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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种类及权利主体行使方式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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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8 09: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限期租赁合同中任意终止权的行使

一,

无限期租赁合同的类型

无限期租赁合同一般分为确定性无限期租赁合同、推定无限期租赁合同、推定无限期租赁合同三种。经确认的无限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推定无限期租赁合同,是指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合同。相关规定参见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第七百三十条、第七百三十四条。

二,



无限期租赁合同中任意终止权的行使

一、权利主体

合同双方均行使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随意解除合同。这与《合同法》此前的规定不同。

2. 如何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730条规定,行使解除租赁权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解除租赁合同。

首先,本文没有对合理期限做进一步的解释。笔者认为,合理的期限不能一刀切,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期限的合理性。一般来说,确定合理期限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合作双方合作关系的持续时间和期限、对方为履行合同所付出的努力和投入、履行合同可能需要的时间等。寻找新的合同对方、双方履约时间间隔、租赁房屋的性质和用途等。具体来说,房屋根据其不同的属性,具有不同的用途,这就决定了承租人对租赁的不同期望和收益房屋。比如商业地产,租户再次求租难度大、时间长、投资大,因此需要给予比住宅更充足的期限。当出现争议时,合理期限的定义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合理的期限。



其次,无限期租赁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不存在任何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在任何一方都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只要合理合法地行使该权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即随意解除权的行使相对自由、不受限制。

第三,随意终止权是法定终止权之一。因此,行使任意解除权必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程序。即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后,合同终止。对方对终止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终止合同的效力。另外,如果行使权利的一方没有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是直接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并且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主张的,合同即告解除。当投诉或仲裁申请的副本送达另一方时。 。

结尾

摘自:《无限期房屋租赁合同任意终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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