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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产品政策风险解析:税费、法律层级与增值税链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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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5 16: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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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34讲(共510讲):谈税收、风险、政策。今天我们来谈谈农产品政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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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层面低

除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由增值税条例(行政法规)规定外,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均由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例如,农产品核定扣除项目大多由省级财税部门联合下发,法定化程度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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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免税扣除破坏增值税链条

不重复征收是增值税的最大特点。增值税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其扣除链条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由于农产品免税政策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为减轻下游产业负担,政策允许农产品收购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引入核定扣除方式来解决问题。

两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增值税链条,但都出现了上游不纳税、下游有投入、或者上游纳税少、下游扣多的情况,违背了增值税的基本特征。连锁经营。

此类政策安排往往成为涉税管理的痛点、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成为税务机关长期攻坚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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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与当前农业现状脱节



主要体现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和初级农产品的界定上。

政策规定,收购公司向个体农民收购农产品时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解决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无法开具发票的问题。

现实中,农民将农产品直接卖给生产加工企业的概率很低。中间商经常收购农产品,然后将其出售给加工公司。基于这样的背景,生产企业仍然向中间商或农户开具收购发票已不再符合当前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实际。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初级农产品的定义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财税字[1995]52号)采用枚举法界定初级农产品。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52号文件所列的农产品很难涵盖全部。例如,香肠、包装大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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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定扣除未实际消除的风险

农产品核定扣除并不能完全消除农产品收购企业虚增投入品扣除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各省差异化评估和扣除政策影响税收公平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实行核定扣除,可比凭证扣除多加减1.5-2.5个百分点。其次,地区之间计算方式和审批比例的不同也会影响业务运营。

目前,除部分乳制品全国统一规定单耗标准外,其他农产品的核定和扣除办法由各省确定。各地区政策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收公平。

以C省某品牌葵花籽生产企业为例(实行核定扣除),若本期消耗生葵花籽100吨(假设消耗量等于采购量),每吨平均进货价格为5000元(含税),则当期允许进项税额抵扣=100×5000÷(1+13%)×13%=57522元;若企业注册地在邻近S省(不实行核定抵扣),则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00×5000×(9%+1%)=5万元。在C省注册同样的企业,可以额外扣除7522元,这对于S省的瓜子生产企业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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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单价上涨仍有操纵空间。

无论投入产出法还是成本法,实际抵扣进项税额与农产品收购单价正相关。

收购企业往往人为抬高农产品收购发票单价或设立关联贸易企业转票提高生产企业收购农产品单价,以达到多扣税款的目的。

以某酒厂为例,从关联贸易公司采购农产品的单价比从其他企业采购的价格高出近15个百分点。生产企业每采购关联企业价值1000万元的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额1000元×15%÷(1+13%)×13%=17.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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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运费纳入核定扣除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确定抵扣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单独支付的运费不计入农产品单价。收购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关联贸易公司增加流通环节或干脆签订保价协议,弱化运费概念,将缴纳的运费实际纳入进项税计算基数,运费扣除率从9提高% 至 13%。

以某酒厂为例,从所属企业采购农产品的成本因运费平均每吨增加176.72元。即使按销量持平计算,生产企业仍可每吨额外扣除5.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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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产品单位消费数量和消费率难以确定

核定扣除比例的计算结果受到诸多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如投入农产品的质量和水分含量、企业财务会计的规范性等。基层税务干部往往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行业,会计结果不易受到干扰。特别是一些加工企业处于终端消费者下游,索要发票意识淡薄。整个链条存在生产泄漏、投入泄漏、销售泄漏的风险。如果此类企业仅依靠会计数据进行核算,很可能少计生产和销售,而少计投入材料。全面计算导致税务机关评估的消费税率被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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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风险,建议对增值税进行立法,进一步落实征税法定原则,取消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的免税优惠,将农产品纳入增值税链条;规范农产品扣除规定,明确初级农产品判定标准和依据,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核定扣除政策,营造更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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