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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 1.0 版(2021 年)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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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1 20: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文章(2021年1.0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章,结合长沙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芙蓉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由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众发行。持卡人有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消费,然后还款。 、可在境内外使用、以人民币或其他特定外币结算的信用卡支付工具。

第三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各方必须遵守本条。

第四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多个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各类分期汇总信用额度、附属卡信用额度、现金提取信用额度等以发卡机构设定的信用额度总额上限为准。对于持卡人。 。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术语,采用下列定义。

“申请人”是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人。除另有说明外,包括主卡申请人和

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是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发卡的申请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

附属卡持有人;或指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的单位(包括具有申请企业信用卡资格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下同)向发卡机构申请并取得发卡机构;并经单位授权代持卡人。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出借。

“账户信用额度”(又称账户信用额度)是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批准其名下账户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信用额度,包括固定额度。限制、临时限制和专用配额。同一账户下可共享多个信用卡限额。

“交易日”是指持卡人在相关机构实际进行购物、存取款、转账或交易的日期。

“银行备案日”是指交易发生后,发卡机构将交易金额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或按照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是指发卡机构每月汇总持卡人累计未付消费交易本金、取款交易本金、费用等,计算利息,计算持卡人应偿还金额的日期。

“还款到期日”是指发卡机构规定持卡人应偿还全部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是指持卡人通过存款、转账等方式向发卡机构偿还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实际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日期为准。

“应偿还总额”是指持卡人截至当前账单日已入账但尚未偿还的累计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金额。

“最低还款金额”是指发卡机构规定持卡人应还款的最低金额,包括消费交易累计未付本金和取款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以及所欠金额。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发卡机构规定持卡人应偿还的其他欠款总额以及前月最低还款额中未偿还的部分。

“免息还款期”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归还全部还款金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止。还款日期。付款日期之间的时间段。

“滞纳金”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低于最低还款金额时,按规定向发卡机构缴纳的费用。

“电子现金账户”是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式和非接触式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第二章 分类、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六条 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可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个人卡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根据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可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根据加入的国际信用卡组织分为中国银联卡、VISA卡或其他组织卡;根据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

第七条 信用卡正面左上角印有长沙银行标志,卡正面右下角印有“银联”或“VISA”或“其他卡组织”标志。

第八条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法人组织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以凭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卡。单位可申请多张单位卡。持卡人资格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取消。申请单位对单位卡产生的一切债务负责。发卡机构根据申请单位的信用状况确定总授信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信用额度总额内确定。

第九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支付能力、信用良好的自然人,均可申请个人信用。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开具的卡。卡片。个人在申请主卡的同时,还可以为特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申请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须由主卡持卡人和客户本人签名。通过服务通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与发卡行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以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全部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信用卡时,必须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并确认履行《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卡)申领合同》(具体版本以最新版本为准)。以签署本《条款》时我行出具的信息为准),并按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合法、有效的信息。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和信用状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金额和金额;是否同意申请人的办卡申请并确定卡的类型和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未经发卡机构批准的申请材料将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担保形式包括:担保、抵押、质押。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单独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涵盖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授信额度内透支和账户授信额度外透支本息、逾期还款罚金、各类手续费及追索费) 。

第十二条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中签署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时使用该签名。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人们承受它。持卡人可以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渠道设置密码。

第三章 功能与使用

第十三条 信用卡持卡人可以根据持卡类型在中国银联、VISA等国际信用卡组织的发卡机构和/或受理点使用信用卡。信用卡是以人民币记账的,具有全部或部分信用消费、现金取款、转账结算等功能的银行卡。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所有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将被视为持卡人本人进行。发卡机构为持卡人办理的基于密码等电子信息的信用消费、存取款、还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属于银行卡的一部分。交易。有效凭证。

对于不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和/或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进行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的一项或全部属于持卡人的财产。这个项目。交易的有效凭据。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需要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不需要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持卡人应承担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产生的责任。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业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因在互联网上使用该卡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如果相关交易确实发生,除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外,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不存在为由拒绝偿还因交易而产生的金额。本人操作或密码不是本人输入等。

第十五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或者重置密码的,应当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方式申请修改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当按照发卡机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六条 信用卡仅限申请表所列申请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售、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供他人使用。否则,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信用卡遗失、被盗或者被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户服务热线挂失。发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将办理相关挂失事宜。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以及挂失生效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内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申请公司卡的公司)承担,但持卡人和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卡机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者被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当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第十八条 持卡人与他人串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者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的,应当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十九条 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后会自动失效。但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信用卡有效期而终止。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持卡人的历史用卡记录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或标准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换卡、不予换卡的除外。换卡,或者注销账户。 。如果您不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您必须偿还透支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后才能注销该卡。持卡人正在进行分期交易且不愿立即结账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不续卡、换卡或注销账户的申请。若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终止合作等特定原因导致该卡无法使用,本行将根据情况向持卡人发行其他类型的信用卡和需求。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贴有“银联”、“VISA”或“其他卡组织”标志的发卡机构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营业网点使用信用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符合发卡机构的规定。中国银联或VISA卡组织或其他卡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的变化调整其账户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 单位卡账户内的资金全部从基本账户划转存入。不得存入或提取现金,销售收入不得存入单位卡账户。不得使用授信额度结算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内外消费、透支取款、转账限额等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VISA或非银联卡组织受理标志的ATM机及其成员机构提取外币现钞,或在该组织的境外商户消费时,信用卡最终将记入持卡人账户。或者她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除非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持卡人境外交易由中国银行办理;若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则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可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网点柜台、ATM机等终端提取现金,也可在境内中国银联、发卡机构或其他收单机构提取现金。当您在特约商户购物时,交易金额将从您信用卡的人民币账户中扣除。

第五章 利息及费用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归还全部还款金额的,当期账单上当期发生的消费交易,自银行会计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止期间进行抵扣。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除非发卡机构与申请人另有约定。但最长无息还款期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无息还款期限。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可以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当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方式还款时,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发卡机构将从银行会计日起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金额计收利息,直至清偿全部债务。复利将按月计算,直至结算。具体利率以发卡利率为准。机构与持卡人签订的信用卡使用合同成立。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金额计息后,不再对上述金额的逾期还款收取罚金,不会对持卡人造成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利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必须按照监管规定和使用合同约定的标准,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期间支付全部款项。日期。停止透支利息和复利。

第二十八条 个人卡主卡人、公司卡申请人账户选择约定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将于还款到期日从其在发卡机构开立的指定存款账户中扣除。收取相应金额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发卡机构每月执行一次扣费指令。个人卡主卡人或公司卡申请单位须提前1个自然日将全额还款金额存入指定存款账户。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当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违约金收费标准及收费限额按照《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业务利率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持卡人应当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缴纳年费,发卡机构自动从持卡人账户中扣除年费。年费标准按照《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业务利息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因遗失、损坏等原因补发新卡时,必须缴纳工本费和挂失手续费。制作成本及挂失手续费按照《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业务利息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产生存款利息。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可以选择自行偿还透支金额,也可以选择由发卡机构自动扣划。发卡机构收到持卡人还款后,按照已发行票据、未发行票据的顺序进行还款;逾期1天至90天(含)的,按照应收利息或费用的顺序先偿还本金。逾期超过91天的,按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抵销。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审查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的权利,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相关方核实申请人信息的权利,有权索取、保留和使用申请人个人信息的权利以及决定是否提供的权利申请人持发证卡后,不予退还未获批准的申请材料。有权审批和调整持卡人账户的信用额度,有权处理和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

(二)发卡机构有权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持卡人取消其持卡资格,追回欠款及利息,并要求持卡人承担为实现债权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仅限诉讼)/执行/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产权转让税等)。

(三)对于超过6个月没有交易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按照监管规定降低持卡人账户的信用额度。

(四)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及相关使用合同相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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