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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销售商品案例分析:A公司向京东开6%发票是否正确及应向消费者开具发票金额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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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5 09: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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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电商A以100元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支付90元现金和价值10元的京东豆。电商A拿走10元的京东豆,与京东兑换10元现金。实践中,A公司向京东开具了6%的服务发票。问:

1、A向京东开具6%发票是否正确?

2、A应该向消费者开具90元还是100元的发票?

业务实质分析:



电商A入驻京东,在京东平台上以100元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自有商品。收取的销售总价为100元。它从消费者处获得的销售价格为90元,从京东平台获得的销售价格为10元。因此,A公司应按100元确认销售收入。

京东向消费者补贴10元的目的是促进京东平台消费,吸引人气。营销活动支出10元,直接计入营销费用。由于该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无需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2

为了吸引储户,邮储银行通过B平台向支付宝支付了100万元。所有绑定邮储银行账户的支付宝用户在缴纳燃气费时均可享受10元补贴。邮储银行还向平台支付5元的代理服务费。一万元。邮储银行要求B公司开具105万元发票。问:

1、B公司是否应向邮储银行开具发票?

2、B公司应确认收入105万元还是5万元?

业务实质分析:



平台公司B向邮储银行提供的是资金收付渠道服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服务费收入为5元。剩余100元由B公司代收代付,不能向邮储银行开具发票。 B公司应将其实际收取的代理服务费5万元确认为收入并缴纳税款,并向银行开具发票。

银行应将100万元的营销活动费用直接计入营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消费者收到的补贴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相关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3.企业在业务促销、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单位以外的个人出售物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时单位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个人收到的礼品收入,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礼品具有价格折扣或折扣性质折扣。不含消费券​​、代金券、优惠券、优惠券及其他赠品。

前款所称赠品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览赠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计算(财税[2011]50号)。

因此,在上述情况1和2中,消费者从京东和银行购买商品获得的补贴并不是从商家购买商品时获得的折扣。属于偶然所得,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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