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 分析说,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难以提供证据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主要原因:首先,可能需要某些技术知识或条件才能证明信息泄漏可能是,但是作为个人,原告通常不会。其次,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在由个人信息泄漏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是自然人,而被告通常是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在这种模棱两可的关系下,原告的证据收集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第三,根据现行法律,个人无法理解其收集,使用和保护其个人信息的状态。从2012年的“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到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然后再到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网络安全法”,所有这些都应明确规定,应明确说明信息收集(义务的观点),但并不能真正授予个人自身权利保护个人权利的权利(并不是真正地授予个人权利的权利)。
Wang 说:“个人不能要求个人信息收集者提供他们收集,使用和保护与个人有关的个人信息的情况。因此,基本上无法理解其使用和保护其个人信息的实际情况,更不用说无法解释信息的泄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