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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及法律后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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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12: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我们许多人听到滥用代理权和缺乏代理权时,我们一定认为滥用代理权和缺乏代理权意味着没有代理权。那么,答案是我们想的那样吗?如果不是,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滥用代理权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针对这些问题,法律快报编辑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一、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限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的情况主要包括自行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与第三方恶意串通等情况。

无权代理是指未经代理权,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不是代理的一种,而只是一种具有代理外表但因缺乏代理权而不能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擅自代理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讲,包括明显代理人和除明显代理人以外的无权代理人。狭义上,仅指表面上的代理人以外的无权代理人。在我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无代理权代理、超越代理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代理。

2、滥用代理权: (1)自行代理:A是B的代理人,B想购买二手车。恰巧A有一辆汽车想要出售,于是A以B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这是自我代理的一个例子。 (2)双方代理人:A是B的代理人,也是C的代理人。 B想要购买一辆二手车,而C恰好有一辆想要出售的汽车,于是A分别以B和C的名义签订了一份合同。销售合同。这是相互代理的一个例子。 (3)代理人恶意与第三方串通:A是B的代理人,B想以20万购买一辆二手车,而C恰好有一辆汽车想以15万出售。 A和B共同谎称这辆车售价20万,A以B的名义与C签订了销售合同,这是代理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的例子。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反代理目的,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构成: (一)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二)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2. 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当代理人超出代理授权范围,与第三方进行合法活动时,这部分“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作为对越权行为的处罚。但在这之中,校长有一个选择。如果委托人认为这部分代理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且对自己有利无害,可以行使追认权,这意味着这部分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其自行承担。如果委托人做出不承认的决定,代理人将承担超越权限的法律后果。无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还是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受托人均应由受托人承担。催告期间委托人保持沉默,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应当作出法定追认权,与事实上的追认权具有同等效力,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代理权终止后,受托人继续以委托人名义行使代理权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承担。但是,如果由于委托人自身的过失,未及时向外界表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作为内部关系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导致代理人的代理权届满,由此产生的代理权如果受托人继续使用代理权终止后,责任由受托人和委托人共同承担。

代理人无权行事而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代理人明知自己无权行事而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二是代理人明知自己无权行事而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另一种是代理人因委托人的某些行为,如向代理人放置委托书等,误认为自己拥有代理权,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但事实上却存在委托人的行为。无意授予代理权等,即俗称表面代理。第一种情况,委托人行使追认权的,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在委托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当第三人得知代理人无权行为时,可以行使撤销权,即撤回与代理人的行为,双方只需恢复原状即可。地位。如果委托人保持沉默,第三人有权催促委托人行使或者拒绝行使追认权或者推定委托人已行使合法追认权,从而确定相应法律后果的最终承担者。

3. 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法律规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禁止滥用代理权。一般认为,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



1、自我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其本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其中包括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与虚假第三方进行沟通,但实际上是受益人的代理行为。

2.双边代理行为-----是指一名代理人同时代表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的情况。

3、代理人恶意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以上是《法律快报》编辑整理介绍的关于“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的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于滥用代理和未经授权代理的区别应该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简单地说,滥用代理权与未经授权代理权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有代理权,后者没有代理权。其次,滥用代理权行为无效,擅自代理行为尚待认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随时咨询法律快讯,我们将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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