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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临港新片区政策发布会,发布金融创新发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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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9 17: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0日上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举行临港新片区政策发布会暨金融机构签约仪式。会上,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有关精神,更深层次推动全面高水平发展推动实施便利资金收付的跨境金融管理制度,加大开放经济风险压力测试力度,推动更多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机构更加集中新区通过功能政策、税收政策、财政政策和综合配套政策。总部功能更加强大,高端金融人才更加充足,为加快新区建设成为具有更大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支持领域

选择国家战略需求大、国际市场需求大、开放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金融领域,建设一批开放程度较高的功能性金融平台,打造全球高端金融资源要素配置核心功能,拓展跨境金融服务深度和广度。

(一)按照国际标准开展跨境金融业务。

支持金融机构在合法的前提下,向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跨境资本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合规性、风险可控,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

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真实合法的离岸转账业务,金融机构可按照国际惯例为新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金融服务。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航运融资结算、航运指数衍生品、绿色金融等业务。

(二)加强跨境资金灵活运用。

开展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一体化试点,探索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区内企业从境外筹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筹集的资金以及提供跨境服务的收入,可独立用于新片区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支持区内诚信优质企业开展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三)推进资金管理中心建设。适当降低开展集中跨境资本运营业务的准入门槛,进一步便利区内企业跨境资金双向归集,实现资金集中管理。

(四)对其他特殊或创新业务,采取个性化服务、定制化政策研究解决。

2. 支撑对象

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区新注册设立、金融账户在新区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金融功能机构。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三、金融机构支持措施

(1) 持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持牌金融机构是指在新片区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融资租赁等机构。

1.对实收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持牌金融机构,给予相应的结算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2、对于持牌金融机构,根据其对管理委员会的年度财务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3.在新区新设立、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且实收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享受与持牌金融机构类似的结算激励和缴费。奖。

4.新区新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含持牌商业银行)可享受与持牌金融机构类似的结算激励和贡献奖励。

5.新区持牌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因业务发展购置土地建设自用办公楼的,最高给予金融机构所缴纳土地价款的30%用于项目建设。奖。企业申请金融用地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自用率应达到70%。

六、新片区持牌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实收资本的,给予一定的增资激励。



(二)新设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新金融机构是指在新片区新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租赁公司、财富及资产管理机构、第三方支付公司、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估机构等

1.对实收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办金融机构,给予相应的结算奖励,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

2、对于新设金融机构,根据其对管委会的年度财务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3.新区新设立持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可参照新设金融机构享受结算激励和缴费激励。

4.新片区新设立的飞机、船舶、大型设备融资租赁SPV项目公司,按照年度综合贡献给予奖励。

(三)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企业是指在新区内新设立的、以股权投资管理和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及外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 ETC。

1、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以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对新区注册登记的受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相应的结算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

3、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公司根据每年对管理委员会的财务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四)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楼的,按实际购买价款的12%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对租赁自用写字楼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一次性给予12%的补贴。 ,最高给予年租金100%的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五)对重点金融机构的相关激励可按照“一案一议”予以支持。

四、金融职能机构支持措施

本办法所称金融职能机构,是指在新区依法新注册设立的,负责金融市场交易业务、结算清算、金融研究、信息统计发布等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其他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场所、金融要素交易平台、清算结算机构、境内外金融组织等。

(一)新设立的金融职能机构按照国际、国家、省部级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二)对新设立的金融功能机构在新区购置自用办公楼的,按照实际购置价款的6%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租赁面积,最高按年租金的100%给予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对于隶属于总部型金融机构、独立运营、有利于提升新区金融创新能力和开放水平的金融功能机构,跨境投融资、跨境开发推出的资产交易、跨境资本集中运营、金融衍生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具有显着示范引领作用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开展重大金融业务创新、为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功能机构,可按照持牌金融机构待遇享受结算奖励、缴费奖励等相关支持政策。

(五)对重点金融功能机构的相关激励可按照“一案一议”予以支持。

五、金融人才支持措施

(一)对新设立持牌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落户奖励。



(二)对新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在新区自购住房的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和安置奖励不重复。

(三)对金融机构和金融职能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特殊高端人才提供人才奖励。

(四)对在新区工作的海外高端金融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余额补贴。

(五)为新设金融机构和金融功能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特殊高端人才提供落户支持。支持在新区工作的高管、金融人才购买限价商品房,享受人才公寓、人才住房补贴、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六)对关键管理人员和人才可按照“一案一议”给予相关奖励。

六、金融创新奖励

(一)设立新片区金融业务创新发展基金,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新片区总体规划要求,在跨境金融、离岸金融等方面开展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制度创新。区域。

(二)对新区金融创新成果显着的金融机构给予金融创新奖励。每年评选新区十强金融创新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00万元。

(三)根据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指标,每年评选新区十强金融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四)金融创新奖励,对新区金融业务创新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新区工作一年以上的金融人才给予奖励。每年评选十大杰出金融创新人才,每人奖励50万元。

七、投资优惠

对积极吸引优质企业落户新区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功能机构,按照新区投资合作机构相关扶持政策给予一定的投资奖励。

八、业务承诺

享受该措施支持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当年起继续在新片区经营十年以上,且在新片区的纳税义务不发生变化。如果你确实想搬出新区,你收到的扶持资金应该退还。

九、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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