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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被申请人未按期支付租金违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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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3 13: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简介

2018年7月25日,申请人签署了“金融租赁合同”,并与被告签署了相关协议和附件,被告通过申请人的5个拖拉机通过金融租赁的售后租赁方法租赁了5个拖拉机。财务租赁合同规定,被告应在每个月的5日向申请人支付租金,并支付自2018年9月5日起的第一阶段。必须支付18个期间,并在该期间期间期间期间的第一段期间的第9个期间内租金,一段期限的期限段期,段期一段期限段期一段期限段期前一段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期限的期限期限的期限段期限的期限期限期限段期限的期限段期限的期限段期限的期限段期代段期代的期限段期代院期代的期代段,段期代代段期代此段期代段期代此段期代段的期代处一段时间段期段的期限段期,段期一段时间段期段期限的期限段期一段期间期限期一段期限的期限期限期一段期限期限期一段期限的期限段期期一段期限的期限段期期一段期限的期限期限的期限段很期一段时间段期限的期限段很期一段时间段期段期限的期限段一段时间段期限的期限段一段期限的期限段期代段期代的段期段,段期代段期代期代段期代此段期限的期代段期代已经等代家期代等代家等代家等代家等代代处期代院期代处在一段期限段期段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限的段期期限期一段期限期一段期限的期限期限段期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一段期限期一段期限的段期期限期一段期限期限的段期期段期一段期限的,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期间的期间

签署“金融租赁合同”后,申请人履行了投资购买租赁财产的义务,并将租赁财产出租给被告人供申请人使用。被告签署了“租赁财产收到的确认书”,以确认收到了租赁财产,并获得了租赁财产的质量。但是,在履行“金融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间,被告违反了合同,未能按时全额支付租金。财务租赁期限已过期,申请人反复敦促被告偿还贷款,被告拒绝支付应付租金。因此,申请人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所有未付租金和延期付款违约损失,并要求首先首先由申请人支付案件涉及的租赁财产(5个拖拉机)的拍卖和出售价格。

【争议的重点】

这种情况的重点是申请人是否有权要求对案件涉及的租赁财产拍卖或出售收益的优先赔偿。

【判决的结果】

In  with  65,  1 of the " of the  's Court on the  of the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s  of China": "In a   , if the  fails to pay the rent as  and does not pay  a   after being , and the   the  to pay all the  rent and   from the price  from the  or sale of the租赁财产,如果当事方要求参考“实现安全权利案件”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支持该财产,以支持它。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中几项规定的第3条规定的《民法典》第3条规定的时间效率上规定:“如果在实施民法典之前,由法律事实造成的民事争议案件中没有规定,民法典和民法人的规定可以提高法律规定,则规定的规定可以大大降低,而不是降低了宗教的兴趣,或者降低了宗教和遗产的兴趣,而不是遗产的权利。偏离当事方的合理期望。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申请人有权在拍卖或出售租赁财产的债务索赔范围内要求赔偿。由于所涉及的车辆以申请人的名义进行了抵押和注册,因此申请人要求优先考虑所涉及车辆的拍卖或出售价格的赔偿,仲裁庭将支持它。

[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

《民法典》第745条



出租人对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在不注册的情况下与真正的第三方使用。

前“最高人民法院在金融租赁合同纠纷中适用法律的法律的解释”第9条

如果租赁财产的承租人或实际用户未经出租人同意或在租赁财产上建立其他财产权转让了租赁财产,则第三方获得了租赁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财产财产的财产权利,并且根据第三方的法庭不支持该行为,以下是一定的条件。如果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财产抵押给出租人,并根据法律签署了抵押权,则租赁财产的显着立场以及第三方知道与承租人交易时(II); (ii)如果第三方与承租人交易时,第三方未能根据行业或地区主管部的规定进行财务租赁交易; (iv)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方知道或应该知道交易的主题是租赁财产。

第65条,第1款,“对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证系统的应用的解释”

在财务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约定的租金支付租金,并且在提醒后的合理期限内不付款,并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有剩余的租金并以租赁财产拍卖或出售的价格获得赔偿,则人民的法院应支持它;如果当事方要求根据“实现安全权”的《民事诉讼法法》的相关规定从租赁财产拍卖或出售租赁财产的拍卖或出售租金,并以租赁财产拍卖或出售的价格支付租金,则人民的法院应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时间效率的几项规定”的第3条

如果在实施民法典之前是由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争议案件中没有规定的规定,并且当时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但民法典有规定,则可能会适用民法典的规定,除非有很大的损害,否则对政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有很大的损害,或者与该党的合法性降低了合法的义务,或者是合理地降低了党的合法性。

【结论和建议】



在实施《民法典》之前,按照第9条的规定,第2款原始“对最高人民法院在财务租赁合同审判中适用法律在适用法律中的适用法律的解释”基于真诚的获取系统。在财务租赁关系中,当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租金时,他可以同时要求上述注册抵押贷款吗?出租人声称可以先支付拍卖或出售租赁财产的收益吗?理论社区和司法实践存在某些差异,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债务人或第三方的财产上建立抵押权。租赁财产的所有者在自己的财产上建立了抵押权,这与传统的法律原则背道而驰,抵押权是无效的,因为它不符合法律。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有者的抵押权仍然是本质上的抵押权,而权利持有人首先付款的权利是由抵押权授予的。它的特殊性与一般抵押权不同,仅仅是因为它与所有权权利相混淆。在这方面,可以按照原始的所有权和抵押权利规则来处理它。同时,原始“对最高人民法院在金融租赁合同纠纷中适用法律的解释”的第9条还认识到,当事方可以通过将租赁财产抵押给当事方的当事方对当事方的所有权,抵押权并不违反善意的批准。抵押权与出租人的所有权没有冲突。因此,在有效确定抵押权的情况下,当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租金时,他还可以要求上述所有者的抵押权实现。

第三种观点认为,建立了租赁财产所有人的抵押权,以防止第三方真诚获得租赁财产,并且不是为了担保而建立的,并且安全权不能有效。因此,即使已建立和注册抵押权,出租人也不应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租金时,也不要求同时实现上述抵押贷款权,也就是说,租赁财产将首先支付。

在实施《民法典》之前,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建立租赁财产的抵押权,这主要是因为当时缺乏金融租赁注册系统。在司法惯例中,由于需要局部车辆注册和使用,方便地处理交通事故,年度检查等,尽管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的财务租赁合同中达成了同意,但车辆以小叶名的名义注册。为了防止承租人恶意转移租赁财产,出租人通常同意承租人将租赁财产抵押到出租人并申请相应的抵押注册。实施《民法典》后,第745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对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反对不加注册的真正的第三方。” “国务院实施统一的可移动财产和权利保证注册的决定”(Guofa [2020]第18号)也明确表示,从2021年1月1日起,金融租赁将包括在可移动财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注册范围中。原始“对最高人民法院在金融租赁合同纠纷审判中适用法律的解释”的第9条也已明确废除。基于上述机构规范,在实施民法典后,出租人不再需要通过委托承租人来保证其权利来注册租赁财产,以委托承租人注册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他们只需要在统一的可移动财产和权利保证注册系统中注册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与此同时,他们还可以根据注册时间确定优先级。然后,如果出租人注册了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则指的是第65条,即“对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相关担保系统的应用的解释第1款”:“在承租人的财务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同意的租金支付租金,并且在较少的租金中不得不付款,并且在不及时的租金中付款,并且不得不付款,并且不得不付款,并且不得不付款,并且不得不付款,并且不得不付款。从租赁财产拍卖或出售,人民法院应支持它。”出租人有权要求从租赁财产拍卖或出售中获得的价格首选,这不仅避免了法律冲突,而且还保护出租人的债权人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在实施民法典之前签署了“金融租赁合同”。基于当时缺乏普通可移动财产作为金融租赁财产的注册和宣传系统,当租赁财产的所有权无法由注册机构确定时,出租人通过托付承租人抵押财产并处理抵押注册机构的抵押注册,从而减少了租赁财产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的精神,仲裁庭裁定,涉及该案的车辆已以申请人的名义进行了注册,申请人有权优先考虑该案涉及的停车位的拍卖和出售所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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