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89|回复: 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通知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0

回帖

6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64099
发表于 2024-11-19 18: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关于个人养老金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规[2​​023]4号

国家金融监管局上海、江苏、福建、厦门监管局,中银保险信息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和《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2]7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发展个人养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行保险为促进个人养老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监管条例》[2022]17号)等要求。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决定推出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税延保险)。现将延期养老保险(延伸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试点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积极主动、操作便捷的原则,做好政策宣传,优化办理流程,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客户权益,有序开展个人纳税工作。延期养老保险试点业务将与个人养老金挂钩,原则上2023年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二、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保险公司)加强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和银行保险业个人养老建设和运营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行保险业平台)。 、支持试点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衔接。

3、银行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协调确认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保单信息。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银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根据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信息向各试点提供信息。公司提供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保单信息,包括投保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等。自2023年9月1日起,银保信公司将关闭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新保合同界面、停止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投保人(以下简称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并停止向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提供信息。投保人应当出具个人税延养老保险扣税证明。

4、试点公司将银行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与本公司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如有不一致的,应逐案与银行保险公司确认。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试点公司确定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保单信息并反馈给银行保险公司。自2023年9月1日起,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支持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保单。

5、试点公司完成与银行保险行业平台系统对接后,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提交对接说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其已推出的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纳入其中纳入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目录。未开展个人所得税递延养老保险业务的试点公司的个人所得税递延养老保险产品,不纳入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目录。

试点公司申请注册其他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业务的条件和要求。

六、试点公司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在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和个人养老金开立或指定后,提出将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保险保单资金账户。申请养老个人税延养老保险政策。

7、试点公司收到投保人的保单变更申请后,应提示其核对2022年、2023年两年的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保费和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缴费情况。如果上述两年是如果缴费总额超过12000元的,投保人可凭相关缴费凭证申请退还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多缴的保费。试点公司是否需要向投保人退还部分保费,应当征得投保人的确认。

投保人申请退保费的,试点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证明,退还多余的保费,并取得投保人确认。

八、试点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七条规定获得投保人确认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保单变更:



(一)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保单投保人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保存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保人;

(二)向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提交保存信息;

(三)停止与投保人个人税延养老保险相关的业务;

(4)与银行保险公司核对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保单基本信息、缴纳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保费信息、账户价值信息等后,报送银行保险行业平台。

九、保单变更完成后,试点公司应当提醒投保人以下事项并取得投保人确认:

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政策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政策。投保人随后通过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缴纳保费;投保人需查询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保单和个人养老保险保单。后续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缴费在2023年剩余时间内,按照年度缴费上限12000元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养老基金账户缴费总额。超过限额的付款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公告相关规定,即支出个人购买个人税延养老保险,缴存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的支出,可在年度12000元以内纳入个人综合所得税。实际扣除额应从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扣除。

十、如投保人提出申请,试点公司可通过保单审批对个人养老税延养老保险保单进行以下办理:

(1)合同中增加一次性收款方式,收款金额为收款时的产品账户价值;

(2)在合同中增加允许投保人退保的条款,但新退保的情况下,前三个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原保单的97%、98%和99%账户价值。

个人养老税延养老保险保单退保及相关资金交易须符合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十一、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对接过程中,银行保险公司应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试点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税延养老保险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保险行业平台报送信息。银行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向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十二、试点公司不支持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提出的政策变更申请。

13.对于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试点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经保单批准,在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缴费方式,收到的金额即为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合同。养老保险产品累积期末个人账户价值与领取金额之间的差额。个人按照规定领取时,试点企业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试点公司应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公告,为期三个月,并采用电话、短信、书面三种方式之一进行提醒。以下内容:

(一)试点公司开展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业务的时间表以及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

(二)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变更保单、退费的要求和程序;

(三)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申请一次性缴费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四)个人养老税延养老保险政策变更的要求和程序;

(五)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暂停服务;

(六)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封闭式管理要求;

(七)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八)其他与保护投保人权益有关的事项。

十五、自2024年1月1日起,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向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保缴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个人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和个人养老金联动工作全面完成后,个人税递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将停止服务。试点公司要做好未加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投保人的保单管理。

十六、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试点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公司报告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对接进展情况。 。银行保险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试点公司情况并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8 月 31 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智道时空】 ( 京ICP备20013102号-16 )

GMT+8, 2025-5-12 12:19 , Processed in 0.062683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