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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印发中小学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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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教育局的通知就发布了“  City(试用)中小学的财务管理指南”(试用)”

每个县(城市,地区)和市政学校的教育局:

现在已发布“ 中小学(审判)的食堂财务管理指南”。请根据实际情况仔细实施。

市政教育局  

2024年8月26日

City的中小学金融管理指南(试用)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小学和中学的财务管理,标准化学校的商业服务行为,更好地服务学校的教育和教学,并根据“小学和中学的金融体系”的精神来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以及教师和学生的兴趣,以提高营养的教育范围,以改善农村教育的范围。监督和管理措施”,“福建省教育部的通知有关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饮食资金的管理”,并结合该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工作指南。

第2条本指南适用于所有级别和类型的所有类型的公立中小学(包括中学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实践学校,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根据该城市的行政领域内的法律建立,并为学生提供集中的餐饮服务。私立学校(幼儿园)应根据法律实施。

第2章管理机制

第3条的小学和中学的饮食管理应实施地方管理,全面监控,面向学校和联合管理的原则,并建立一种工作机制,在该机制中,教育,财务和市场监督等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划分的责任负责其各自职能。

第4条中小学应履行其对饮食管理的主要责任,并实施校长的责任制度,校长是第一个负责人。

私立中小学的组织者(包括实际的控制者和业务经理)应确保学校的饮食投资并负责饮食管理,实施校长的责任制度,并敦促委托人履行其管理职责。

第5条中小学应建立一个由学校领导,物流管理部门负责人,金融人员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并负责在食堂管理,营养测量,成本管理,食品安全,预料管理,会计披露等以及监督和检查实施中制定管理系统。

第六条小学和中学应建立一个由饮食经理,员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饮食委员会,以监督食堂的财务活动,饮食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参与对价格调整和食品标准等重要事项的审查,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以及相关的信息,以及及时的大量及格,饮食,杂货,杂货,杂货,杂货,杂货,杂货。

第7条中小学的饮食服务应遵守公共福利和非营利组织的原则。原则上,小学和中学食堂是独立运营的,不能在外部签约。食堂员工可以采用劳动方法,例如自我招聘,劳动外包或劳动派遣。如果采用劳动外包,则应根据法律签署不超过两年的劳动外包合同,应澄清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一所非养育计划的飞行员学校拥有大量的寄宿学生,并且确实很难独立管理,应该建立一个食堂选择工作组,由学校,家长代表等组成,以确定选择原则和选择方法。在同一级别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之后,它将公开选择餐饮服务部门,这些服务部门根据法律获得食品业务许可证,可以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并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或餐饮管理部门,以通过竞标和其他方式符合条件。食堂的合同或委托行动应严格执行“零租赁”,并且运营单位必须相应地降低食品价格。学校应安排一个特殊的人,以监督和检查签约或委托进行操作的食堂食品的质量,部分,财务和成本核算,并对食堂的餐食和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学校应参与业务部门中食品成分采购的监督,并应阐明业务部门的采购方法并提出具体要求。在提供供应之前,运营部门必须向学校提供采购流程信息,合同,与供应商相关的资格证书以及食品检查和检查资格报告。学校应根据法律与承包商或受托运营商签订合同,澄清利润率或利润配额,并确认监督方法,以及各方在食堂管理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食品安全和营养和健康方面。学校食堂的运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期通常不得超过3年;业务服务合同必须在同一级别上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

真正没有自我运行食堂条件的学校应组织校园外食品管理人员和学校的父母代表,以投票通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开招标的校外食品供应单元的列表,为学校的校外食品供应单位投票,并在校外供应供应部门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后,学校应与餐饮部门签订合同,以澄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地确定服务期以及诸如卫生,质量和价格之类的实质性条款。原则上,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8条学校旨在遵守集中管理和独立会计原则,并在学校金融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财务管理系统。学校食堂的收入和支出实施“一支笔”批准系统。食堂的主要费用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应按照学校的“三个主要问题和一个主要问题”的相关法规实施。

第9条学校食堂应根据成本补偿原则合理地确定食品供应价格。所有食堂餐都应明确标记,并且食品食品价格调节机制应得到改善。根据实际付款,学生食堂的食物费用是解决的。提供餐饮的学校可以收取学期或每月的费用,并在每个学期结束时定居,并获得更多的退款和更少的补偿;提供餐饮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订购价格定居。如果教职员工在学校自助餐厅用餐,则应根据法规支付食品费,而与学生相同的菜肴相同的质量和价格相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居。教职员工的食品费用应及时及时转移到食堂帐户。

第10条建立并改善了学校食堂帐单管理系统,并建立账单分类帐和收费文件。学校食堂账单不得转让,转让,处理或出售,也不应使用账单从事其他商业活动或违反纪律和法规的行为。

学校应改善自行经营的食堂成分采购管理系统,以确保食品材料购买获得正式账单,并附上详细的清单。不得将它们记录在不符合会计付款规定的账单和交货说明中,以确保账单是合法的,内容为真,并且使用是正确的,并且不得使用虚假账单。

第11条的财务收入和学校自己食堂的支出应确保基本余额,并确保在年营业额的3%以内控制年余额或损失。在学期结束时,食堂的收入和支出应以全面的方式解决,结果应公开向学校的老师,学生和父母公开。

第12条中小学应为中小学建立,更新和维护饮食管理文件,并仔细收集,收集和记录相关文件,资格,账单,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估,并根据文件管理相关规定存储。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1节食堂收入管理



第13条食堂收入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学校食堂获得的各种收入,主要包括财务补贴收入,食品费用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14条金融补贴收入是指由金融和其他用于食堂员工薪水的金融和其他金融补贴资金安排的农村强制性教育学生(以下称为营养改善基金)的金融补贴资金。学校资金直接计算了由教育费用安排的食堂房屋建设以及设施和设备购买的资金。

营养改善资金应分配给学校食堂帐户以进行统一会计。当学校获得营养改善资金时,它列出了财政拨款收入,并在将其分配给食堂时,它列出了财政拨款支出。当确认营养餐费的收入时,食堂列出了财务补贴收入 - 营养餐补贴。

第15条食品费用收入是指食堂为学校教师和学生提供食物的收入。具体来说,它包括:学生的食品费用,教职员工的收入,伴侣和其他代理食品费用等。

应根据当前时期产生的实际食品费用确认食品费用的收入。在获得预付费食品费用或补给食品费用时,应将使用预付费食品费用或充值消费的食堂包括在预付款中,并根据实际消费量在月底的预付款收入中包括在预付款中。

如果学校开展各种活动,会议,培训,官方招待会等。涉及食堂用餐,则应根据法规将会议费,培训费和官方接待费包括在学校的基金会计中,并应及时解决这些资金,并分配给食堂。食堂将包括其他代理食品费用的收入。食堂收入不得被占用或摊销,也不应将其包括在食堂支出中。

第16条的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食堂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剩余价值收入,捐赠收入,利润收入等。食堂收入不得转移;严格禁止滥用适合食堂的资金或建立“小国库”。

第17条食品收入应基于学校食堂本身的商业服务。严格禁止将学校的学费和住宿收入,租金收入和非现代商业服务收入纳入食堂收入。严格禁止支付未经违反食堂帐户法规的授权的费用。

在今年年底,如果食堂建立独立的会计集,则应将食堂的净收入和支出合并到学校的帐户中。

第18条如果中小学为学生提供集中的用餐服务,则可能会收取粮食费用。中小学应根据实际计算计算食品成本,并确定合理的充电标准。学期开始时的预付款应在学期结束时解决,并退款或补偿更多的退款。根据实际的计算解决,不得获利。

第19条如果使用校外用餐或餐食支持方法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则应根据机构费用管理法规实施预收取的餐费,并应遵循“随时进行,随时收集,退还更多或更少的补贴,不可赚钱,不得不盈利,并应及时安置”,并由学校管理。

第20条如果小学和中学委托其食堂进行运作,则应加强对学生补给卡资金或预付食品费用,食堂运营和食品价格的监督。有条件的学校应预先将食物支出存入教师和学生中,并统一地将其存放到学校帐户中,以进行管理,并根据食堂的实际支出定期将资金分配给受托运营商帐户,以加强基金的安全监督。

第2节食堂支出管理

第21条食品支出应集中于为教师和学生提供服务,遵循以自己的手段生活和旧金的原则,严格规范食堂支出,付款方式和成本会计管理,练习旧货以及反对奢侈和废物的范围。

第22条学校食堂的费用应基于食堂日常业务和服务活动所需的直接支出。它不包括投资于财政投资的房屋和建筑物的折旧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食堂投资的学校食堂房屋和建筑物的维护成本不得包括在食堂的费用中。

第23条食品成本支出项目包括食品采购成本,人工成本,食堂的每日运营成本以及其他成本。

食品采购成本。它包括在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支出,包括八种类别,例如大米,面粉,鸡蛋,牛奶,水果和蔬菜,肉类产品,大豆产品,大豆产品,可食用的油,水生产品,调味料,调味料和其他在当前时期消耗的原料。购买食堂成分的成本不得少于食品费用标准的70%。营养改善资金必须用于采购原材料,并且不得直接分配给学生或父母,并且不得用于补贴教师,教职员工以及学校公共支出的食物。严格禁止误导,挤压,扣除和拦截。

人工成本。包括食堂服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包括自雇人员,劳动派遣人员等),根据法规,意外伤害保险等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险以及托管食堂的雇用服务费。

食堂的每日运营成本。 That is, the costs and    to      costs,  staff  costs,  costs,   costs,    costs, small daily  and  (  , bowls, , pots and ,  and  , etc.),   and    () costs, and  water, , gas and fuel costs, etc.在学校公共支出中将包括在学校食堂发生的水,电力,天然气和燃料的成本,以实施强制性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在食堂的成本会计中,可以包括教职员工,教职员工和学生所产生的水,电力,天然气和燃料的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力,天然气和供暖费用应独立测量,分别定居并包括在成本中;如果在学校帐户中统一付款,食堂将根据每月实际消费与学校定居,并包括食堂费用。

其他费用。它主要包括主要和辅助原材料的自然损失,以及与食堂运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24条,食堂成本中不能包括的支出主要包括:

1。食堂应根据非运营资产进行管理。食堂费用不包括所有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并应包括在学校费用中。

2。大规模维修食堂和购买大型设备的相关费用(厨房特殊炉灶,批处理餐桌和椅子等)应包括在学校的资金费用中,不应包括在食堂的费用中。

3。食堂不得列出在食堂职位工作的在职工作人员的资金,并且不得为任何工资补贴,奖金和福利的任何在职人员列出资金。

4。其他与食堂商业服务无关的人员资金和公共资金。

第4章食堂库存管理



第25条学校食堂应建立并改善仓库进入和退出的管理系统。食堂物品的进入和退出必须是一个敬业的人并签署和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的人员签署和接受。采购和接受人员应定期旋转。进入和离开仓库时,必须严格检查数量和质量。食物的清单应首先出现,并且应消除质量,变质和过期食物的进入和退出。

第26条学校食堂应建立并改善常规库存系统。食堂中接受,存储,存储和出站项目的接受程序应完成,项目,帐户和陈述彼此一致,并且每日和每月结算完成。库存后,所有相关人员必须在库存订单上签名并确认。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费确定合理的库存。应根据法规及时清洁和销毁过期的食物,并应及时完成监督和销售程序。

第5章食堂会计

第27条中小学的食堂应设立会计师,出纳员和物质保管人等职位。如果食堂会计师和收银员由学校会计师和收银员持有,则学校应合理地确定工作量。食堂金融机构应具有明确的劳动和责任部门,以确保管理金钱,帐户和材料。在食堂建立并改善控制系统。不同的人员应负责不兼容的职位,以便分开职位并相互监督。食堂会计主要负责审查原始优惠券和成本会计表,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的准备,会计文件的分类和管理等;食堂出纳员主要负责现金收集和付款以及银行和解,审查和整理原始代金券以进行现金和付款,注册现金和银行存款期刊,库存现金和食堂账单的监护权等;物质保管人主要负责验证和登记进入和离开仓库的物品,库存物品的每日存储,库存库存,库存清单的生产和食堂成本会计表的生产以及根据法规规定的核算。

第28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的会计法”,“政府会计系统”,“小学和中学的财务系统”以及针对国家和省级农村强迫性教育学生的营养改善计划等,以及实施措施,以及“大中学和中学的财务系统”,以及计算出账目。食堂会计档案和材料应根据会计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29条严格使用食堂盈余资金。食堂的收入和支出盈余应用于稳定原材料价格并提高学生食物的质量。严格禁止转让食堂盈余资金,严格禁止将食堂盈余资金用于学校教职员工和员工福利,奖金,补贴和非学校食品商业服务。

第30条建立了食堂财务报表系统。小学和中学的食堂应每月准备会计报表,年底在年底,并定期分析费用。在今年年底,应将学校食堂的会计信息纳入与学校有关的报告的相关项目中,以抵消内部业务或中小学之间的内部业务影响,并在中小学的报告中进行食物。具体的治疗方法应按照“实施中小学的补充法规”(金融与会计[2018]第20号)实施。

第31条应对营养改善资金进行特殊帐户,并应根据法规,详细的会计以及每月宣传基金帐户和信息来建立特殊的分类帐,以确保该金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用餐,并提供餐食的补贴。

第6章监督和管理

第32条:完全实施食堂财务信息披露系统。小学和中学应定期在公告委员会中宣布相关信息:每月宣传食品支出的收入和支出帐户,并宣布该学期结束时的食品支出结算。

第33条加强了食堂会计的监督。县(城市,地区)的教育当局应定期(至少每学期一次)检查营养改善补贴基金的附属学校,食堂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学生用餐费用管理,并迅速报告检查结果。学校饮食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学校食堂业务的实时检查和监督,并定期通知学校食堂业务的母公司委员会。

第34条所有县(城市,地区)均应建立并改善问责制。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则应根据法规,纪律和法律认真处理。如果涉嫌犯罪,则应将其转移给司法当局根据法律处理:

(1)那些通过虚假报告,虚假收集和其他手段占据,滥用或挪用学生的食物费用或食堂的资金的人;

(2)迫使学生准备餐点,或者通过食堂随机向学生收费;

(3)建立一个“小型财政”,直接或通过欺诈手段包括学校公共费用或员工奖金,补贴,娱乐费用和其他非公务运营服务费用;

(4)从学生食堂获取利润,并以收费管理费,折旧费用等的名义增加食堂成本;

(5)在食堂的管理中,为他人寻求利润,转移利益或将权力用于个人利益;

(vi)学校以任何形式或获得免费服务从托管公司收取租金;

(7)学生食堂购买伪造和劣等成分,这会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第7章附件

第35条如果在中小学,委员会,省份和市政当局的饮食管理相关内容中有规定,则应遵循这些规定。

第36条该措施应在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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