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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杨烁解析: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效力及滥用代理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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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11: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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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与交易对手恶意串通的有效性

, 期间

13:19

(完整课程:B站华严法学硕士与民法杨硕25基础强化讲座课程)

在滥用代理权力中,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效力如何? 《合同通则解释》有了新的规定。为什么不是无效呢?为什么不能适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的规则?我的书解释得很清楚,所以朋友们请仔细理解。

——民法杨硕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有效性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2015简答】

滥用代理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 自己做代理

(一)概念:是指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如代理人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委托人。

(二)效力:除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2、双方代理人

(一)概念:是指在同一法律行为中同时代表委托人和相对人的行为。



(二)效力: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所代理的其他人同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除非被委托人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项)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合同通则解释》第二十三条)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64条)

(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恶意与相对人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致使法人、非法人组织受到损害的。非法人组织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的恶意串通并不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导致合同绝对无效的恶意串通,因为这里的恶意串通损害的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利益,而不是“他人”的利益。 。

(二)连带责任

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以及相对人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合同有效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典型的滥用代表权或代理权的情况。其订立合同的行为应当构成越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 ,合同的效力根据越权或未经授权代理的规定来确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认可的,不产生具有代理人或代表权的后果,并且法人、非法人组织不承担任何责任;一经批准,即构成 具有代理权或代表权。法人、非法人组织即使被追认,也不影响恶意串通请求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相对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四)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

以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证据为基础,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合同订立时是否不公平、相关人员是否获取不正当利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人民法院可以确定法定代表人,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要求前述人员就以下相关事实作出陈述或者提供相应证据:结论和表现 合同。无正当理由拒绝陈述或者陈述不合理且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恶意串通事实成立。

【例】A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向B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器,A公司未明确限制净化器的单价。唐某与B公司私下约定将净化器单价较正常销售价格提高200元,B公司给予唐某每台100元的返利。协议达成后,唐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唐某与B公司恶意串通,损害A公司的利益,应对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学习完新知识,我们来练习一些问题

我们先做一个问题:



A公司委托魏某、董某采购药品。魏某背着董某与卖家B公司合谋,回购了一批假药。 A公司的损失应由()引起。 (2013·法律·单选·15题)①

A. 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魏某与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B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魏某、董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全书获得某宝:25民法阳朔全书)

正在做题的朋友,请在留言板上留言,完成今天的学习!

参考答案:B

【检验点】滥用代理权

(视频解释)

恭喜!

今天学到了一个新的测试点——代理人与交易对手恶意串通的有效性!

你坚持了4天!

新测试点完整合集将于稍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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