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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纳税人欠缴税款后的行政复议期限及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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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8 20: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纳税人欠税时,税务机关通常会向纳税人送达《税收处理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抗辩书》等文件,告知纳税人申请纳税的期限。重新考虑。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税务纠纷的行政复议期限应当为自税款及滞纳金缴纳之日或者纳税担保缴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不得有其他行政复议期限。时期。本文作者通过案例分享,与读者共同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例简介

2018年7月3日,C市国税局稽查局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2018年7月4日送达A公司。决定书要求A公司向C市国税局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指定税务机关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并告知A公司,如不服,必须先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以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在60日内向C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A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的,将被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9日,C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A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告知A公司应补缴所欠税款。 2009年1月至2018年8月3日。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应纳税额为182,582,093.61元,且自欠税之日起至缴税之日或直至缴税之日止,A公司按日加收滞纳金0.05%的滞纳金;同时告知A公司,如对纳税有异议,须先按通知期限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然后申请行政复议自上述款项全额缴纳之日或者相应担保经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C市国家税务局报送。

2018年8月6日,C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申诉函》(行政执法适用),并于2018年8月8日送达A公司。要求A公司缴纳税款和税款。自收到催告之日起 10 天内,在《税务事项通知》中通知滞纳金。 A公司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强制缴纳。

2018年8月15日,A公司缴纳了全部税费和滞纳金。 2018年10月8日,A公司对税款征收不服,向C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0月12日,C市国家税务局以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A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各方意见



争议焦点:本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期限是否已过。

C市国税局观点:《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申诉函》中的期限是为了确认《税务处理决定》中的纳税期限不变,并确认A公司没有按照《税收处理决定》缴纳。在违法纳税的前提下,A公司设定的改正期限不具有变更或者延长《税务处理决定》确定的纳税期限、《税务处理决定》审查期限的法律效力仍以决定中规定的缴费期限届满日计算。

一审法院意见:税务机关先后送达的三份文件均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出具的文件,缴款期限不同。 A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按照催款中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因此,申请复议的期限为自纳税之日起60日内。 A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申请复议,符合法律规定,C市国税局应予受理。

二审法院观点:税务行政复议的计算不是从“具体行政行为知道之日”开始计算,也不是从《税收处理决定书》确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但应从“付款之日”或“付款确认之日起”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

三、法律分析

(一)涉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确定

涉税纠纷根据涉税事项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类,即税务纠纷和非税务纠纷。税务争议主要包括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纳税范围、减免税、退税、扣除、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征税方式等的确认。 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以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代收的行为;非税务纠纷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等。

对于非税务纠纷,申请复议的期限一般与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相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



关于税务纠纷,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纠纷时,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先缴纳或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税务决策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另外,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申请税务争议行政复议的,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和期限先缴纳或者代缴税款以及滞纳金。根据法律法规。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可以在足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的担保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后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中,A公司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纠纷属于税务纠纷。 A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缴纳税款,并于2018年10月8日申请复议,税务争议审查期限尚未届满,税务机关应受理A公司的案件。该公司申请复议。

(二)《税收处理决定》征收功能分析

从上述可以看出,如果您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纠纷,需要申请复议,则需要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就是俗称的“税预”。 -支付。”至于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的期限,税务机关一般会在《税收处理决定》中明确,一般为15日,其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汇缴税款,或者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税款的,保证在规定期限内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签发限期纳税通知书,责令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免除税款。纳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由于“税款预缴”条款的规定,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前必须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的前述规定,实际上是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对“纳税前”中的“税收前置”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填写“税收前置”的时限,《税收处理决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告知纳税人15日期限,这起到了具有一定的税收功能。

(三)超过“15日”的法律后果分析

纳税人在15日内未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的,并不意味着纳税人丧失复议权利,而是意味着纳税人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启动复议程序。此外,纳税人在15日内未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的,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程序》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税务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需履行催告程序,充分保障纳税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因此,在具体程序上,税务机关会依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或《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劝谏书》(适用于行政执法)和“税务执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对上述文件提起行政复议,寻求实现权利和救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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