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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在承租人破产时的法律处理要点与实务建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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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3 11: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融租赁合同既有融资和融资的属性。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况下,合同的绩效通常会面临主要变量。本文结合了《民法典》,《企业破产法》和典型案例,以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处理合同终止的关键点以及持续绩效,实际建议等进行分析。

1。法律基础和基本原则

金融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出租人(租赁公司),承租人(破产企业)和卖方,其核心在于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在人民法院接受破产申请之后,管理员有权决定终止或继续履行在接受破产申请之前已建立的合同,但债务人和另一方都没有完成绩效,并通知另一方。如果管理员在接受破产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未能在收到另一方提醒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通知另一方,或者在三十天内未能回复,则应认为它被视为终止。如果管理员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则另一方应执行该合同;但是,另一方有权要求管理员提供担保。如果管理员未能提供担保,则应被视为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当承租人破产时,管理员可以选择继续执行或终止“金融租赁合同”。

2。处理合同终止:取回权利和债务声明

1。锻炼检索权

根据《破产法》第38条,“人民法院接受破产申请后,行政官可以检索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但是,除非该法律另有规定。”因此,如果管理员决定终止合同或未能在法定时期内通知持续绩效,则出租人可以行使不属于破产财产的金融租赁财产检索权。



检索时,您需要根据租赁财产的价值来确定是否要付出差异。关于租赁财产的价值,需要对其进行评估。如果评估价值高于财务租赁索赔的金额,则必须在检索租赁财产之前支付差额;如果评估价值低于金融租赁索赔的金额,则债权人可以直接检索租赁财产,并且扣除租赁财产的评估价值后的差额将继续参与分配作为普通债权人。

2。声明索赔,要求行使优先付款权

根据《破产法》第53条,“如果管理员或债务人根据本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合同,则另一方应宣布索赔,并有权要求赔偿合同造成的损害赔偿。”因此,如果合同已被终止并基于您公司处理的可移动财产担保注册,则您的公司可能会声称,由于终止合同所遭受的损失(未缴纳的租金等)被宣布为财产与财产保证索赔,并要求行使租赁财产的优先赔偿权。如果租赁财产的实现价值或评估价值无法弥补租金索赔,则可以宣布未付零件并将其作为普通索赔进行补偿。

3。处理持续合同绩效:共同利益债务和预防风险

考虑到融资业务所涉及的租赁财产通常是与债务人主要业务有关的资产,当债务人进入破产重组过程时,租赁财产通常是重组所必需的。基于此,在重组程序中,管理员更有可能选择继续执行合同。目前,出租人可能要求管理员根据《破产法》第18条提供担保(如果管理员不提供担保,将被视为终止,并返回到合同终止的上述第二部分)。

根据《破产法》第42条,应随时支付相关租金,作为由管理员或债务人的请求引起的共同债务,要求在人民法院接受破产申请后尚未完成双方尚未完成的合同。基于此,如果管理员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租金索赔将根据合同的协议逐步支付。如果仍然存在在此过程中无法执行性能的情况,则将宣布其余部分。

4。实用的操作建议



1)合同条款设计:澄清租赁财产的所有权,终止权和破产的计算方法;

2)及时宣布债务:无论是否有权撤销权利,都必须宣布租金债务以避免损失权力的风险;

3)并行要求检索租赁财产的权利:将所有者宣布为管理员作为所有者,并在必要时提起诉讼。

以上是有关承租人破产的情况,有关如何处理金融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和分析。处理金融租赁合同需要考虑法律逻辑和商业效率。建议出租人应充分利用所有权保护机制,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征灵活选择救济路。

作者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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