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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德噫客西餐厅无证经营冷食类制售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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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21:5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联[2024]441号

聚会:合普德艾克西餐厅

主体资格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宅(地址):广西合浦县连州镇车沟地55号合浦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3楼3020号商铺

操作员:李谋志

2024年5月30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合浦德爱客西餐饿了么外卖平台无冷食生产销售许可证,商家无证经营”。 2024年5月30日,我局根据投诉单内容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现场通过手机扫描店内就餐区桌子上张贴的电子菜单,菜单栏显示水果沙拉。 、橙子水果沙拉、田园沙拉、牛油果农家蔬菜沙拉、牛油果虾仁沙拉产品; 2、商店收银台旁边发现一张纸质菜单,上面有沙拉系列的图片(橙子水果沙拉25元;花园沙拉18元); 3、执法人员现场通过该店进行电子销售记录抽查发现,该店在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有销售沙拉产品的记录; 4、店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JY245;经营项目:热食生产、销售,自制饮料生产、销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料)】,无涉案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立案调查。于6月11日推出。



查明一: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9日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仅限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生产、销售热食、生产、销售自制饮料(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料)]。

调查二:当事人于2024年5月1日开始擅自生产“冷食”对外销售,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项目中并无“冷食生产、销售”项目。截至2018年5月30日我局立案侦查时,共销售冷食类产品39件,销售总额1392元,获取违法所得1392元。

查明,该店于2024年7月3日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生产、销售;冷食生产、销售;自制饮品生产、销售(不含自制饮品)使用压力容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表一份(编号:2240);

2、2024年5月30日《现场笔录》1份、《取证表》1份(现场检查照片25张);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

4、经营者李某志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5、委托人陈晓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查询记录》2份;

6、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截图复印件(共15页);



双方提供的供应商包括南宁万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嘉定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 《南宁美联盛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各1份。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和市剑锋公告[2024]38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与法律。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请求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项目中没有“生产、销售冷食”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冷食”。有关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构成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要求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第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果是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者搬迁地址的,不再按照原许可经营;在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构成未办理变更的违法行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换发营业执照。

鉴于涉案商品价值在3000元以下,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3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版)》》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3、货物价值低于3000元元;“减轻处罚情节”。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登记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要经营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变更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财产权利县级以上。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一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处罚依据(2023年版)》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属于违法行为。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92元;

2、罚款1万元(罚款总额1139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浦县连州镇中山路27号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环珠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领取《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按照通知规定的缴费方式将罚款缴纳至合浦县财政局非税专用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加处罚款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期限为6个月。

本处罚决定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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