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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济下的劳动争议与侵权纠纷:外卖骑手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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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4 21: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法院网讯(胡明东)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因互联网就业引发的劳动纠纷、侵权纠纷呈现增多趋势。前段时间,一篇题为《说说外卖骑手,被困在体制里》的热门文章也将互联网行业的外卖配送员和外卖平台带入了舆论的聚光灯下。近日,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知名平台外卖小哥致他人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决其所属人力资源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9年5月某日下午15时50分左右,刚刚送完一份订单,正准备返回接下一份订单的外卖小哥刘先生在驾驶电动车行驶时受伤。宝山区路。他也正常​​骑着电动车。黄女士。事发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称刘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黄女士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4万多元。刘先生提前支付了16000余元的医疗费。经鉴定,黄女士桡骨远端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受伤后,她得到了120天的休息、60天的营养和60天的护理。择期拆除内固定后,休息60天,营养、护理30天。 30号。

黄女士认为,事故发生时,刘先生穿着外卖平台骑手制服,驾驶外卖平台车辆。他应该在上班,相应的责任应由外卖平台合作的人力资源A公司承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女士将送货小哥刘先生及A公司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中,被告刘先生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其系某外卖平台众包外卖员,与被告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在外卖过程中,系履行职责行为。 ,雇主被告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垫付的医疗费16000余元,请求本案一并处理。关于相关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被告A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的确定没有异议,但被告刘先生与A公司之间仅是合作关系,并非雇佣关系。 A公司称,两被告签订了网上配送人员协议。该外卖平台的众包骑手可以自行决定上班时间、地点、是否接单、接单金额。骑手的交通由骑手自行准备,公司不安排,也不支付报酬。骑手每次完成订单,都会向消费者收取配送费,该费用暂存在众包账户中,次日即可提取。骑手高度宽松,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外卖平台的订单。存在与多个公司实体存在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普通的劳动关系。假设法院根据网络配送员协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应严格认定劳动关系期限。相应的法律关系只存在于骑手开始接单和送餐结束之间。本案发生时,骑手并未在取货和送货过程中,被告A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关于费用的意见与被告刘先生的意见相同。

法院查明,被告刘先生与被告A公司共同签署了《网上配送人员协议》,并利用某知名外卖众包平台提供服务。 2019年4月至案发时,被告刘先生继续在外卖平台工作。 2019年5月,被告刘先生从外卖众包平台购买平安产险骑手意外保险3元版,并在外卖众包平台提供订单取货和配送服务。案发当天,被告刘先生共处理外卖服务订单37份。被告刘先生最后一次下单是在15时05分,送货时间是15时22分。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宝山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网上配送人员协议》关于配送人员的工作分配、奖惩、报酬的规定、事故发生的时间、案发当天被告刘先生完成运单的情况,以及被告刘先生与被告A公司之间正在进行的工作状态、日常工作时间等,应认定存在两被告之间劳动关系依法。事发时,被告刘先生正在为被告A公司送餐。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原告应退还被告刘先生的预支费用。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担任该案主审法官的上海宝山法院大厂法院副院长韩杰表示:“根据相关数据,非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占所有交通事故案件的60%以上非机动车驾驶行为 外卖小哥的骑行方式也是非机动车驾驶的高危情况,其所属的众包人力资源公司不应使用所谓的协议条款。其他淡化雇佣关系的方法,避免自身风险,当外卖小哥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单枪匹马”,而是应该承担相应的平台责任,构建更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和更完善的运营模式来做好送餐。快递行业更加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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