竣工报销时:财政专项农业资金提取申请表;工程支付税收发票;项目财务决算;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移交表;工程竣工管护责任书;工程监理报告;购房合同;宅基地证书复印件;旧房拆迁协议或无宅基地证明;房屋设计图纸复印件;拆迁户购房统计表;家庭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缴纳质量保证金时:财政专项农业资金提取申请表;工程质量复验报告。

5、如为采购设备,还应提供: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提取申请表;物资设备购销合同;采购物资设备的税务发票;物资设备收据;如为政府采购,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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