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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省份的人民政府,自治区,市政当局直接在中央政府下,国务院的各部委和委员会,并直接关联机构:
为了彻底执行CPC中央委员会和国务院的决策和安排,并充分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国家监管的州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商务部和司法部以及相关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系统的实施规则”。在州议会的批准下,它已发给您。请遵守它。
国家监管局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司法部
2021年6月29日
(该文档已公开发布)
公平竞争审查系统的实施规则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充分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系统,改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并标准化并有效地进行审查工作,这些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民权法制定的,以及国家理事会在建立市场系统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系统(GUOFA [GUOFA [2016]第34号)的公平竞争审查系统的意见,请参阅此处。
2 When and by laws and with the of ( to as - ) that are by laws and to rules, , other , and in the form of "one , one " ( to as ), when and exit, , 促进,招标,政府采购,业务行为规范,资格标准等,涉及市场实体的经济活动,他们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并防止对市场竞争的排除和限制。
如果在公平竞争审查后发现它没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或符合例外规定的效果,则可以实施;如果它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影响并且不符合例外规定,则不得发出或调整以符合相关要求;如果不是公平的竞争审查,则不得发出。
第3条:涉及国务院议会制定的市场实体,政策和措施的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以及政府部门起草起草起草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和个人法规,应根据起草过程中这些规则的规定进行公平审查。没有公平竞争的不提交审查均不得提交审查。
以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或高于县级的政策和措施,应由起草部门或人民政府在同一级别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起草部可以在同一级别与市场监督部门进行公平的竞争审查。未经检查,不得提交审议。
以多个部门的名义共同制定和发布的政策和措施应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应在其各自的职责内参加公平竞争审查。如果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的权力,则政策制定器官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期间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
第4条的市场监管国家管理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和改善公平竞争审查的部际联合会议系统,并协调和监督和指导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或以上的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在其地区建立和改善其区域公平竞争审查的联合会议系统(以下简称为联合会议),并协调和监督其地区的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负责人政府的负责人是联合会议的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位于市场监督部门,并进行联合会议的日常工作。
各级的当地联合会议应在同一级别和上一级的联合会议上向人民政府报告,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2章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5条政策制定机构应建立并改善公平竞争的内部审查机制,并澄清审查机构和程序。政策制定机构的特定商业机构可能是负责的,或者他们可以采用特定内部机构的统一审查,或者将其提交给特定的机构,以在特定商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进行审查。
第6条进行政策制定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遵循基本审查程序(请参阅附录1),确定相关政策措施是否有可能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违反了审查标准,并分析了例外规定是否适用。如果是审查的主题,则在审查后应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包括政策措施的名称,行业领域,性质和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审查结论,适用的例外规定,负责审查机构的主要人员的意见等(请参阅附录2)。引入政策措施后,审查结论应由政策制定当局归档和引用。
如果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并发出书面审查,则应认为尚未进行公平的竞争审查。
第7条政策制定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以适当的方式向感兴趣的各方征求意见,或通过政府部门的网站,政府事务新媒体等公开征求意见,这些意见很方便,可以使公众了解,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解释意见。
如果利益相关者的意见是在起草政策措施或公开意见的其他方面提出的,那么他们可能不再对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在引入之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或具有限制知识范围的合法理由,应由政策制定授权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处理。
有兴趣的人是指运营商,上游和下游运营商,行业协会以及商会,消费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实体。
第8条当政策制定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它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和专业机构的意见。如果提出上述意见,则应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解释相关情况。
各个级别的联合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建立专家数据库,以促进政策制定机构进行咨询。
第9条政策制定机构可以就公平竞争评论中遇到的特定问题咨询该级别的联合会议办公室。提出询问请求的政策制定机构应提供书面询问信,政策措施的手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和法规基础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联合会议办公室应在收到书面咨询信后立即学习和答复。
对于涉及主要公共利益并在制定过程中由多个单位或个人报告的政策措施,该级别的联合会议办公室可以主动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向政策制定当局提交。
第10条:当多个部门共同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的责任时,当公平竞争审查中存在重大争议或部门意见很难协调时,政策制定当局可以要求在此级别上进行联合会议以协调。如果联合会议办公室认为这确实是必要的,那么它可能会根据协调的相关工作规则举行会议。如果仍然不可能进行协调,则决策机构应将其提交上级授权。
第11条政策制定机构应总结今年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在次年1月15日之前将书面摘要报告提交该级别的联合会议办公室。
各个地方的联合会议办公室应总结在同一级别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整体情况,将其提交给同一级别的人民政府,并在次年1月20日之前的上一个级别的联合会议办公室提交给人民政府,并以适当的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十二条:对于公平竞争审查后发出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构应定期评估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评估报告应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公开公开。如果认为它在评估后被视为阻碍统一的市场和公平竞争,则应及时废除,修改或改进。可以定期进行一次评估,或者在定期清洁法规和规范文件时一起进行一次评估。
第三章评论标准
第13条市场访问和退出标准。
(i)不设定不合理或歧视性的访问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显然不必要或超出实际需求的访问和退出条件,并将运营商排除或限制参加市场竞争;
2。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将为不同所有权,地区和组织形式的运营商实施不合理的差异化待遇,并将设定不平等的市场访问和退出条件;
3。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法规,则应在建立分支机构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法规,将市场访问障碍设置或伪装成伪装;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法规,由国务院规定,建立企业取消,破产,上市和转让,搬迁等的市场退出障碍;
5。迫使企业通过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性措施等来转移技术,并设置或掩盖市场进入和退出的障碍。
(ii)没有公平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一般竞争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以特许经营的名义添加行政许可;
2。未指定特许经营期或没有法律程序的特许经营期;
3.未能根据法律采用竞标和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法,并直接授予特定运营商的特许经营权;
4。设定歧视性条件,以便运营商不能公平参加特许经营竞赛。
(iii)特定运营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操作,购买或使用不得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限制或掩盖特定运营商通过明确要求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操作,购买和使用,这意味着,拒绝或延迟行政批准,重复检查,不允许访问平台或网络,并非法提供奖励和补贴;
2。在竞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竞标者的位置,所有权表格和组织表格,或建立其他不合理条件,以排除或限制运营商参加竞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3。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法规,由州议会规定,潜在运营商应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数据库,目录数据库,替代数据库,资格数据库和其他条件来排除或限制商品和服务的提供。
(iv)没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受国议会规定或受到行政批准的规定的记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将添加行政批准事项,并将添加行政批准程序,条件和程序;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依据,也没有建立行政批准性质的预注册程序。
(5)不得为行业,领域,企业等建立批准程序。在市场访问的负面列表之外,主要指的是使用诸如禁止进入的方法,限制市场实体的资格,限制公平比率,限制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和业务模型,而无需进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州议会的访问权限,以限制市场限制或违约。
第14条的货物和因素标准。
(1)不得针对外国地区和进口商品和服务实施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在制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时,为国外设定歧视性价格并进口类似的商品和服务;
2.当补贴相关商品和服务时,不会从其他地方,国外,国际经济和贸易协定允许的类似商品和服务提供任何补贴或较低的补贴,并进口我国家的国际承诺提供的类似服务。
(ii)对外国和进口商品和服务进入当地市场无限制,或阻碍当地商品的运输和服务产出,包括但不限于:
1。针对外国商品和服务的供应技术要求和检查标准与当地类似商品和服务不同,或采取歧视性技术措施,例如重复检查和重复认证;
2。提供与当地类似商品不同的进口商品的不同技术要求和检查标准,或采取歧视性技术措施,例如重复检查和重复认证;
3。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法规,则应采取歧视性的技术措施,例如重复检查和重复认证,以与当地类似服务不同的进口服务;
4.为外国商品和服务设置专业销售,垄断,批准,许可和申请,或规定不同的条件,程序和期间等;
5。在道路,车站,港口,机场或该行政区域的边界上设置检查站,以阻碍外国和进口商品和服务进入当地市场,或当地商品的运输和服务输出;
6.设置通过软件或互联网以及其他方式阻止外国和进口商品和服务进入当地市场,或当地商品的发货和服务产出。
(iii)不排除或限制外国经营者参加当地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请勿及时,有效和完整的方式发布竞标信息;
2。直接规定,外国运营商不能参加特定的本地招标活动;
3。设置外国运营商的歧视性资格要求或出价评估标准;
4.使用运营商在该地区的绩效以及作为竞标条件,奖励积分条件,获胜条件或使用它们来评估公司信用等级的奖项和荣誉,并限制或滥用对外国运营商的限制或伪装限制,以参与本地出价和竞标活动;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依据,要求经营者在当地注册和建立分支机构,在当地拥有某个办公区,在当地支付社会保险,以及限制或伪装的对参与本地竞标和竞标活动的外国经营者的限制;
6。通过设定与竞标项目的特定特征和实际需求相符或与合同的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业务条件,它被限制或伪装以限制外国运营商参加当地的招标和竞标活动。
(iv)没有排除,限制或强制性外国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建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当地企业主投资或建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限制外国经营者的规模,当地投资的方法以及建立分支机构的地址和模型;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直接迫使外国经营者在当地投资或建立分支机构;
4。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法规,应由国务院规定的本地投资或建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当地竞标,享受补贴和优先政策的必要条件,并且为了裁员,外国经营者被迫在当地投资或建立分支机构。
(v)不得对外国经营者建立的当地投资或分支机构施加歧视性待遇,侵犯其合法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不要给当地企业主与当地企业主相同的政策待遇;
2。在业务规模,业务模式,税收和费用等方面,与本地运营商不同的要求是针对外国经营者建立的分支机构规定的;
3。就节能和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健康和卫生,项目质量,市场监督等方面,歧视性监督标准和要求是针对外国运营商在当地建立的分支机构规定的。
第15条影响生产和运营成本标准。
(1)不要非法给予特定运营商的优先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将提供特定运营商的财务奖励和补贴;
2。没有特殊的税法,法规和规定,也没有给特定运营商的税收优惠政策;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就获得土地,劳动,资本,技术,数据和其他因素而言,对特定运营商的优先政策将对特定运营商提供;
4。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法规,就可以在环境保护标准,污染物排放授权等方面对特定运营商提供特殊待遇;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法规,由国务院规定,特定的经营者将被免除,延期或中止征收行政和机构费用,政府资金,住房普罗旺斯基金,等等。
应根据法律披露给特定运营商的优先政策。
(2)财政支出安排通常不应与特定运营商支付的税收或非税收收入有关。它主要是指收集和支出,非法和不规则法规的形式,例如收集和偿还,然后返回,然后返回,或者为特定的运营商提供财务奖励或补贴,减少和免除特定运营商支付的自然资源等,例如从征收和释放土地的付费收入等的优先政策等。
(3)不得将特定运营商的社会保险费用非法降低或延迟降低或扣除特定运营商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州议会。
(iv)不得要求运营商提供或扣留法律外运营商的各种存款,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依据,经营者必须支付各种存款;
2。仅限于以现金支付投标押金或履行押金;
3.操作员执行相关程序或完成相关事项后,经营者支付的存款和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不得根据法律退还。
第16条影响生产和运营行为标准。
(1)不得被迫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活动,这主要是指强迫,有组织或指导运营商以涉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优势,并实施有效或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集中运营商。
(2)不要非法披露,或要求操作员披露有关生产和运营的敏感信息,以便为操作员提供方便的条件,以实施垄断行为。生产和操作敏感信息是指无法通过披露渠道收集的生产和操作数据,除非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法规进行披露。它主要包括:制定价格,成本,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量,销售量,生产和销售计划,进出口数量,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iii)政府定价不得超出定价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政府定价实施政府指导价格的商品和服务;
2。为不在此级别的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
3。采取价格干预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价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iv)不要非法干扰实施市场监管价格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1。为已发行的商品和服务制定统一的执行和参考价格;
2。指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最低价格限制;
3。干预处理费用,折扣或其他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费用。
第4章例外规定
第17条尽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政策措施具有一定程度限制竞争的影响,但如果遵守法规,则可以实施:
(1)维持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学和技术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
(2)实现社会保障目的,例如缓解贫困和发展,救灾和援助;
(iii)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例如节省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维持公共卫生和安全;
(iv)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情况属于前段的第一个到第三项,则决策机构应指出,相关政策措施对于实现政策目标是必不可少的,并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将阐明实施期限。
第18条政策授权应在书面审查结论中指出,该政策措施是否遵守例外规定。如果认为例外是适用的,则应详细说明符合适用例外的情况和条件。
第19条政策机构应评估逐年应用异常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并构成书面评估报告。已经过期或尚未实现的政策措施应及时停止或调整。
第5章第三方评估
第20条政策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例如大学,研究机构,具有相应评估能力的专业咨询公司,以对相关政策和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评估与公平竞争评论有关的工作。
各个级别的联合会议办公室可能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当地公平竞争审查系统的整体实施。
第21条政策制定器官可以在以下阶段采用第三方评估方法,并进行公平竞争评论的链接:
(1)对拟议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对公平竞争审查后引入的政策和措施的定期评估;
(iii)对发布例外规定的政策和措施进行年度评估;
(4)公平竞争审查系统实施的全面评估;
(v)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阶段和链接。
第22条对拟议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应介绍第三方评估:
(1)如果政策机构打算采用例外规定;
(2)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多个单位或个人报告或报告的人。
第23条第三方评估结果用作决策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系统实施的有效性并制定工作促进计划的重要参考。如果对拟议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则决策机构应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解释评估状态。如果最终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则应在书面审查结论中指出。
第24条第三方评估资金应包括在预算管理中。决策机构应根据法律和法规确保第三方评估资金。
第6章监督和问责制
第25条如果涉嫌涉嫌不违反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发行政策措施,则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政策制定机构或政策制定当局或市场监督部门的上级机构报告。如果报告或报告是书面的,并提供了相关的事实基础,则相关部门应立即处理。任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都应根据法律进行调查。
第26条如果政策制定当局未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介绍政策措施,则应及时弥补审查。如果发现任何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则应根据相关程序停止实施,否则应调整相关的政策措施。如果暂停执行或调整相关政策和措施,则应根据“披露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的法规”的要求向公众披露。
第27条如果政策制定当局的上级机构已验证并确定决策局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则应命令其纠正问题; if it to the or fails to it in a , the and other shall be in with the Civil Law of the 's of China, the Law of the of the 's of China, the " on of Civil of the 's of China", and the " on of Civil of the " and other laws and . at this level and above may make to the - or its ; the must be to . If it the Anti- Law of the 's of China, anti- law may make to the for in with the law. and shall be made to the in with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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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These rules shall be from the date of . The " Rules for the of the Fair ()" ( and Price [2017] No. 1849) was als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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