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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学院夏季高考招生章程: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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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18: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华商学院(原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财经大学和华商学院经济学院).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艺、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华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62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增城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道华商路1号;邮政编码:

肇庆四会校区: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东城街道皇岗社区工业大道1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教育机构

第八条 学制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结业)证书颁发:取得我校学籍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结业)要求的,由广州华商学院颁发毕业(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退学的学生,根据具体情况,发给毕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普通高考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办理日常招生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相关考试命题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督导。录取期间,成立信访小组,派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学生所在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得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额的1%,目的是控制生源质量,解决因调整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候选人的专业。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责任、招生监管”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艺、劳等素质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普通类(历史、物理)和艺术体育(艺术)分别划定的招生控制分数进行网上招生。

第十八条 学生报考广东省本科层次院校和专业时,必须通过与计入学院总成绩的三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相对应的三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修科目。入学考试。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招生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区、市),学校可以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招生细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的微调方案和调整比例。

第二十条 考生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招生最低分数线,并符合学校备案要求的,根据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愿望和学校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一般专业(历史、物理)分类时,按照各省(自治区、市)备案规则公布类别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将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当考生总成绩排名相同时,优先考虑已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文体统一考试分专业时,各省(区、市)选拔规则公布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将被实施。根据考生填写的专业偏好,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录取。如果考生总分相同,则按照排名选择得分最高的考生。排名相同时,优先考虑修读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会计(国际班)、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班)、英语(国际班)、学前教育(国际班)、市场营销(国际班)等专业为中外学分互认专业。外国。只有具有职业抱负的候选人才会被录取。详细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请参见学校招生网站。招生时,如生源不平衡,集团内各专业间的计划将进行调整,录取相关考生。

第二十四条 考生提交的专业全部未被录取,如需进行专业调整的,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整至同一院校专业组的专业。有职位空缺并符合相关专业要求。入场;不符合调整要求的考生将被取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考生务必谨慎申请。

第二十六条 加分、住宿政策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海南省及其他省份公布的选科要求按照各省公布的计划执行,录取原则按照相应省份公布的计划和相关措施执行。

第六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入学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关于取消学生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入学体检》(教堂〔2010〕2号)。对于残疾考生,生活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可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根据《关于取消体检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入学时”,将对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重新检查。体检不符合要求或者不适合就读专业就读的,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变更或取消专业。学生身份。

第七章 新生注册与审核

第三十条 通过学校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并报到。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考核。在报名、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将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新生入学审核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注册费和住宿费审批的通知》 《我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粤发改价[2016]657号)有关要求执行。

2022年学费、住宿费按照各省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执行。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评选“优秀学生”,提供一、二、三等奖学金;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落实特困生申请资助政策,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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