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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汽车金融公司新规解读:监管评级办法实施与评级要素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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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08: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继2023年8月新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摘要再次制定了针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新规定。 2024年2月8日,《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正式发布实施。

《评级办法》共五章22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组织实施、评级结果及应用、附则等。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工作。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和方式。 《评级办法》设定了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等六大评级因素,分配比例分别为10%、10%、35%、20%、15%和10%分别。占评分权重的%并规定评分原则。二是明确监管评级机构的实施流程。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初评、复评、审核、监管评级结果反馈等步骤进行。监管评级结果从优秀到差分为1-5级和S级。监管评级结果的数值越大,表明机构的风险越大,需要给予更高程度的监管关注。三是明确分类监管的原则和措施。规定,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机构制定和调整监管方案、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对金融机构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条件。汽车金融公司。

2023年7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扩大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增加售后回租、汽车附加融资、汽车金融服务等服务。售后服务提供商贷款。为强化分类监管,我们制定了《评级办法》,通过建立健全汽车金融公司风险监管体系,综合评价汽车金融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监管评级结果从优秀到差分为1-5级和S级。 ,监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机构风险越大。综合评估不同业务的复杂程度和潜在风险,以不同的监管评级结果作为对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依据。对于风险较大的汽车金融公司,限制高风险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有效控制对外事务。商业风险。

《评级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作为汽车金融公司行业的管理规范体系,将促进汽车金融公司优胜劣汰,引发汽车金融公司重视风险管理,并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综合评价汽车金融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汽车金融公司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制定本文件订单号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部门规章。方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进行试点评级。

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依据本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和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监管部门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参照季度情况,对不同评级级别的汽车金融公司实施市场准入和监管措施。汽车金融公司风险分类及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在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

第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各级派出机构按照合法合规、客观、公平、全面审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级因素

第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六部分。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指标分为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

第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满分为100分。各部分权重分别为公司治理(10%)、资本管理(10%)、风险管理(35%)、专业服务能力(20%)。 )、消费者权益保护(15%)、信息技术管理(10%)。评级指标分值由主管根据评分标准评估后根据专业判断确定;评级因素分值是根据各评级指标的权重进行汇总形成的;将各个评级因素的权重相加,形成综合评级分数。在综合评级得分的基础上,根据评级调整事项调整评级级别和等级,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初评、复评、审核、监管评级结果反馈等步骤进行。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可以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对相关评级指标和评价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持续、全面、深入收集汽车金融公司评级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全面反映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汽车金融公司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信息、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公司治理、数据治理、案件管理、防范非法集资等专项监管信息、相关运营管理等汽车金融公司文件、审计报告、信访及违法举报信息等重要内外部信息。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对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进行初评和复评。情况。初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各级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各评级指标的分析判断应当充分、深入、合理。复评工作由省级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初评和复评应当遵循统一评级尺度、客观、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复评结果对初次评价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说明调整原因。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监管评级复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受评汽车金融公司的最终监管评级结果,并将最终监管评级结果反馈省级监管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通过监管谈话、审慎监管会议等方式,向汽车金融公司通报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的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 、监管意见等,并在通知中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汽车金融公司收到监管机构的评级结果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汽车金融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相关情况,并通知汽车金融公司下属汽车集团和主要股东。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级结果、监管机构报告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

第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保证提供的数据和其他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视情节情节严重,可能会被严重下调监管评级;情节严重的,公司监管评级将受到严重下调。 ,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审慎监管措施。

第四章 评级结果及适用

第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由优到差分为1-5级和S级,其中1-3级又细分为A级、B级两个级别。 汽车金融公司存在重大风险直接划入5级。正在进行重组、收购或退出的汽车金融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划入S级,不参与当年监管评级。

第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综合反映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专业服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水平。

监管评级为一级的汽车金融公司经营状况继续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机制完善,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内部控制有效。所属汽车集团或大股东具有突出的抗风险能力,为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汽车金融公司可能会出现一些小问题,但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的“三道防线”及时发现并解决。

监管评级为二级的汽车金融公司经营状况稳定,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其所属汽车集团或其主要股东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为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提供必要的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存在一些小问题,但在监管提示后可以在日常经营中整改和解决。

监管评级为三级的汽车金融公司存在明显薄弱环节,风险管理能力有待加强,所属汽车集团或主要股东经营状况出现恶化迹象。或者,虽然经营状况基本正常,但对汽车金融公司经营的支持力度不够,或者存在干扰汽车金融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弱点如果不及时纠正,很容易导致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应引起监管重视并早期干预。

监管评级为四级的汽车金融公司经营状况有所恶化。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存在明显缺陷。一些风险问题还比较突出。所属汽车集团经营状况明显恶化或流动性紧张。需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否则可能会产生重大风险。

监管评级为5级的汽车金融公司属于高风险汽车金融公司。它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产质量迅速恶化,外债可能或已经逾期,风险溢出趋势明显,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市场稳定。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管理或救援。

第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作为监管机构制定和调整监管方案、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各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要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成因,制定汽车金融公司综合监管方案,明确汽车金融公司监管风险。明确监管重点,确定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并督促汽车金融公司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并通报整改落实情况。

对于监管评级为1级的汽车金融公司,应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议、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经营情况,适当放宽监管周期,并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在市场准入、创新业务试点等方面提供支持。

对于监管评级为二级的汽车金融公司,应根据评级等级和逐步增加监管投入的原则,适当增加非现场监管分析和现场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增加监管频次。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举行会议。及时发现汽车金融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对监管评级为三级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增加现场检查频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督促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行为的监督。并对汽车金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履职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和评判。根据汽车集团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加大对高风险业务的监管引导,防范风险溢出,必要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积极开展早期干预。

对监管评级为四级的汽车金融公司,应给予持续监管关注,限制其高风险业务活动,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并区分问题性质并要求所属汽车集团依法增资。及其他相关承诺,限制股东权利、限制股利和其他收入分配、责令调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必要时暂停部分业务,并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监管评级为五级的汽车金融公司,应符合高风险非银行机构风险处置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单项因素评级评分的监督和关注,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单项因素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关于评级中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结果作为对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条件。

监管评级为一级、二级的汽车金融公司除开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基本业务外,经批准还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专项业务。措施”。

监管评级为三级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汽车附加贷款、融资租赁、汽车售后回租以外的基本业务。

监管评级为四级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基本业务:接受股东及其集团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的贷款押金和承租人的汽车租赁押金;汽车贷款及融资租赁(售后回租除外)业务;汽车经销商、汽车售后服务商库存采购贷款业务;汽车残值评估、销售处置业务;以及汽车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和服务。

监管评级为五级的汽车金融公司,在风险暴露不扩大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基本业务:接受股东及其集团母公司的定期财务报表及控股子公司。存款或通知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售后服务商的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的汽车租赁保证金;汽车残值评估、销售及加工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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