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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税务信息公开指南:网站、微信、服务厅及12366热线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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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 09: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徐汇区税务局获取政府信息,提高税收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影响力。本服务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市局及本机构有关要求。实际工作来准备本指南。

1、主动披露

(一)公共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和《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共渠道

1.徐汇税务网(/xhtax/);

2、徐汇税务微信;

3、税务服务部;

4、12366税务服务热线;

5、其他:报纸、广播、电视等。

(三)披露期限

属于自愿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整理系统

1.目录导航。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题分类的方式,分类目录逐级展示,供社会公众浏览。当您点击任意分类类别时,下级类别会自动展开,并列出该类别下的所有信息项或信息源链接。单击列表中的项目名称或链接可显示信息的详细信息。

2.目录索引。以目录卡的形式列出文件公开事项的核心元数据,包括索引编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标题、发布编号、发布日期等。每条公开信息有一张索引卡。

3.信息检索。提供简单(标题和全文)搜索和高级(组合)搜索两种方法。简单检索支持任意短语等的查询。高级检索在简单检索的基础上增加了核心元数据的组合查询。两种方法都支持在结果中进行二次搜索。

2. 根据要求披露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构申请获取自愿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渠道

1. 亲自提交

本机构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当场提出申请。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虹桥路188号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检查点和受理点现场检查受理时间:9:15-11:15、14:00-16:00(每周一至周日 5.(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

2. 信件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构提交申请。请将信件寄至:上海市虹桥路188号国家税务局徐汇区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请在信封左下角写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政编码:

3. 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徐汇税务网站在线提交公开申请(点击进入申请页面)。

(二)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1、申请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徐汇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检查点查阅、受理。点击领取或从徐汇税务网站下载打印。网上申请者可直接在网上填写。

2、如本人亲自申请,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果您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请在申请表中附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果您在线申请,请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当准确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对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应当清晰。建议提供文件名、文件编号或其他有助于详细确定具体政府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构予以指导和说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立即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予以纠正,并规定合理的纠正期限。 (该机构限制为15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构不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处理的相关说明

本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和回复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

一、对符合《条例》和《规定》申请条件的,分别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答复。

(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自愿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渠道。

(二)请求公开的信息能够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渠道和时间。

(三)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决定不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公开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信息,经济安全、涉及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政府信息,其公开将会给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是第三方同意披露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披露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例外。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流程信息、行政执法案件卷宗等。信息,不得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披露上述信息的,从其规定。

(四)检索未找到所请求的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非本机构负责公开的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可以确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本机构已回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再进行重复处理。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请求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其他情形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规定的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相关情况。

(九)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宜公开的内容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但能够区分的,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说明理由不能透露的。 。

(十)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按照前款第(九)项规定可以区分的情况外,本机关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处理、分析的,可以不提供。

(十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信访、行政复议、诉讼、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等,或者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申请人被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应用。处理,并可通过相应渠道告知。

(十二)申请内容需要机关提供报纸、期刊、图书等公开出版物的,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如何获取。

(十三)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要求机关回答具体问题,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按照公开的原则给予答复或者指导方便。

三、办理期限:本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当场无法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将延长答复期限书面通知申请人。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构征求第三方及其他机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处理期限。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和频率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本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理由合理,但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给予答复的,视为缓答复。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88号;联系电话:-;传真号码:021-;电子邮件:。 (本邮件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咨询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照前述申请方式。)

四、监督救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申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

2020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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