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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配置标准动态调整,置换收益依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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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19: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公布的《党政机关办公建筑管理办法》还提到了《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建设标准》。

《办法》第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严格确定面积。具体来说,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完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并对标准实施动态调整。

也就是说,党政机关办公楼配置标准就是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而后者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不断地“制定和完善”,并处于“动态调整”的过程中。

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面,《办法》明确规定,配置方式包括调整、置换、租赁和建设。詹克安表示,在置换方面,置换收益按照非税收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不能以置换名义建设办公楼,不能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回避审批。

另外,办公用房无法调整、更换的,可以从市场上租赁,但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的方式租用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这里还有一个“动态调整”,即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同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租金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标准。

另一种配置方法是“构造”。办公场所无法调整、更换、租赁,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的方式解决。

说完了配置方式的要求,那么配置的钱从哪里来呢?

《办法》明确,所需拨付资金由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捐赠,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不得向其他机构借款。单位,不得允许建设单位垫付资金,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同时,土地收入和资产转让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相关规定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要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宇的,应在迁入新办公场所后1个月内腾出超出批准面积的原办公用房,并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安排使用,不得自行继续占用、处置,也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领导干部兼职的可以调到别处

前面提到,从这份文件的标题就可以看出,该文件的重点是“管理措施”。那么,办公空间该如何管理呢? 《办法》中有非常具体的要求,其中很多是直接通过数字进行严格限制的。

首先,有一些基本规则。例如,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批准的区域内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的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或者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 这是之前的办公面积标准

同时,办公用房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通过政府内网、公告栏等平台向内部公开。

同时在不同单位任职的领导干部办公场地如何安排? 《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同时在不同单位任职的,应当在主单位安排办公场所;如果主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在兼职单位工作,经严格批准后,可以在兼职单位安排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场地,办公室兼职单位安排的场地应当在兼职岗位解除后2个月内腾出。

对比发现,这比之前放宽了要求。

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停止新建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建设和清理办公场所的通知》,要求在机关各部门任职的领导干部同时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个办公场所。不再为其他部门安排办公场地。

对此,新规显然放宽了要求,但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二是必须小于标准面积。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人员调动、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完调动、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办公楼。

在办公室设计方面,《办法》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例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符合条件的,应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空间的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设计可拆卸的隔断,增加空间利用的灵活性。

除了“如何使用”之外,还有“不能占用办公空间”、“腾出”等情况。

首先,它不能被占用。 《办法》提到,生产经营机构、国有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楼。

然后又说,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要腾出的,使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的单位组织设置发生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重新评估办公空间的面积。面积超过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腾出多余的办公用房并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改制为企业的,必须在企业工商登记后6个月内腾出原办公场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党政机关撤销的,必须在6个月内腾出原办公场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干部选拔任用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属于考核项目

讲完了如何配置、如何使用和管理,接下来就是如何监管。

《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办公楼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其中,纪检监察机构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楼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这就要求建立健全多项监督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建筑检查评估制度。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机关)进行检查。对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楼使用情况和下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检查。同时,办公楼专项检查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政绩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起来。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和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二个制度是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要求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楼的建设、使用、维护、处置和利用等情况、运营费用等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 《办法》列出了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应当追究责任的几种情况。

地方政府和中央发生矛盾怎么办?新方法为准!

正如开头提到的,实际上,在中央出台规定之前,很多省市政府就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党政机关办公建筑管理办法》。

这个地方和中央有什么关系?

一是地方法规优先,为中央法规提供借鉴经验。例如,两年前,重庆的办公楼管理条例就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待遇提出了不同意见,而这次中央条例也有类似的要求。连连看,这两个规定有什么联系↓↓↓

其次,无论此前有哪些地方性法规,也无论中央此前有过哪些要求,新规定出台后,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的规定,均按其规定执行。通过这些措施。实施。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民主党派办公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未参照公务员法的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领导干部要带头驾驶这种车

公交改革有新动作。

该规定已施行近一周,已于12月11日正式披露。这份文件就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使用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

这是一项新规定。这里所说的“新”是指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车辆装备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1年,随着新规定的实施,旧规定正式废止。

如果你仔细阅读,你会发现《新方法》中有很多“亮点”。

与《旧办法》相比,不仅内容从24项增加到31项,而且时隔近7年,《新办法》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类型、监督问责等。

18万!新能源公务用车上限

《新办法》首次规定公务用车配备的新能源汽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但价格可适时调整。

此外,《新办法》强调,党政机关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并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比例。 “老办法”中只强调政府优先采购自主品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查看目前市面上的纯电动汽车。满足18万价格要求的包括北汽、长安的多款轿车,以及丰田、奇瑞、本田等品牌的车型。

同时,《新办法》还明确,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价格18万元以下、排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实,因特殊情况,其他售价25万元以下、排量3.0升(含)以下的小型客车和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下的大型客车可以适当配备。

还有重要一点是,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后,可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的常用车辆使用。

细化公务用车分类,新增两种类型

《新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公务用车分类的细化。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按照规定配备的其他公务用车。其中,应急保障车和特种专业技术车为首次提出概念。

根据《新办法》的解释:

应急保障车辆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车辆是指固定配备专业技术装备、用于执行特殊作业任务的机动车辆。

《旧办法》中,公务车辆仅分为一般公务车辆和执行执法任务的车辆。一般公务车辆包括处理紧急情况和其他公务。全文未提及特种专业技术车辆。

这次将这两部分分开呈现,说明这两部分在公务用车的实践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强化监督问责

《新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强化监督问责。 《旧办法》共列出24项,未分类,而《新办法》不仅将内容增加到31项,而且分为六章。第五章专门讨论监督和问责。对公务车辆主管部门和党政机关分别列出5种、9种情形,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旧办法》仅针对四类行为,提出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强度明显提升了不少。

此外,《新办法》还提出——

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和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

党政机关要推进公务用车身份识别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查处等事项外。

除有保密要求的特种作业车辆外,公务车辆应当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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