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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医疗服务贸易的四种主要形式及其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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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 22: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际医疗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典型类型,专业性很强。世界贸易组织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12个部门,其中医疗服务分为两类:商业服务和健康与社会服务,包括医疗和牙科服务;助产士、护士、理疗师、护理人员和医院服务等提供的服务。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医疗服务贸易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提供:跨境交付、海外提供自然人的消费、商业存在和流动。由于目前跨境配送和境外消费在医疗服务市场中所占份额较小,且医疗服务具有较强的区域特色,绝大多数会员对医疗服务贸易跨境配送和境外消费采取开放政策。

商业存在是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经营医疗机构,为该国患者提供服务,包括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医院或分支机构等。这本质上是国际直接投资。方式。目前,绝大多数世贸组织成员国对此做法持谨慎态度,通常会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施加限制。至于自然人的流动,由于涉及外国医疗服务提供者直接在其他成员国提供医疗服务,涉及外国人出入境许可、外国人执业资格许可等诸多敏感问题,成员国一般会采用限制措施。 。

当我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开放牙科和医疗服务部门。对于这两个领域的开放,中国政府没有限制跨境配送、境外消费和国民待遇,但限制了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允许中外合资、合作设立医院、诊所,允许外方控股,但中方将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数量限制。持有本国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经中国卫生部门许可,可以在中国提供短期医疗服务。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根据原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颁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中方持股比例或股权不得低于30%。这一规定使我国能够履行世贸组织在服务贸易准入商业存在方面的承诺。该政策颁布后,国内设立了一批中外合资医疗机构。据商务部2009年7月公布的数据,全国共有各类形式外资医疗机构214家,其中实际运营的约70家,占我国医疗总量的比例不足1%。

原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10年12月3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规定:“开展符合条件的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试点”。我国独资医疗机构逐步放开,既可以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设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从试点来看,只允许港澳台等地区的资本。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以下简称《任务》),进一步明确2014年医改任务和目标《工作任务》指出,今年将修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外资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设立独资医疗机构,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清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 《工作任务》再次强调,2014年的重点是解决社会医疗服务准入、人才、土地、投融资、服务能力等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从目前进入中国医疗市场的外资来看,真正具有国际医疗背景的资本尚未进入中国。目前,外资进入中国多以外国投资者投资工业项目的形式为主,如韩国最大的能源公司和通信网络公司SK公司、美国风力发电机制造商HIS公司等。这些公司投资医疗机构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逐步盈利。为了实现资本的快速增长,这些企业必须将投资定位于高端,选择自付费用比例高的专业项目。同时,为了保证回报率,其投资的医疗机构规模必须保持较小。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国外医疗市场的现状。未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以积极、平等、开放的态度对待外资,开放中国医院医疗市场,是医疗体制改革中应认真关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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