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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襄阳市文化市场典型案例:出版物违规与版权侵权案件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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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9 14: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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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布2022年襄阳文化市场典型案例

多起案件涉及

案件涉及出版、版权、娱乐场所、艺术考试等。

一起来看看吧

一、出版含有《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案件

2022年6月21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了位于襄城区体云路的一家文化用品店。经查,该店出版的《玫瑰与文艺复兴Ⅲ》、《东方千帆》等5册出版物含有违禁内容。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出版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业整顿。 7天整改; 2. 没收5种出版物; 3、罚款1000元。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作品

2022年2月28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襄阳高新区团山镇27号的一家副食品店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出示他们的执法证书。经查,该店发行的57本中小学课本均为盗版出版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警告; 2、没收侵权复制品203件; 3、罚款1744.79元。

3.未取得中小学教材发行资格,从事中小学教材发行活动的案件

2022年5月26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了位于樊城区幸福路31中学前的一家文具店。他们发现,该店没有取得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擅自发行教材。销售中小学课本。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教材31本; 2、罚款1000元。

4、未按照《印刷行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核实印刷委托书,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2022年6月15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襄城区环城东路75号的一家印刷企业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按照《印刷行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印刷授权书进行审核,未将印刷授权书报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部门备案。违法事实成立。

根据《印刷行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750元; 3、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互联网服务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件

2022年4月14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襄城区陇中609研究所内的一家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吧非法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经查,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即使没有打开电脑上网,仍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2、罚款2000元。

(六)组织艺术考试活动,未按要求记录考试手册、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生人数、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的。

2022年3月28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投诉后,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了襄城区一培训中心。经查,中国舞蹈家协会于2020年8月14日至8月15日和2021年4月18日在本考点组织的两次中国舞蹈社会艺术水平考试活动均不属于艺术考试活动所在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备案。

根据《社会艺术等级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2、罚款5000元。

7.使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含有禁止内容(宣扬赌博)的娱乐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案件

2022年4月28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樊城区大庆西路天元四季城的一娱乐城进行执法检查。他们在现场发现了两台具有退币功能的游乐设备。 《娱乐游戏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变相退币属于宣扬赌博的内容。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游乐游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行政处罚。涉及。

八、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2022年4月8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12345转发的投诉,举报称,樊城区解放路拉美步行街一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经调查,该场所非法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罚款5000元。

九、游泳场馆运营期间未调配规定数量救援人员情况

2022年7月5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襄城区虎头山冲路山​​河万里社区一处游泳场所进行检查。他们发现该游泳池在运营过程中没有配备规定数量的泳池。救援人员和执法人员当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2年8月3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游泳场馆在运营过程中仍没有配备所需数量的救援人员。

根据《高风险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10、未经批准举办高风险体育赛事案件

2022年8月1日,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了位于樊城区邗江街道邗江路的一家健身公司。他们发现,该游泳场馆未取得《高风险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证书,擅自经营业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2年8月17日,案件获得批准并正式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该场馆取得了《高风险体育经营许可证》(游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并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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