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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费者因差评遭商家评论刷屏,大众点评评价体系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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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3 10: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北京消费者刘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投诉称,由于她在大众点评上给某餐厅给出了差评,导致商家不断向她的屏幕刷屏。

“任何评分低于两颗星的人都会被追赶,并发表非常不愉快的言论。”



2018年12月,刘女士和朋友在北京中关村古槐街的麻五湖麻辣汤煎包店吃饭后,觉得价格太贵,刘女士在大众点评APP上给出了两星评价并发表了改进建议。随后,我收到了大量商家的评论。

记者在大众点评APP上看到,在刘女士的评论下,“古槐街麻屋·湖辣汤煎包(商户)”连续发布了六七条长回复,其中大部分介绍了其产品的特点以及产品的特色。高价格。原因,但也有一些令刘女士不满意的言论,比如“差评基本来自××及周边原籍/低收入群体和不是天生成功的商家”等。

刘女士对此哭笑不得。她告诉记者,她只是根据自己的用餐经历如实评价和评论。商家不仅没有改善服务、提高食品性价比的诚意,还不断充斥着屏幕的评论,给她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刘女士与商家沟通后,商家仍然没有停止刷屏。



另一位消费者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2018年12月,王先生在该店购物,因性价比低给商家差评。过了一会儿,他发现自己评论下的商家有评论,非常不友好。王先生将店铺评价改为一星。没想到,他后来遭到了商家的言语攻击,甚至还使用了侮辱性的言语。随后,王先生向12315和12345平台进行举报。

刘女士也联系大众点评客服,希望解决垃圾评论问题,但并未得到客服回复。刘女士和王先生认为,商家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们作为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要求商家道歉。

记者随后联系了古槐街马五·胡辣汤煎包店的店长。对方表示将尽快前往平台核实情况。如果情况属实,他将依法向消费者道歉。

专家意见

侵犯人格尊严权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

消费者享有法律赋予的对其在网上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的权利。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布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评价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上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消费者有“获得差评的权利”,经营者应虚心接受消费者客观的差评。

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唐浩律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商家发布的评论不仅没有尽到听取消费者意见的义务,而且在回复中还包含讽刺、攻击性的言语,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商家都应该向消费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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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任振宇 宁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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