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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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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5 03: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不。

39

数字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2004年



月亮

15

经每日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已出版,自

2004年



10

月亮

11

即日起生效。

导演:徐光春

2004 年 7 月 6 日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弘扬社会主义精神

为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于互联网协议(

知识产权

)为主要技术形式,以计算机、电视、

使用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作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固定通信网络、微波通信网络、有线

电视、卫星或者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建立、播出(包括点播、传输

广播、现场直播)

、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含影视音像制品)

,指使用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

用其他视频、音频记录设备拍摄和记录的,由可以连续移动的图像或可以连续聆听的声音组成。

视频和音频节目。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输工作。

广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广播视听节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工作。

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 营业执照



第六条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根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类别核发。

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均分类发布。

业务类别分为播出自制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综合运营服务。

接收终端分为电脑、电视、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市

局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具有合法资格在互联网上发布新闻的网站,可以

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业务。

新闻视听节目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广播电台,以及单独列入规划并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市级以上广播电台,

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您可以自行申请使用电视作为接收终端或成立组织

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综合运营服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设此类业务。

第八条 申请《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许可证》

,应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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