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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代理合同中委托人拖欠代理费,货代企业维权案例及相关留置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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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5 15: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运货物代理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订立代理合同。支付代理费用自然是委托人在合同项下最重要的义务,也是代理人最关心的义务。

实践中,客户拖欠代理费的情况时有发生。货运代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代理费的获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例如,在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审判情况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中,第7个案例就重点讨论了这一问题:当货代公司基于一定的条件建立了对委托人货物的间接占有时,法律关系,是否符合债权人留置权的法定要求。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对于是否有权扣留货物的问题,原告(货代公司)受委托办理清关和内陆运输,对货物负有内陆运输和保管义务,是合法占有。货物归被告所有。 ,报关价格相当于被告当时对原告的到期债务金额,且原告仍间接占有该货物,不影响留置权的有效性。综上,判决确认原告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留置权。”

上海海事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判决非常有价值。保护了货运代理的合法权益,也是货运代理合法行使留置权的典型例子。

对于货代公司来说,享有留置权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这意味着货代公司可以对这批货物主张担保权。当客户无力偿还代理费时,货代公司可以就该批货物向商家主张权利。如果第二次催款后仍未支付运费,则可以将货物拍卖,并从拍卖价格中先退还代理费。

关于留置权问题,还有两点更值得关注。根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8条的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不足部分清偿”。由债务人承担。”这意味着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方式包括折价、拍卖和变卖。这完全取决于实际留置权货物本身的属性。我国物权法没有强制性规定。

此外,留置权与抵押或质押之间还存在着关系。货运代理对客户货物的留置权可能受到其他担保权益的约束。这必然涉及留置权与抵押或质押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9条的规定:“同一动产设立抵押、质押,且该动产留置的,留置人优先受偿。”这意味着货代公司的留置权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即使货物附有抵押权或质押权,货代企业也不用太担心。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案例爆料仅代表物流企业目前业务的极小部分,即进口货物的“最后一公里派送”环节,留存货物必须“送货上门”。门”的责任,因为在其他环节,物流企业很难实现对货物的“合法占有”。一般情况下,除上述情况外,物流​​企业可以合法占有货物。如果还负责包装货物或提供打托、熏蒸等服务,或为货物提供仓储等服务,那么也可能构成对货物的“合法占有”。 ”,可以合法保留货物。

留置物品除了以“合法占有”为前提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出口货物不能留置,因为相关规定明确规定货运代理有义务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完成委托事务,而这一义务本身与留置货物存在冲突。也就是说,本案中的货物根据法律属于“不可留置的动产”,一旦留置,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定条件下,货代公司可以扣押单证,但扣押该单证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留置权的体现;



其次,留置货物的金额必须等于到期债权的金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数额相等、留置权不能超过数额外,债权还必须是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如果相关债务的结算周期尚未到期,货物也将被保留。不能留置权;第三,留置的物品必须妥善保管,比较简单易懂。如果货物在保管期间发生损坏或丢失,可能需要赔偿损失;

最后,需要给予委托人适当的履约期限,以便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债权。一般情况下,除易腐烂或有明显季节性、时效性要求的生鲜商品外,合理的履约期限为两个月。

一般来说,货代公司对于以货物留置权的形式实现过期债权有很多限制,因此货代公司在实践中需要注意,避免因非法留置权而造成损失。

以上文章为广东英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伟法律团队原创作品。翟东伟律师团队专注航空运输、海运案件14年。现已发展成为近20名物流律师及相关配套人员。物流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均具有较强的法律能力。您可以关注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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