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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行政复议法1月1日施行,税务行政复议工作需注意复议前置增加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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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8 21: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将于1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今后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时,要特别注意增加行政复议前缀数量、准确确定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人和可以参与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方等问题。

自2024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施行。这意味着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利措施、强化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能力等一系列重要调整已经落地实施,并开始指导行政复议实践。税务部门作为少数保留行政复议职能的行政机关之一,必须根据相关修改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作出相应调整。笔者认为,今后在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税务行政复议新增三种前置情形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纠纷时,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税款先行缴纳或者免除税款和滞纳金。支付决定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明确了,发生税务纠纷时,纳税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包括“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定职责”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情形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述三类是税务行政领域常见的争议情形,笔者认为,在处理上述三类案件时,税务复议的前提条件扩大为四类,即税务争议和上述三类。事情的发展,有些细节是需要注意的。

正确理解“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关采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先行复核。实践中,税务机关采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总是当场作出。比如,有的地方,税收征管系统会自动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处罚。应该指出的是,仅仅因为处罚是通过电子方式发出的,并不否认其现场性质。



区分“不履行法定职责”。要认真了解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增加了下列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答复的,或者对其他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例如,税务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不视为不履行职责。

区分需要复议的“政府信息不公开”行为。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是税务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的决定,即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且披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因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原因决定不予披露,或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属于本公司内部信息而决定不予披露的。行政机关决定不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在收到相关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予答复,并非“政府信息不公开”行为,而是未履行法定职责。职责。

准确确定税务行政复议当事人

确定符合条件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税务行政相对人和税务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界定“利害关系人”,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应注意分析以下几类身份与具体税收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

一是举报人。举报是为了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举报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如果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举报的,举报人不具备复议资格。例如,消费者举报商户不开具发票,对税务机关调查结果不服,申请复议,请求责令税务机关履行督促商户开具发票义务的,符合资格申请人。又如,某公司股东举报公司偷税漏税,对稽查局《关于税务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的通知》不服,申请复议、撤销通知。该股东与调查结果无关,不属于合格申请人。 。

第二个是纳税人。以二手房交易中的买家为例。由于法律并没有禁止当事人约定纳税人,买卖双方可以约定由买方承担交易过程中卖方应缴纳的税款。但纳税人是法定的,相关协议不能改变纳税人。因此,买方只是交易过程中的纳税义务人,而不是纳税人,因此对相关税务活动没有利益。买方对相关税额不服的,可以请求卖方委托其代理人申请行政复议,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是债权人。以税务担保人为例,欠税的纳税人要求担保人提供出境担保。因纳税人未在担保期限内缴纳欠税,税务机关向担保人追缴税款。担保人缴纳税款后,就成为纳税人的债权人。如果担保人对税额不满意,由于债权是相对的,债权人应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第三方税务机关主张权利。因此,其与税额无关,不属于合格的税务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人。税务机关从担保人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资金的,由于其是强制执行的行政相对人,因此属于强制扣除行政复议申请人。

第四个是抵押权人。以一家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银行为例。如果税务机关扣押并拍卖了欠税纳税人的房屋,则持有该房屋抵押贷款的银行与税务执法行动没有利益关系,但与税务机关对拍卖收益的分配有利益关系。 。因相关分配方案影响对其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其不属于申请执行行为行政复议资格,但属于申请拍卖款分配行为行政复议资格。



第五是质权人。以办理保证金账户质押贷款的银行为例。如果税务机关扣减欠税纳税人的保证金账户存款,则有权质押该账户的银行在税务执法行动中存在利益,因为这种行为影响了其优先偿还权。因此,其符合扣除、调拨行政复议申请资格。但其并非存款冻结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因为存款冻结不涉及保证金账户资金划拨,对银行优先受偿权不产生实际影响。

确定可以参与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方。

与行政复议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申请或者通知,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例如,自然人以企业承诺代扣代缴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应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为由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税收处理决定》由检验局颁发。由于扣缴义务人与复议结果有利害关系,复议机关可以通知扣缴义务人作为第三方参加行政复议,并允许其发表质证意见并提供其是否承诺的证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更容易查清事实。

准确确定税务纠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关于行政行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天的除外。”

根据行政复议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税务纠纷的审查申请时限作出了专门规定。 《细则》明确,申请人对税收行为不服的,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依法依规确定的税额和期限先缴纳或者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担保之日起60日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以上。这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但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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