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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华鲁恒盛 公告编号:临2024-053
山东华鲁恒盛化工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醒: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A股现金分红0.30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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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股息分配:无
1、批准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及日期
本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4年9月20日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分配方案
1. 发放年份:2024年半年
2. 分配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公司全体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注册。 )。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2,123,266,66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36,979,999.50元。
3.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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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发实现方法
1.实现方法
(一)本次非限售流通股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并与各股东完成指定交易的股东分配。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完成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分红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完成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暂存,待指定交易完成后进行分配。
2.自行发行对象
山东华鲁恒盛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鲁恒盛集团德州热电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问题的通知》(金融)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且持有期限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全额股息、红利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0元。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权托管机构在税款中扣除。个人资金账户划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转至公司,公司应在纳税当月的法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已收到。
(二)持有公司限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持有的公司限制性股票,解禁前取得的股利继续暂按50%降低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并在解禁后领取股息的,持股期限自解禁之日起计算。
(三)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支付的股息、红利和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合格投资者》(国税函[2009]4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 QFII股东在领取股息收入时如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优惠的,可在领取股息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四)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按照《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名义股东账户以人民币分配,暂不实行根据持有期限差别化的税收政策。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派发每股现金股利0.27元。
(五)除个人、证券投资基金、限售流通股自然人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QFII以外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0.30元。
五、相关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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