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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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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别和指定医疗机构的所有保险单位:

现在向您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雇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互助实施规则”,请遵循它。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

2022年6月30日

(该文档已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的员工门诊互助的实施规则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彻底实施“国务院总办公室的指导意见,建立和改善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相互援助保证机制”( [2021 No. 14),不断提高和完善级别的机构级别的员工,并稳定地改善了级别的机构,并稳定地改善了级别的机构,并稳定地改善了保护,并稳定地降低了保护的层面 "  of the   of the 's  of the Inner    on  and  the   Aid   for Basic   for " (Inner    [2021] No. 82) and the " on  and  the     for Basic   for " (Inner    (Inner    's  [2021]第42号),并结合了自治区域级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这些实施规则。



第2条这些实施规则适用于参与自治地区雇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2章个人帐户管理

从2022年10月1日起,第3条,所有被保险单位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都将包括在统一基金中。服务雇员的个人帐户应包含在根据保险支付基地的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将根据固定配额逐步调整,以转移到统一基金。从2022年10月1日起,根据2021年整个地区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整个地区的平均基本养老金将以3%的速度转移到个人帐户,从2023年,将以2%的税率转移到个人帐户。

第4条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由指定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产生的保单范围内的被保险人产生的自付费用。它可用于支付由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所承担的医疗费用,该个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寻求医疗方面以及由购买药品,医疗设备和指定零售药品中医疗消耗品所产生的个人所承担的费用。它也可用于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个人付款,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员工的大量医疗费用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

第五条个人帐户不得用于不受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支出,例如公共卫生费用,身体健康或医疗保健消费。

第6条调整了整体基金和个人帐户的结构后,增加的总基金主要用于门诊互助,并增加被保险人的门诊益处。

第三章一般门诊治疗保证

第7条:当被保险人访问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时,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应包括在一般门诊综合保护的范围中。

第8条被保险人享受一般门诊治疗时,他们必须使用有效的凭证,例如医疗保险电子证书和社会保险卡来解决该法案。在一年内,统一基金将按比例支付超过1,000元的医疗费用。第三级医疗机构的付款比率为60%,第二级和低于医疗机构的付款比率为80%,退休人员的增加比率增加了5个百分点。员工的最高年度付款限额为5,000元,退休人员为6,000元。在单个帐户中,家庭成员的相互使用不包括在一般门诊协调扣除标准中。



第9条一般门诊统一付款金额包含在最大年度统一基金付款限额中。

第10条由合格的指定零售药店提供的药物保护服务应包括在门诊保护范围中,并应支持被保险人在指定的零售药店和指定医疗机构的外部处方,以使指定医疗机构的外部处方定居和分配药品,以使指定的零售药店的便利性和可访问性充分发挥作用。探索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条件的“  +”医疗服务。

第4章费用解决

第11条一般门诊综合费用结算应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作相关的伤害保险目录,内部蒙古自治区域的孕妇保险和孕妇保险药物的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断的范围,内部蒙古自治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治疗项目”,“基本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自动范围”,付款机构的范围和付款范围。超出范围的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会支付。

第12条总体门诊协调费用立即解决。当被保险人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寻求医疗治疗时,他们应使用有效的医疗保险券(例如社会保险卡)直接解决。个人的一部分由个人帐户资金或现金支付,统一基金付款的一部分应由指定的医疗机构提前记录,并应通过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定期与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定期解决。

第13条:在其他地方寻求医疗和注册的跨省退休人员,在其他地方的长期居民,其他地方的永久工作人员以及在其他地方的转诊的人员应遇到一般的门诊费,这些费用应满足其他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要求,并使用有效的医疗保险证书(例如医疗保险证书和社交保险安全卡)直接定居;如果他们无法直接解决,个人应首先促进现金,然后使用相关的账单和费用详细信息来到自治地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以完成报销程序。

第5章附件

第14条这些实施规则应于2022年10月1日生效。不符合这些实施规则的任何事物应按照这些实施规则的规定实施。如果国家和自治区有其他新法规,则该法规应占上风。

第15条自治地区医疗保险局应负责解释这些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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