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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初级证书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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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1 16: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获取方法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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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初级会计证书考试,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内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初级会计证书。

初级会计证书考试由《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组成。 [2]

广播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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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章,无严重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证书(含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

报名时,申请人应提交学历证明、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提交身份证明,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材料。 [2]

考试时间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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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上一年11月开始,以当年财政部通知为准。 [3]

考试时间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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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定于今年5月举行。 [3]

入门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5小时。两科连续进行,时间不能混用。

考场规则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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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秩序,根据会计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须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下同)。完成电子签到后,应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就坐。 ,并将门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应当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物品(手机、电子设备应关闭)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

携带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外的物品(包括电子、通讯、计算、存储等设备)进入考场的,按违纪处理。

第四条 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时,考生可以携带装订好的纸质参考资料。考试期间,纸质参考资料不得相互转让。违者将按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 考生签到后不得随意离开考场。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离开考场的,必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监考人员陪同。必须凭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出考场。考试期间考生暂时离开考场的,其离开考场的时间计入考试时间。

第六条 考场应当为考生提供计算纸和笔。考试结束后,计算纸和笔将由监考人员收回。考生不得将其带出考场。违者将按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 考生入座后,应在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登录考试系统,仔细核对屏幕显示的个人信息,阅读并遵守《考生须知》和“操作说明”,等待考试开始。



第八条 考试时间由考试系统定时器确定。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未登录的考生将被视为缺席考试,考试系统将不再接受考生登录。

第九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当自觉遵守考场规定,维护考场秩序,尊重并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检查,保持考场安静,举手示意。指出任何问题。

第十条 考试过程中,如机器设备、网络、电力等出现异常,考生应及时举手并请监考人员协调解决。不允许他一个人处理这件事。严禁自行关闭或重新启动考试机。

若因机器设备故障等客观原因耽误作答时间,考生可当场向监考人员提出延长答题时间的请求,监考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考试结束后,考生非现场提出的任何额外时间请求将不再接受。

第十一条 考生只能在考试开始90分钟后交卷并离开考场。考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严禁关闭考试机器,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说话、喧闹。

第十二条 考试时间到时,考试系统将为所有尚未提交试卷的考生自动交卷。

第十三条 考试时,考生应当按照考试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因与考试无关的操作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考试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处理。 31)。对有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记入会计资格考试诚信档案。相关信息将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相关记录也将纳入全国信用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场地规则》(会考[2017]4号)同时废止。 [6]

监考规则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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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维护考试秩序,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则按照会计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考试监考人员包括主监考人员、考场监考人员、流动监考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第三条 监考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培训,认真学习会计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熟悉监考规则、考试制度、考试异常情况的处理等,未经培训不得参加监考工作。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监考工作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监考职责。

第五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时,应当佩戴统一颁发的监考证。

第六条 考试中心应当设主监考人员1名,履行考试中心监考工作的主要职责,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与考试中心监考相关的工作:

(一)熟悉和掌握本考试中心的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场分布、机械设备、网络和电力安全等以及本次考试的基本安排,并协调完成考前检查考场并关闭本考试中心;

(二)选聘监考人员,组织开展考前培训,监督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考试期间的违纪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四)监督考试信息的接收和上传;

(五)向考试中心所在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提交《考场情况报告》及违纪违规处理情况报告。

(六)其他需要配合的考试相关工作。

考场较多的考场,可以根据情况配备若干名副监考人员,负责协助主监考人员开展监考工作。

第七条 考试场所应当根据考场人数配备监考人员。 50人以下的考场,应当配备至少2名监考人员; 50人以上,原则上每增加25人,增加一名监考人员。

第八条 监考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考试开始前60分钟,检查并清理考场,开启监考机和考试机器,准备签到系统,分发计算纸和笔;

(二)考试开始前30分钟,引导考生核实身份、完成签到、有序进入考场,并宣读或播放《考生须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三)考试开始前15分钟,提示考生登录考试系统查看相关信息并阅读《考生须知》和《操作须知》;



(四)考试开始30分钟后,关闭签到系统,在监考机上查询考生相关信息,统计本考场实际考试和缺席考生情况;

(五)考试过程中,检查考生的考试状况,一一核对考生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与考试机上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回答不符合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不涉及考试内容,协助解决考试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处理考生因异常情况现场要求加时导致损失考试时间的;

(六)考试期间考生确需暂时离开考场的,应当询问原因,做好记录,并指定流动监考人员陪同往返考试。考生临时进出考场必须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并接受监考人员检查。

(七)考试中发现违纪行为的,应在监考人员和《考场情况报告单》上详细记录违纪违规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码、有效居民身份证号码及行为事实。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考场情况报告表》并由2名以上考场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8)考试结束后,回收计算纸笔,填写《考场情况报告》,由2名以上考场监考人员签名确认,提交主监考人员或主考人员指定的人员。监考员。

第九条 考试中心应当根据考场数量配备流动监考人员。原则上每三个考场配备一台流动监考员。

第十条 流动监考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检查、维持考场外秩序,联系考场内外有关事宜;

(二)配合考场监考人员处理考生违纪违规行为;

(三)根据需要临时更换考场监考人员;

(四)承担监考人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考试中心应当根据考试机台数量配备技术支持人员。考试机台数量在200台以下的考试中心应当配备至少1名技术支持人员;拥有200台以上考试机的考试中心,每增加200台考试机,至少增加1名技术支持人员。技术支持人员。

第十二条 技术支持人员的职责如下:

(1)考试开始前60分钟,准备好考试服务器和签到系统,协助考场监考人员打开监考机和考试机,并将所有考试机设置为等待登录界面;

(二)考试开始前30分钟,协助考场监考人员完成考生准考身份核验和签到,密切关注考生登录状态,及时解决异常情况;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协助考场监考人员关闭签到系统,核对并统计本考场考生的实际考试和缺席情况;

(四)考试过程中,密切关注考试状况,及时解决突发软硬件故障,协助考场监考人员完成违纪等操作;

(5)考试结束后30分钟内,检查数据完整性后,对考试数据进行备份和上传。

第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监考人员应当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考场情况报告》中。遇有紧急情况致使审查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逐级报告。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违反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处理。命令编号 31)。因违规、违纪受到处罚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监考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考试监考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会考[2015]6号)同时废止。 [6]

合格认证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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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初级会计证书的人必须在一年内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年度合格线由财政部规定。 [5]

证书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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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成绩出炉后,当地财政局、人事局会公布办理相关证件的时间。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即可,一般是8月下旬到9月下旬左右。领取证书时,请携带准考证、一寸、二寸近期免冠照片。各地具体情况以当地财政局或人事局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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