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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领用合约(1.0 版,2021 年)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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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1 17: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卡)申领合同(2021年1.0版)

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卡)申领合同(2021年1.0版)

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附属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关于信用卡的申请、使用等事宜,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信息均正确、完整、真实。为审核乙方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乙方申请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信息。审查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其他相关法律机构将了解、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并保留相关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依法收集、处理、转让和利用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地址、通讯联系方式、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并保存的通讯记录、财产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品信息等个人信息等)。无论是否批准、信用卡是否终止,相关信息均不予退还。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乙方知悉并理解这些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要求对这些条款做出了相应的解释。甲方应对依法收集和使用的乙方个人信息负责保密。

2、除名片外,甲方对其他卡种实行多卡管理。乙方名下所有信用卡(包括主卡和附属卡)均属于同一客户账户。主卡客户可为其他自然人向甲方申请附属卡。附属卡的所有账户均会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有责任全额偿还主卡和附属卡项下的所有债务。同时,附属卡持卡人应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财产信用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办卡申请,并根据乙方的申请向附属卡申请人发放或注销附属卡,授予信用额度,并确定信用额度的范围。乙方的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信用状况或风险信息的变化,调整其信用卡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至零),或要求乙方提供或增加适当的担保。甲方可以通过短信、电话、官方微信、声明、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调整信用额度。如果乙方不能接受调整,可以要求甲方协商恢复原信用额度。是否调整以甲方最终综合评估为准。上述授信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需偿还已发生的交易金额、利息及费用,乙方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4、甲方将卡片寄至乙方申请人确定的邮寄地址后,即履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保证该地址准确并能正常接收邮件。否则,甲方对丢失或被盗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乙方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乙方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送达文件。甲方或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将视为已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发送至乙方提供的任何邮寄地址或乙方注册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乙方与甲方合作。因乙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而造成的任何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5、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或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的信息披露给与甲方有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并同意与甲方有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将乙方的信息向甲方披露。乙方一旦接受服务,即视为乙方已认可甲方披露的信息。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信用卡后,申请人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当乙方选择签名方式确认交易时,所有经签名完成的交易均将被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

2、乙方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所有使用该密码进行的交易将被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甲方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信用消费、存取款、还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是乙方的有效凭证。交易。 。

对于非密码交易,以乙方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信用卡磁条、芯片、卡片等电子数据为基础的交易产生的一项或全部信息记录号码等属于交易。有效凭证。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需要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不需要乙方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乙方个人交易,乙方应承担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产生的责任。

乙方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业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因在互联网上使用该卡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若相关交易确实发生,除甲方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外,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未制作交易凭证为由拒绝偿还因交易而产生的金额是本人输入的,或者密码不是本人输入的等。

3、该信用卡仅供乙方使用,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借、出租、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乙方将卡交给他人使用时,不得将卡信息、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个人信息等泄露给他人

否则,乙方因保管不善或其他疏忽或不良行为,将卡转让给他人。



因信息泄露、卡丢失、被盗、冒用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收回该信用卡。

4、乙方如需修改或重置密码,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申请修改密码。信用卡损坏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甲方或双方同意。

5、乙方在境内外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长沙银行网点使用带有“银联”、“VISA”或“其他卡组织”标识的信用卡时,乙方应遵守甲方、收单机构的规定及《银行卡网络联合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6、信用卡仅限乙方持卡人用于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提取现金。乙方与他人串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抢夺积分、奖品、增值服务或从事任何其他非法或不诚实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降低乙方账户信用额度并提前终止分期。 、停止使用卡等风险管控,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甲方有权将套利视为现金交易并向乙方收取相应利息。

7、乙方使用带有“闪付”标识的银联芯片卡或云闪付设备卡,包括但不限于Apple Pay、 Pay、 Pay等,并可在带有“闪付”标识的部分提供非接触式受理环境。 “银联”标识商户可进行小额、免密码、免签证的限额交易。小额免密码、免签证交易无需密码验证,打印凭证无需乙方签名确认。除Visa信用卡外,乙方申请的其他卡种,甲方均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乙方可以申请关闭该服务。详情请参阅长沙银行官网《关于开办长沙银行小额银联芯片信用卡》。关于“免密码、免签证”服务的公告。乙方通过本服务产生的任何免密或免签名支付交易均视为乙方个人交易,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三条 利息及费用

1、除商务卡免年费外,乙方每年按甲方规定缴纳其他卡种年费,甲方自动从持卡人账户中扣除年费。

2、无息还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十六天。乙方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非现金交易的,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利息。否则,自甲方会计日起按已开具的透支金额支付透支利息,直至清偿全部债务,并按月支付复利。

3、乙方持卡人进行现金交易(指任何以货币形式进行的资金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取款、转账等),乙方应按持卡人卡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交易金额。若发生透支,甲方应自会计日起计息,直至清偿所有债务,并按月计提复利。

4、乙方可以选择按最低还款额还款,即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偿还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金额。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归还最低还款额的,除透支利息外,乙方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收费标准及收费限额执行《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业务利率标准》。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金额之和:信用卡账户内所有一般交易额乘以10%;账户内所有未结算分期交易单期金额的100%;所有预借现金、转账交易金额、累计周期信用利息;上一期间所有未偿还的最低还款额;所有超出账户信用额度的金额;所有其他利益;所有费用和违约金。所有费用均指:年费、快捷发卡费、换卡费、挂失卡费、透支利息、逾期罚款、提现交易费、转账交易费等费用。最低还款额不低于50元。账单金额低于50元的,以每月账单金额为最低还款额。

5、发卡机构信用卡账户存款不计利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会产生利息。

6、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收取的透支利率、年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照收费表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更,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恕不另行通知。

第四条 挂失

1、信用卡遗失、被盗或者被乙方以外的其他人持有的,乙方应通过网上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网点柜台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乙方承担,但因其中一方原因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下列情况:发生在乙方办理挂失手续之前。交易、乙方有欺诈或其他失信行为、甲方调查被乙方拒绝、信用卡在未经乙方签名的情况下遗失或被盗,以及遗失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内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报告生效。信用卡挂失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需要为乙方补发一张新卡,并将该​​卡寄给乙方。

2、因保管不善、将卡转让给他人或其他不小心或不良行为导致卡丢失、被盗、误用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债务清偿

1、乙方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能偿还透支款项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持卡人追偿,并有权停止乙方持卡人的使用。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件、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面谈或司法途径等方式直接向乙方及担保人催付债务,并向乙方提供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等要求代收债人通知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向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愿意赔偿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

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持卡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执行/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公告费等。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转让税等。



2、甲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征集,并向社会公众或相关方公布不良行为客户名单,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将未履行义务的客户列入名单将其判决义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乙方同意甲方冻结、扣除其在甲方管辖的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和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托管账户资金、等)并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的担保物,以偿还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有效期、终止和失效

1、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5年,到期后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该信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该卡有效期而终止。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历史用卡记录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除非乙方提出卡到期不换卡、不换卡或取消帐户。

2、如果您未换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您必须归还透支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后,方可注销该卡。甲方不再退还已收取的年费。

3、乙方正在进行分期交易且不愿立即结账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出的到期不换卡、不换卡、注销账户的申请。

4、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终止合作等特定原因导致该卡无法使用的,我行将根据情况向持卡人发行其他类型的信用卡。或提前3天通知持卡人。乙方随即停止使用该卡。

第七条 其他协议

1、乙方使用信用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与该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一切责任。甲方仅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不存在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提供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

3、为防范风险,保护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

4、乙方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与兑换、电子现金服务、非接触式支付或甲方许可的其他业务,必须遵守甲方的业务规则。

第八条 本协议的效力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按《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财务惯例执行。处理。

2、本协议自信用卡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交回银行之日起生效。申请材料、《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管理规定》、《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业务利率标准》、《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安全须知》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与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在甲方办公室预留的取卡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为相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

4、乙方违约导致债务逾期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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