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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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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0 21: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湾报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工程付款担保;未提供工程款担保并责令提供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6月27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工程款管理的通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担保》(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相关付款担保管理。

工程付款担保必须在获得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获得。

通知明确,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凡按规定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均须申请工程款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施工合同额8%-10%的工程款担保。未提交工程款付款担保的建设项目,视为未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申请工程款担保。

通知明确,为规范担保行为,工程款担保可以采取银行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形式,也可以用工程款保证保险代替。工程款担保的担保期限原则上应当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一致。保修期满前30日,预计需要延长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在工程款担保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工资项目资金划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同时将欠费信息推送至市建筑工人实名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不为项目资金支付提供担保或者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通知强调,在施工过程管理中,必须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付款担保,并说明担保金额、提供期限等事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保证。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将建设单位是否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纳入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范围。发现无法保证工程款支付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还将开展动态监测。依托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房屋建设、市政工程项目的付款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进行现场核查。立即进行。

周荣健 王世琪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宛报 记者 徐琪琪

张大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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