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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彭女士8年后提车遭拒,宝马4S店解释定金已作违约金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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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0 12: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来自河南郑州的彭女士表示,2016年,她在宝马4S店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买了一辆车,但当时4S店没有车,一周后又因为资金链断裂而没能拿到佣金。当时销售承诺随时可以取车,没想到后来就忘了。8 年后,我手头也有资金,但我想取车,但被 4S 店拒绝了之前的定金。

对此,4S店的销售额解释道:年度车型早就更新了。根据原始存款合同,彭女士已违约。合同规定,在提车之日后,超出全额付款的一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全价款的 5/10,000 作为违约金,作为每延误一天的违约金。如今,8年过去了,彭女士的押金早已作为违约金消耗殆尽。

不过,销售随后告诉彭女士,他们已经和法律顾问沟通过了,4S店同意将彭女士的定金使用权再延长两周,她可以在两周内用定金继续取车。

律师自述:



彭女士 8 年后仍未取车是否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 586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保证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合同在实际支付定金时成立。保证金的金额应由双方商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金额的 20%,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效果。如实际订金金额多于或少于约定的金额,则视为改变了约定的订金金额。

《民法典》第 577 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与约定不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彭女士在 2016 年支付了 5 万元的定金购买了一辆汽车,如果该车的总价满足定金比例要求,则定金合同成立并生效。据 4S 店称,合同规定“超过全额付款和取货日期后的每一天延误,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全额价款的 5/10,000 作为违约金”。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取车时间,那么彭女士因自身财务问题未能按时取车确实构成违约,4S店根据合同要求违约金是有一定依据的。

4S 店声称押金已被扣除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约定违约金逾期履行的,违约方应当在支付违约金后也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 591 条规定,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增加的,不要求赔偿增加的损失。各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本案中,4S店声称彭女士支付的5万元定金已被扣除,需要审查违约金的计算是否合理。虽然合同规定了“每天万分之五违约金”,但按照本标准,由于八年的积累,违约金的金额可能过高,4S店需要提供彭女士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证据。如果违约金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累积的,彭律师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的数额,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同时,4S店还应证明在八年期间存在活跃的催收行为,如果未履行合理催款义务,任由损失扩大,则无权要求彭女士承担扩大后的损失部分。

4S店的最新回应合理吗?

4S店的最新回应是同意将定金的使用权再延长两周,这是自身权利的部分转让,也是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姿态。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类似于更改原始合同履行期的要约。如果彭女士在两周内按要求取车,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并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彭女士在两周内没有取车,4S店的后续处置将依法依约进行。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宣言》节目特邀嘉宾:江苏德胜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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