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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996工作制引发舆论关注:畸形加班文化背后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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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9 10: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新华每日电讯 周琳 王墨玲

视频:潘旭、周琳、王墨玲

“996”是社交网络投诉中频繁出现的词语,但在公司的“明确政策”中几乎从未出现过。

连日来,拼多多因猝死、跳楼、解雇员工等事件再次引发舆论谴责和关注。

12日,新华每日电讯记者联系上被解雇员工,回顾了整个事件。 “996”这个既公开又保密的敏感词所体现的畸形加班文化值得深思。

我同意这些言论很极端,但我不后悔发布视频

2020年12月29日,一名20岁出头的女员工意外身亡; 2021年1月9日,一名员工被传在长沙家中跳楼自杀……一系列事件导致拼多多的“非正常加班”和“996”工作机制再次被提上日程。最前沿。

事件一次又一次升级。 2021年1月10日,一名昵称“王太旭”的拼多多员工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我因为看到同事被抬上救护车而被拼多多解雇”。

11日,拼多多回应记者称,公司发现其过去的匿名帖子中充斥着不良“极端言论”,例如:“我要××死”、“把××的骨灰撒下去”等,人力资源部认定该员工上述言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且其极端情绪可能对其他同事构成未知威胁,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回应还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该员工及周边人员继续在网上发布不实言论,包括公司HR通过手机查看其在匿名社区发布的信息,以及公司HR获悉其在匿名社区发帖等信息。威胁要销毁他的文件。公司有300个工时的“值班计算器”等等,这些都是谣言。



拼多多提供的相关回复说明

“我承认我的言论有点极端,但我并不后悔把视频发布到网上。” 12日,在接受新华每日电讯记者专访时,王泰旭向记者展示了其他同事的记录。这位同事一直保持每周六天的签到时间,每周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点左右到晚上10点左右。

“加入拼多多一年半以来,我几乎都是上午11点上班,晚上11点下班,每周工作6天。每月的工作时间在300小时左右。这也是组里很多同事的现状,如果工作时间达不到要求,就会被主管约谈,但这些并没有白纸黑字明文规定,而是一个难以落实的隐性制度。证明。 ”

王泰旭展示的相关合同。新华社记者 潘旭 摄

目前,王泰旭已经在咨询劳动仲裁等相关事宜。 “我的心情很复杂,有愤怒,有无奈,也有遗憾。愤怒是公司的加班制度在不断突破底线;无奈是加班文化带来的薪资确实略高,而且大家也由于自己的个人计划和生活压力,不得不努力工作;不幸的是,这个系统中还剩下成千上万的人。”王泰旭说。

隐性加班、加班已成“标配”却难证明

对“996”等机制的谴责并非孤例。近年来,因不正常的加班文化引发的争议事件频频发生:有人说“996是福”;有人说“996是福”;有人说“996是福”;有人说“996是福”;有的在公司年会上公开表示“今后要推行996工作”。甚至举例说,如果工作与家庭平衡不好,就会发生离婚。一些公司宣布,所有员工将开启“每隔一周双休”的每周模式。

社交平台上,有不少年轻人在加班时抱怨“996”。

“大型互联网公司从来没有明确提及加班,但免费班车、免费餐券、免费打车等‘福利’逐渐鼓励员工‘自愿’加班。”某互联网公司员工小张说。 “如果你晚走两个小时,你可以乘坐免费班车,如果你加班多一个小时,你可以乘坐免费班车。如果能拿到第二天的免费餐券,还可以多报销一小时的出租车费。所以,几乎没有人会加班,而且我们加班似乎也很‘高兴’。”小张说。我从来没有见过我们组里有人按时下班。“如果我走了,感觉就像逃工一样。”准时。”



提供证据和证明困难是目前加班现象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监管和执法单位的角度来看,往往很容易陷入只有工人举报、被动监督的境地。但为了保住饭碗,愿意站出来与企业对抗、并具备足够对抗能力的工人却少之又少。

“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上限,‘996’工作制显然属于加班,而且超出的时间长度相当惊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乐源认为,无论加班时间长短,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后才能延长工作时间,但实践中这种“协商”往往是肤浅的甚至是肤浅的。 “缺席的。” “从我加入公司一年半来看,我与公司工会组织没有任何接触。”王太虚说道。

缺乏制度也导致“过劳死”的认定变得困难。 2003年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七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过劳死”。 “严格来说,‘过劳死’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现行规定,在工作场所或者工作时间内突然患病,并在48天内实施抢救的,就可以认定‘过劳死’为工伤。”无效的情况。”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蒋凯表示,认定标准比较严格。

告别“光荣的加班论”

专家认为,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有更强的证据意识和保全意识。

记者查询发现,2018年的一起案件中,曾有一名员工加班一个半月后突然死亡,其家人将公司告上法庭。案例表明,一是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企业以“自愿加班”和“有偿加班”为由不能作为非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合理理由;其次,即使不能证明加班与死亡之间一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公司还必须对员工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假期文化并不比加班文化重要的时候,很难指望企业依靠道德意识来解决加班困境。早在多年前,专家就呼吁:遏制过度加班现象,建立健全企业层面的工时协商机制,科学制定行业层面的用工定额,明确企业层面的“过劳死”标准。立法层面,增加政府层面“过劳死”的数量。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鉴于“过劳死”认定为工伤的难度较大,多位专家还建议,职业病目录范围应适当扩大,“纳入一些常见的因工作压力引起但不属于工伤的疾病”。在原目录范围内。”姜凯表示,不仅要用法律标准的完善,让企业认识到非正常“加班”是不光荣的,甚至需要付出代价,还要发挥行业协会、企业工会等组织的力量。发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李乐源表示,在科技发展的浪潮下,很多劳动者无奈地受困其中。精密计算带来极高效率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忘记其背后的安全问题。 “行业惯性不一定是理性的,只有照顾好每一位劳动者,我们的社会才能创造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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