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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交通事故责任归属: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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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9 05: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天,外卖骑手无论风雨无阻穿梭在大街小巷,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由于外卖行业追求速度和效率,无疑增加了与车辆和行人发生碰撞的风险,给骑手、行人和车辆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果送货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该由谁承担责任?

记者今日获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外卖骑手送餐引发的交通事故。本案中,外卖骑手在送餐回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对方撞成十级伤残,受伤者要求送餐骑手及其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交通事故。法院将如何判决?

莫某在外卖平台注册为骑手,并通过APP与一家科技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某天中午,莫某驾驶一辆无牌两轮电动车在广州市黄埔区某道路上行驶时,遇到胡某驾驶一辆无牌两轮电动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结果两车相撞,造成胡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货骑手莫某承担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评定为十级伤残。随后胡某将莫某及一家科技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

外卖骑手莫某辩称,事故实际发生时间是12时10分左右。送完当天最后一份订单后,他正准备返回商圈去接另一份订单。事故发生后,他下线提交了交通事故报告。手机截图显示,当天闹钟时间为12点12分。

某科技公司辩称,莫某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后台数据显示,莫某的最后一个订单是在12点06分交付的,订单完成后,莫某当天没有接受订单或发货的记录。因此,事件发生的时间不属于公司自身提供劳务的时间范围,即事件发生在履行职责之外,与公司无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胡某18.68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断骑手是否上班,不能仅仅通过点击接单或者点击配送来判断。”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法官胡子元指出,平台经济下,网络平台凭借其通讯功能、社交功能、信息功能、大数据功能和网络功能,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移动共享功能,冲击新兴产业就业模式。对于外卖骑手来说,他们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工作安排自由化,工作场所流动,工作时间和工作空间趋于宽松。

本案中,外卖骑手莫某为一家科技公司提供配送服务。双方对交货订单量和服务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事故发生当天,莫的最后一份订单是在12点06分58秒送达的,与事故发生的时间相同。时间已接近12点10分,当时接单平台还在线。根据生活经验,这仍然是一份午餐外卖订单。在高峰时段,由于配送工作的灵活性和特殊性,考虑到骑手送完餐后需要时间返回运输车辆,也需要时间等待新订单,因此原地等待是不合理的。送食物。送餐状态的可能性更大,因此从完成配送到莫某接到订单的这段时间也应该被视为其劳动期的延续、执行工作任务的时间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应当给予赔偿”。可以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那里追回。”因此,胡某在本案中的损失应由一家科技公司承担责任。

当骑手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判断骑手是否完成工作任务进而确定责任方时,应综合结合骑手工作随意性强、自主性强、工作时间、地点等特点,以及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地点。 、分析工作原因的内涵和外延。经认定骑手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骑手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骑手追偿。

法官提醒,接受劳务的平台应履行审核管理义务,规范用工,加强骑手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的相关培训,及时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外卖骑手也应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才能顺利接单、安全出行。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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