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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寒暑假期规定及权益保障,加班工资相关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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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师的冬季和暑假不是合法的假期。如果在冬季和暑假期间的规定和教师任命期间有任何安排工作的安排,则应该遵守这些工作。没有法律理由,也不能随意缩短假期,否则应支付加班费。如果教师加班并且不支付加班费,那是非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0条(不包括香港特殊行政区的法定假期,澳门特殊行政区和台湾省)规定,雇主应根据元旦,春季,国际劳动节,国庆日,国际节日以及法律规定的法律安排工人的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条规定:“该法律适用于专门从事教育和教学的教师以及各个层面和类型的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法》第7条:教师享有以下权利:按时获得工资和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并在冬季和暑假期间带薪休假;



教师法第8条: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执行国家教育政策,遵守规则和法规,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的任命并完成教育和教学任务。

扩展信息:

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并成为榜样;



(2)执行国家教育政策,遵守规则和法规,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任命以及完成教育和教学任务;

(iii)向学生教育由宪法,爱国主义与民族团结,法律教育,意识形态和道德,文化以及科学和技术教育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并组织和带领学生进行有益的社交活动;

(4)照顾和爱所有学生,尊重学生的性格,并在道德,智力,身体健康等方面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5)停止对侵犯学生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学生或其他行为有害的行为,并批评和抵抗对学生健康成长有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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