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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业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审议通过并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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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22: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机关各部、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农业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二次农业信息化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部

2017 年 8 月 24 日

农业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农业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管理”的管理机制。创新”,提高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水平和行政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充分发挥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指导意见》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系统集成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是规范农业部各司局、单位之间以及与全国其他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行为,包括使用或者为履行职责提供政府信息资源。行为。

第三条 农业部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司局、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种文件、资料、图表、数据等信息资源。第三条 包括直接或者通过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的信息资源,以及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履行职责形成的信息资源。农业部政务信息资源通过部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部级共享平台”)在部内共享,并通过国家数据共享平台与全国其他政府部门共享。国家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共享平台”)。农业部政府信息资源属于国家公共资源。

第四条 农业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遵循以下原则:

(1)共享是原则,不共享是例外。各部门、各局、各单位形成的各类政务信息资源要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以需求为导向,免费使用。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部门、局、单位(以下简称“用户”)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目的,生成和提供共享政务信息的部门、局、单位资源(以下简称“提供者”)应及时响应并免费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协调建设。按照国家和农业部政府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开展政府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共享、交换、提供和使用,坚持“一号一源”、多重核查,协调目录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共享交换系统。

(四)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协调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共享信息采集、存储、共享、交换、提供、使用全过程的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安全保护,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考核。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成立政府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对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厅领导,市场部、策划部任组长。部门、财务部、信息中心各确定1名负责同志参加,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一)指导、协助各司局、单位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撰农业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资源体系;指导各部门、局、单位做好资源目录运行、更新和维护工作,建立资源目录动态更新和维护机制。

(二)研究部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机制,建设部级共享平台,负责接入全国共享平台,组织将农业部政务信息资源向全国共享提供平台。

(三)制定系统集成、网站集成、数据对接等相关标准;指导协助各部门、局、单位做好系统清理整合工作,推动完成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系统整合工作,建设统一的综合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并整合上线政务服务平台。

(四)按照农业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信息中心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和管理的技术支撑单位。

(一)负责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的技术指导以及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的服务和维护。

(二)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和平台对接标准,为各厅局、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应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负责部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实现与全国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和运行。

(四)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保护,建立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共享、交换、提供和使用全过程的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各部、局、单位。

第七条 各厅、局、单位是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提供者和维护单位。

(一)根据农业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和相关标准规范,负责厅、局、单位业务范围内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整理和加工,编制及时更新各厅局、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按照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组织实施部门、单位的信息系统集成工作,集成成熟后接入共享平台。

第八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应当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与专门工作组对接,按照本单位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农业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整合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成熟后按要求接入共享平台。



第三章 政府信息资源目录

第九条 《农业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是各司局、单位编制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的依据。农业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以各司局、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资源目录为基础。是按分类编撰而成。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部门、各局、各单位之间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开放。基础。

第十条 各部门、局、单位必须按照农业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并定期更新和维护本部门、局、单位的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目录自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更新。厅、局、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第四章 政府信息资源分类及共享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资源按照部内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共享三种类型。

(一)无条件共享:部内各司局、单位可以共享使用或向社会开放的政府信息资源。

(二)有条件共享:部内有关司局、单位可以共享使用,或者部内各司局、单位仅共享部分内容的政府信息资源。

(三)不共享:不宜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供部内其他司局、单位共享使用。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资源按照部外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共享三种类型。

(一)无条件共享:全国政府各部门均可共享或向公众开放的政府信息资源。

(2)有条件共享:可供部分国家政府部门共享使用,或仅部分内容可供所有国家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府信息资源。

(三)不共享:不适合国家其他政府部门共享和使用的政府信息资源。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和目录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纳入无条件共享和有条件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均应标注使用要求,包括作为行政依据、用于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核查、业务协作等;有条件共享类别还应标明共享条件和共享范围。

(二)不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所属司局、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党中央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依据国务院。

(三)所有人口信息、法人信息、自然资源、空间地理信息在国家共享平台集中建设或接入国家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汇总建设、统筹管理、相关部门及时更新。国家政府部门。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不纳入农业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范围;各部门、各局、各单位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直接在全国共享平台上共享。

(四)部内多司局、单位联合建设的政务信息资源,由牵头司局、单位负责及时编制目录并维护,并通过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农业自然资源信息、农业空间地理信息等农业基础信息资源应当由农业基础信息领导部门和单位及时编目、维护。各部门、各局、各单位要通过部级共享平台实现部内无条件共享。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局、各单位的业务信息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资源要共享。主要包括:

(一)农业各行业指挥调度、预警防控、行业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机关等形成的各类信息资源,以及当地农业部门逐级上报的各类信息资源当局。

(二)农业政策法规、科技教育、科学研究、专家团队等信息资源。

(三)与农业密切相关的水、土壤、空气、生物、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信息资源。

(四)信息领导小组确定共享的其他信息资源。

第五章 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提供和使用

第十六条 部共享平台是管理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持各司局、单位在部内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部内网共享平台和部外网共享平台。

部电子政务内网共享平台是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要求,依托部电子政务内网的建设和管理。部外部政务共享平台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部电子政务外部网络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由信息化领导小组规划。系统集成过程中,将按照一业一领域集成为一个系统的原则分步实施,集成后将形成10个左右综合业务板块。最终形成了我部统一的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拥有一个成熟的集成、一个接入共享平台,实现了部内外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十八条 共享政务信息资源提供者原则上应当通过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一)对于部内有条件共享的信息资源,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提交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回复并提供资源;非部内共享的信息资源、部内有条件共享的信息资源不属于共享信息资源,在用户申请使用时,由提供者与使用者协商解决。



(二)有条件向部外共享的信息资源,国家其他政府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后,提供者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及时提供资源;对于部外不共享的信息资源,国家其他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国家其他政府部门将与提供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信息资源需求部门将报全国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共享资源使用者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使用部内外共享政府信息资源。

(一)部内无条件共享的信息资源,用户可在部共享平台直接获取;对于部内有条件共享的信息资源,用户可以通过部委共享平台向提供者提出申请,根据回复使用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部内不共享的信息资源,以及部内有条件共享类别的信息资源。用户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用户与提供者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用户应将原因提交信息领导小组审核。

(二)国家其他政府部门无条件共享的信息资源,各部局、单位可以通过国家共享平台直接获取和使用;有条件共享的其他国家政府部门符合共享条件的政府信息资源,按照使用方向进行引导。信息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信息领导小组审核后,通过国家共享平台向资源提供者提交申请。 、资源提供者回复后,用户根据回复使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国家其他政府部门未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别中资源提供部门未共享的信息资源,用户应当履行职责确需提交的全国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经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后协调决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局、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各部门、局、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复报送共享平台可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质量,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证完整性。 、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用性。 ,确保提供的共享政府信息资源与本部门、本单位掌握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办理、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户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强化全流程管理。管理共享政府信息资源的使用;使用当事人从共享平台获得的政务信息资源,仅供本部门、本单位履行职责使用,不得直接或者以改变数据形式向第三方提供,也不得擅自使用、利用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三条建立对可疑、错误政府信息资源的快速核查机制。用户对获取的共享政府信息资源有疑问或者发现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向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信息化领导小组应当予以反馈。当国家其他政府部门对我部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提出质疑或发现明显错误时,信息化领导小组将反馈甲方核实。

第六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部委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平台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过程中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者、使用者必须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采集、传输、存储、提供、共享、交换、使用全过程的严格控制和安全,贯彻落实本部门、局、政务部门的政策。单位。完善的业务系统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时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并分别承担相关安全责任。

第七章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绩效管理,由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年度监督考核。政务信息资源整合过程中,专门工作组负责按照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评价考核办法,对各司局政务信息资源的提供、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由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稍后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局、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专项工作组报告上一年度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情况;专门工作组负责评估总结,并按要求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农业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年度报告。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颁布的相关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标准,建立健全农业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分类、归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等标准。

第三十条完善信息系统项目申报和审核机制。政府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期间,我部门信息系统项目须报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报规划部、财务部。根据我部农业信息化相关发展规划,专门工作组将对项目互联互通、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等进行规划和审核;方案审查通过后,信息领导小组委托信息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在技​​术审查合格后,各厅、局、单位向计划部门申报基本建设项目或向财务部门申报财政资金;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局、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职责和实施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厅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厅、局、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工作组将通知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未完成整改2次以上的,专项工作组将相关情况报信息化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局、单位和个人将被通报并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农业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或者持有的政务信息资源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未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本部门或单位;

(二)隐瞒、遗漏、谎报共享政府信息资源或者未及时向共享平台提供、更新共享政府信息资源的;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与本部门掌握的信息不一致,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相关规范而无法使用的;

(四)将共享政府信息资源用于履行本部门、本单位职责以外的目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专门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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